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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快速提升办案能力(三)

 米走6696 2022-01-10

前边我们谈了办案能力的内容及常用的工具,其实这些还都不是办案能力的核心,因为工具不管你用不用,它都在哪里,只不过是否能发挥工具的最大作用,体现的是办案人员的思路是否开阔。慢慢学,甚至比葫芦画瓢,也能掌握要领,那么,办案能力中最核心的因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最核心的因素还是人的因素,也就是办案人员的思维方式,这才是办案的核心,一个案件要考量哪些因素,通过哪些证据来证明,这是基础思维方式;遇到难题或者陷入僵局时,如何想出办法,打开局面,这是比较开放的思维方式;而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全面梳理总结这个案件的得失,明确这一类案件的操作要点,了解这一类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的难题,制定好应对策略,并及时扩大战果,把这一类案件吃透,成为这类案件领域内的专家,这才是办案的高级思维方式。我们提高办案能力,就要从基础思维做起,运用开放思维去办案,最终通过高级思维成长。有了这个认识,提高办案能力只是时间问题了,但如果办案只是就事论事,办一个案件,罚没入库就万事大吉了,那是永远不可能成长的。

然而以上只是一个大的方向,并不是具体的能力训练方式,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应当着重训练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关联想像能力这三种能力。

一、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方式,决定了执法人员思考问题的方向,它以你的法律素养为基础。简单说,就是从一个事件中提炼出准确的法律概念,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拟定工作方案,从而解决问题。这是办案的基础。

一个例子能很形象的描绘法律思维方式:有一天你到河边,发现自己的母亲和女朋友同时落水,你先救哪个?无论你从亲情、价值角度进行判断,都不是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要求从主体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出发进行思考,作为家族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扶助义务,而与女朋友之间,则只能由特定行为才能引起救助的义务。所以,法律思维方式要求遇到事件时,必须要准确提炼出该事件的法律概念,理清楚事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

举一个例子,在饭店操作区发现了若干过期的榨菜(预包装),那么这个事件该如何提炼法律概念呢?首先,过期食品只是食品状态的描述,不是法律概念,《食品安全法》上的法律概念有两个:销售过期食品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那么,哪个更准确呢?就得通过调查来证明,如果该饭店是将该榨菜作为小菜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显然构成销售过期食品,如果是用于加工榨菜肉丝汤,显然属于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如果兼有,则属于两个违法行为。

再举一个例子,某餐馆使用的餐具经检测不合格。这也是近期一个朋友交流中提出的案例,这个违法行为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呢?如果你看到这个案例就去查《食品安全法》,我敢肯定你没有进行提炼法律概念这个工作,为什么呢?首先你得搞明白这个餐具到底是什么性质,本身它属于食品相关产品,有其自身的质量安全要求,同时,它作为直接盛装食品的容器,对其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清洁指标也有要求,所以,这个不合格的行为,你一定要看它的检测依据是什么,如果依据的是该产品本身质量要求的标准,说明它检测的是该产品本身,处理起来很明确,就是《食品安全法》的125条。如果它的检测依据是食品卫生指标标准,那说明它检测的是是否依法进行了消毒清洁,而与自身属性无关,就要用到《食品安全法》126条处理。

如果你没有准确提炼出这个法律概念,你查《食品安全法》,会越查越乱,最终你也不知道该用哪一条。

对于行政法规领域,由于相应规定都比较明确,所以法律概念的提炼,相对比较容易,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熟知相应法规的案由,案由即是由事件中提炼的法律概念。

但这个案由也是执法人员易犯错误的地方,比如生产经营禁止生生经营的食品这个案由,生产与销售在时间和空间是有可能是不同的,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决定了管辖权的确定,所以,要正确区分是生产行为,还是经营行为,还是混合行为,这样提炼的法律概念才准确。

二、逻辑思维能力

办案,就是可能与事实之间的演化过程,这个演化过程的核心就是逻辑,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统一。

大多数同志一提到逻辑,就头疼,特别是再加个什么形式逻辑啊、辩证逻辑啊之类的词,其实逻辑很简单,“因为……所以……”是逻辑,“只有……才……”也是逻辑,逻辑就是规律和规则,这样就好理解了。

办案的核心就是获得证据,以证据证明事实,将可能演化为确定的事实。但证据只是证据,是一种客观表现,单个证据可以证明一个事实,一组证据也可证明一个事实,但都是通过形式逻辑来确定单个(组)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的是整个事实的局部,不是整体。

多个(组)证据能否证明一个完整的事实,就需要用到辩证逻辑。案件证据的最终证明力是要求封闭的、排它的,必然要用到辩证逻辑,如果通过辩证分析,所有证据不能封闭和排它,说明可能演化到最后没有形成确定的事实,这样的演化过程是失败的。

