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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的道理——刑法篇

 瀚文君 2022-01-09

引言

一直想做的法学案例分析终于继续啦

会结合当下时事热点和影视热点进行分析

本篇文章案例改编自《律师来了》刑法篇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视频讲解)

以法硕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解读

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法律的道理——刑法篇

不一样的新婚夜

赵艳红(化名)是一个命途多舛的人。在她3岁的时候,父母离婚。父亲赵六(化名)是一个有酗酒、滥赌毛病的人,母亲张秀莲(化名)与赵六(化名)离婚之后,带着赵艳红(化名)改嫁王五(化名)。从此以后,赵艳红(化名)和母亲张秀莲(化名)、继父王五(化名)组成了新的家庭,一起生活。

赵艳红(化名)最大的特点,就是自己颜值出众,美若天仙,是远近闻名的美女,一直以来是大家爱慕的对象。2010年3月,赵艳红(化名)与自己心仪的另一半李大头(化名)相遇,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

本来是两全其美、令人羡慕的好事,在婚宴结束后,二人洞房花烛夜之时,长久地对赵艳红(化名)有爱慕之情的李大头(化名)希望和赵艳红(化名)亲近,但是每当他靠近赵艳红(化名),准备脱掉她衣服的时候,赵艳红(化名)对此非常抗拒,并激烈反抗的行为,引起了李大头(化名)的愤怒,以至于他开始采取强制手段实现和赵艳红(化名)的新婚圆房。此时的赵艳红(化名)非常害怕,她看到床头有一个酒瓶子,就拿起酒瓶子砸向了李大头(化名),结果造成了李大头(化名)的轻微伤。

Q

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妻子的行为如何认定?

丈夫李大头(化名)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贞操权),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大头(化名)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属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因为赵艳红(化名)和李大头(化名)之间属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一方都有对另一方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或义务。

但是司法实践中认为婚内的强制性行为有违法性,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会承认婚内强奸: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的,丈夫强行发生关系的;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审查期间,丈夫强行发生关系的。

虽然李大头(化名)对赵艳红(化名)实施的强制性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而赵艳红(化名)反抗李大头(化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5个条件: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的损害;主观条件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因此,妻子赵艳红(化名)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童年挥之不去的阴影

赵艳红(化名)之所以对于李大头(化名)的性行为有如此强烈的反应,是因为她从小到大的长期遭遇造成的。

在赵艳红(化名)3岁以后,就开始受到继父王五(化名)的猥亵。

在赵艳红(化名)13岁以后,继父王五(化名)开始对赵艳红(化名)实施强暴行为,持续到赵艳红(化名)20周岁为止。

不仅如此,继父王五(化名)甚至在赵艳红(化名)与李大头(化名)结婚的前一天晚上,还强迫赵艳红(化名)与他发生了强制性关系。

Q

继父王五(化名)涉嫌什么犯罪?

继父王五(化名)的行为是在不同的时间触犯了不同的罪名。继父王五(化名)涉嫌两项犯罪,分别是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在赵艳红(化名)13周岁以前,王五(化名)对赵艳红(化名)实施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行为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而且猥亵儿童罪属于行为犯需要手段上的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只要是以满足性欲的目的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就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赵艳红(化名)13周岁以后,继父王五(化名)对赵艳红(化名)实施的强暴行为一直持续到20岁,符合两种形态的强奸罪。

一方面,继父王五(化名)的行为符合一般意义的强奸罪,也就是对成年女性的强制性行为的侵犯。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继父王五(化名)的行为也符合奸淫幼女罪,也就是对未满14周岁女性强制性行为的侵犯。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奸淫幼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幼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幼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

奸淫幼女罪属于行为犯。被害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亲生父亲的复仇之路

因为父母离异,长期不生活在一起的生父赵六(化名)在得知女儿赵艳红(化名)的遭遇后,十分悔恨、愤怒,打算开车将王五(化名)撞死,为自己的女儿报仇。

生父赵六(化名)在出发之前,特意喝酒给自己壮胆,酒后开车上路到处寻找王五,此时的继父王五(化名)还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生父赵六(化名)在路边找到继父王五(化名)之后开车向他撞去,想要撞死王五(化名),但结果只是造成了继父王五(化名)的严重伤残,致使王五(化名)瘫痪,并没有撞死。

Q

生父赵六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生父赵六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罚处罚。

