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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瑕疵和产品质量缺陷的十个不同点

 仲才1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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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瑕疵与产品质量缺陷虽然均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范围,但其根据损害程度与判定方式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对应责任与救济方式。概况起来,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了如下十个方面。
1.两者的概念不同
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 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产品瑕疵: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产品缺陷: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3. 两者的特征不同
产品瑕疵:缺乏效用性。
产品缺陷:缺乏安全性。
4. 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违约责任。
产品缺陷:特殊侵权责任。
5. 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其的责任主体包括(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2)服务的提供者。(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
产品缺陷:其的责任主体包括了(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服务的提供者。(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5)广告经营者。(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6. 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消费者或产品的购买者。
产品缺陷:消费者或因产品缺陷致损的第三人。
7. 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缺陷:无过错归责原则。
8. 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
产品瑕疵: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所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产品缺陷:其的免责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其一即(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9. 两者的诉讼管辖不同
产品瑕疵: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品缺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
产品瑕疵: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最后天纵君(SKYLABS)要说的是产品质量争议到底是属于产品质量瑕疵问题还是属于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其的最大判定标准其实在于产品是否有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当然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险性”这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大多数当事人其实都很难对产品质量进行一个准确的定性判断,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通过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的方式来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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