我们举一个逻辑运用的实例:某个酒厂来我局投诉,称在辖区某个烟酒商行有销售假冒其品牌的白酒出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涉嫌侵白酒一批,厂家当场出具了鉴定报告,称该批次白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了价格确认单。但该商行却提供了相应的进货票据和货款支付凭证及查验资料,系从外地一该酒厂授权代理商处购进的,但这些票据执法人员没有进行继续调查,而不予采信,案件到核审阶段时,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执法机关有进行核实调查的义务,虽然酒厂的鉴定报告也是法定的证据,但对案件来说,在它没有载明鉴定依据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有结论,没有辅助证据),它的证明效力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当,在存疑的情况下同,应当继续调查,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才能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最终这个意见没有得到认可,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后来当事人提起诉讼,在庭审阶段,外地那个代理商出庭作证,提供了从酒厂进货的票据资料,批号全部相符,证实所查扣的白酒确实是该酒厂生产的,不构成商标侵权,最终败诉。事后了解到,这其实是个串货行为,厂家为严厉打击串货,对发现的串货一律鉴定为假冒,而串货,在法律层面不构成违法。

这个案件的逻辑上的要点有几个:一是厂家的鉴定,应当载明鉴定依据,对于商标装潢的鉴定,如果指出某个局部或版式与其商标包装不同,则可以得到采信。二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比较扎实,明显有别于正常假冒行为的表现。三是证据的采信行为达不到闭合排它的要求。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熟练运用逻辑推理,很容易发现这些问题。

逻辑的运用不仅在于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分析,更大的作用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可能向事实的演化过程作出符合逻辑的预判,二是对单个案件因素进行逻辑推导,从而指导下步调查的方向。逻辑的运用,最大的意义不在于事后分析,而在于事中确定调查方向。特别是遇到难题时或陷入僵局时,逻辑推理能力就是打开僵局的钥匙,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搞它个灵魂三问:它是谁?它从哪里来?要到什么地方去。

还是举例吧,2012年时,笔者在经检队,一次,群众举报在某酒店会场有疑似传销活动,我们现场控制后,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仅查扣了一个U盘,也只有当事人的课件和一些简单的资料,从课件上看,其模式涉嫌传销。由于当时条件不具备,问完笔录后有关人员就走了,再通知也不来了,说实话,当时查办传销案件也没啥经验,手段也不多,几乎就要放弃了,正好当时案件不多,领导也想在传销案件上尝试突破,就坚持让再想想办法,最后,我们就是运用逻辑推导的方式,进行了以下分析:这个传销组织有产品,那么它一定有公司在运作,顺着产品这条线,一定能找到当事人;传销离不开资金,能找到当事人,就能找到它的资金渠道;通过资金,可以倒推出参与人员。明确方向后,我们根据线索到省会城市开展调查,经过多方调查,锁定了主体,在主体的场所附近跑了十几家银行,最终找到上当事人的资金账户,历练近两个月的努力,锁定了当事人的制度证据、行为证据和财务证据,最终成功查办了这个传销案件。通过一个U盘查办了一个传销案件,是很有成就感的。

三、关联想像能力

这个能力的运用,不再于具体案件的查办过程,而在通过查办一个案件,通过联想和推导,弄通一类案件,条件成就时,还要扩展到类似案件。

2004年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们经检队的查办了一个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案件,这个案件查办后,经检队的一名队长的联想能力就很强,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案件应该不是独立的,通过研究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办法,确认了绿色食品标志是按食品品种审批的,不同品种的食品使用一个编号,是不允许的。他就深入市场进行调查,查处了一大批类似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他又充分发挥联想能力,其它认证标志会不会也有类似情况呢?经过深入研究,“中国名牌”“免检”“有机食品”“驰名商标”等等标志都纳入了视线,成为当时连续多年案件的主要类型。如果他没有这种敏锐的联想能力,一个案件查办了,也只是办了一个案件,最终,充分发挥这种能力,通过认证标志和产品标准的深入掌握,他成为我们全市闻名的办案高手,带出了一大批办案人才。

这种能力是以开放的思维方式为基础的,常说的,办案人员脑子要活,指的就是这个。

能力,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在正确的思维方式指导下,经过长期实践训练形成的,就像一个太极拳爱好者,经过多年练习后,那种感觉已经化为本能,不再需要思考,我们常说,一招一式不是太极,动作内蕴含的东西才是太极,所以师傅常说,练意不练力,练理不练招,就是这个意思,不信你看,一个练太极多年的人作广播体操,也是满满的太极味。所以,明了道理,掌握方法,加上实战的运用训练,能力就会不断提高,办一个案件,就要有自己的总结与收获,经过一个时期有训练,办案能力自然就提高了。前提是,你得有自己的思维方式作基础。遇到同样一个问题,有人只看到表面,有人却能看到更深层的东西,原因就在于此。

好了,啰里啰嗦,三篇文章,一万多字,主要说了办案思维与能力方面的问题,如果能对大家稍有启发,也算没有白忙活,关于实战中的办案技巧,笔者也有一些体会和认识,以后有机会再与大家分享,其实,在笔者前期的《办案说》中,大致意思都说过,有兴趣的,可以翻看以前的文章,如果能看懂《办案说》这篇文章,说明您的思考方式跟笔者是很接近的。办案,无非是“道”和“术”的运用,这几篇说的,主要是“道”,笔者将办案技巧归入“术”的范畴,“道”与“术”的综合运用,才是能办案、办好案的关键。“十一”国庆假期,笔者应当不会有新的文章,在放松的同时,进行一些总结与思考的工作,假期过后,再进行“术”的讨论。

预祝大家国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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