虽然赵六给王五造成了瘫痪的重伤结果,但是赵六(化名)主观目的是为了杀人,并没有造成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违法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赵六喝酒开车上路,到处寻找王五的行为属于危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

在本案中,生父赵六(化名)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生父赵六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侵犯了两种法益,应当从一重处。

所以比较其涉嫌两种犯罪的刑罚处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从重到轻排列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从轻到重排列的,所以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处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亲生母亲的绝地反击

母亲张秀莲(化名)面对自己女儿惨遭王五(化名)欺凌的情形,手足无措,只能泣不成声,内心十分愤怒却又无能为力,不知道自己应该为女儿做些什么。

终于有一天,母亲张秀莲(化名)鼓起勇气,她趁着王五(化名)瘫痪在床,用一根绳子困住他的双手,再用另一根绳子将他勒死,最终王五(化名)被其用绳子勒死,以此母亲张秀莲(化名)终于为自己的女儿报了仇。

Q

母亲张秀莲的行为如何处理?

母亲张秀莲(化名)勒死继父王五(化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违法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母亲张秀莲(化名)是因为要给自己的女儿报仇,所以才向王五(化名)实施故意杀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母亲张秀莲(化名)的具有主观上为女儿复仇的目的,可能会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方老人的“敲诈”

在母亲张秀莲(化名)和生父赵六(化名)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她的原生家庭也都双双入狱。

此时,伤心不已的赵艳红(化名)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她没有与继父王五(化名)以外的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个孩子是赵艳红(化名)与王五(化名)的孩子。这让她更加绝望,甚至想要自杀了结自己的生命,但是丈夫李大头(化名)不计前嫌,表示愿意和赵艳红(化名)一起共同抚养这个孩子,一起共同生活,为这个孩子取名为李小花(化名)。

二人一起离开了这座伤心的城市,共同外出打工。10年以后,经过李大头(化名)的努力奋斗,成为了一家上市公司的CEO,是本市知名度很高的公众人物。

正当二人享受着现在幸福快乐的生活时,继父王五(化名)的父母来找到艳红(化名)夫妇。他们听说两个人的生活幸福美满,而自己的生活较为辛苦寒酸,便要求以亲生爷爷奶奶的身份向赵艳红(化名)夫妇要孩子,并威胁二人,“如果不给孩子,就将艳红之前的遭遇全部在网上公开”。赵艳红(化名)夫妇决定息事宁人,拿出10万元给王五(化名)的父母,他们拿到钱后回到了老家。

Q

王五(化名)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继父王五(化名)的父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分析: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胁迫、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

王五(化名)父母向赵艳红(化名)夫妇要孩子的意思表示和赵艳红(化名)夫妇为息事宁人拿出10万元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赵艳红(化名)夫妇并不是基于对王五(化名)父母要孩子的恐惧而交付财物,而是心甘情愿为息事宁人而向王五父母交付10万元,是其自愿的行为,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和勒索财物的的目的,所以王五(化名)父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见了,小花

由于李小花(化名)的父亲李大头(化名)是上市公司的CEO,是本市知名的公众人物,过于风光,被人觊觎。

在李小花(化名)放学回家的路上,一伙绑匪暗中观察,对10岁的李小花(化名)实施了绑架行为,将李小花(化名)绑架在6层楼的出租房里,断绝吃喝,以此要挟赵艳红(化名)夫妇交出100万元赎金,二人爱女心切,表示同意给绑匪100万元赎金。

在双方达成交易后,一日夜晚,李小花(化名)因为心里非常害怕,趁着绑匪睡着后,试图从6楼的窗口跳下逃跑,不幸摔死。

Q

绑匪是否需要对李小花的死亡承担责任?

绑匪需要对李小花(化名)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绑匪涉嫌两项罪名,分别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绑架罪的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分析: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因此,绑匪绑架李小花(化名)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绑匪的行为和李小花的坠楼死亡之间有盖然性联系。被绑架的李小花(化名)是10岁的未成年人,被关在空无一人的房间里,绑匪具有防止其出现意外的注意义务,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符合规范合理性和因果关系。然而,绑匪没有积极履行、避免结果出现的义务,所以绑匪具有过失心态。

因此,绑匪对李小花(化名)的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绑匪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绑匪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侵犯了两种法益,应当从一重处。

所以比较其涉嫌两种犯罪的刑罚处罚,绑架罪的刑罚处罚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处罚,所以应当适用绑架罪的刑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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