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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社区了解一下儿

 地理卢先生 2022-01-09

一、社区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1.社区的含义

“社区”一词从提出到现在,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所谓的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具体而言,社区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2.社区的基本要素

(1)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共同生活的人群。人群是社区的主体,也是构成社区的第一要素

(2)人们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具有一定界限的地域。地域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和依托,是社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构成社区的重要条件

(3)相对完备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不仅是社区人群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联系社区人群的纽带

(4)共同的社会生活。共同的社会活动即共同的社会生活,是社区的本质特征

(5)较为规范的生活制度及较为完整的管理机构。相应的生活制度和管理机构是维持社区秩序的基本保障,是构成“大集体”的必要条件

(6)独特的社区文化。社区文化是一个社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素,是人们在社区这个特定区域性的生活共同体中长期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结果。

二、社区治理

(一)社区治理的含义

社区治理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依据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非正式的社区规范、公约、约定等,通过协商谈判、协调互动、协同行动等对涉及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社区治理以多元主体治理机制为基础,而不是以正式的政府权威为基础;社区治理存在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主体和互动构成的复杂结构,强调行为者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社区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协调和协同行动,而非单纯听取一方的指挥。

(二)治理相关理论

1.公民治理理论

公民治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美国学者博克斯等提出。该理论的特色在于将以往的官僚中心行政模式转变为公民中心治理模式,公民治理理论是公民社会的系列理论之一。

鲍克斯强调公民治理应当践行以下四个原则:

(1)适度规模原则,政策范围视议题性质而定;

(2)民主原则,公共部门应重视对人民需求的回应;

(3)课责原则,居民才是社区的拥有者,职业政治家和专业行政人员给予支持和协助,而不是高高在上和发号施令;

(4)理性原则,决策需要慎重思考,给人们表达与听取的机会。

博克斯等所主张的公民治理模式就是建立在最基层的社区层面上,其基本设计就是通过成立必要的治理机构来协助公民持续、便利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实施,形塑出“积极的公民”,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强势民主”。

物业管理的群众参与,能够广泛使市民得到民主的锻炼,从而使社会大众得到一定的满足,突破政府管理的局限性,也能够使政府逐步认同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理念。

2.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其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和主要的传播者是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

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即所有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极大化)为前提,依据(自由的市场交换能使交易双方都获利的)经济学原理,分析民众的公共选择行为以及两者的关系。

作为生活在住宅环境内的业主(使用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效用,或者说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属于共同利益愿望表达和权利的确认,常采用“公共决策”方式(有的称之为公共选择)来实现。不少物业管理事务就属于需要用公共决策方式解决的范畴。

将这一结论运用于观察社区治理和小区物业管理,便不难理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之难,组织业主投票表决之难(许多业主正是觉得参与不参与结果差别不大,参与还要花时间、费精力甚至费金钱而放弃参与)。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需要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视角出发,深入考察、分析社区居民的思维和心理,合理设计小区选举表决制度与方法,才能促成社区整体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的达成。

3.集体行动的逻辑

奥尔森发现,当集体人数较少时.集体行动比较容易产生(因为协调一致难度不大、成本不高、获利明显)。然而,随着集体人数的增多,集体行动就越来越困难(协调难度、成本逐渐增大)。因为在人数众多的大集体内,要通过协商解决如何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譬如通过协商让一个小区的所有住户分担增加监控设施的成本)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人数越多,协商难度就越大,协商成果产生的人均收益就越小,个人搭便车的动机就越强烈,搭便车的行为也越难被发现。奥尔森还发现,集体行动在两种特定条件下比较容易产生:一是集体成员的“不对称”,即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员来得越大,他为集体行动做贡献的积极性也就越大。二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即通过附加其他利益的方法刺激集体成员为负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做贡献。

这一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小区业主的集体行动。小区业主一开始是一个“一盘散沙”的集体,如果没有制度设计和外部力量加以引导(使得“选择性激励”产生效果),随着小区规模的扩大,业主的多数集体行动注定会走向失败。

4.“公地悲剧”理论

加勒特·哈丁认为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导致每个追求各自最大利益的行为人都尽可能多地滥用,这种个体的理性行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集体非理性后果,即公共物品的利用无度乃至消失,解决之道是私有化或政府对公共资源实行政府管制。

小区的共有共用场地与设施设备,就类同小区的“公地”,,如果业主们不能合作互信,每个人只追求尽可能占用公共资源(占用楼下空地、楼里过道、楼顶空间等),最后大家都只能在一个破败的、悲剧的境地里苟活。

5.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工作是对加勒特·哈丁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的挑战。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地”远非悲剧,为了共享繁荣,公地可以自下而上地得到治理——假设制度是正确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

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理论把多中心秩序与效率及社群利益关联起来,从而为公共事物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增添了颇具启发意义的全新路径。奥斯特罗姆指出,“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公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这些制度能成功地在'存在着搭便车和逃避责任的诱惑的环境中’,能使人们取得富有成效的结果”。

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理论,对解决目前我国大量小区治理问题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我们可以把小区的共有共用场地与设施设备看做是一种特定类别的公共资源,把业主共同关心的问题看做是一种特定的公共事物(事务)。可以通过建立良性的治理制度,依赖于社区与政府达成共识,培育人们的相互信任,增进互惠互利,提高人们的合作水平,来提高社区自身的治理能力。当人们能在社区中自治与合作,而不是自扫门前雪,小区自理的前景就一片光明。

(三)社区治理的主体

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社区中各种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主要有党和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驻区机关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自愿者组织以及居民个人等。

(四)社区治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与社区照顾;社区安全与综合治理;社区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社区社会保障与社区福利等。

要做好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整合、构建、调动、激发、增强

政府、企业、居民组织、业主组织及社区其他主体的多方配合、多元协同,是社区治理改革创新的方向。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

1.物业管理是社区治理的主要力量。

2.社区治理的完善可以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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