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好事”劝你就别做了,即便对方是你的亲哥哥,弄不好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关于社会保险这一块,社会上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原本属于个体工商户、打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原本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保,但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则不能参保。 为了参保“完整性”,他们“伪装”成企业在职人员,把社保“挂靠”到亲朋好友所开的公司中,自以为“很聪明”,其实这种做法害人害己,甚至可能构成“骗保”这一违法行为。 具体到“哥哥一家四口把社保挂靠到我开的公司,交了一年就不交了,接下来怎么办”?下面我们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法律层面上,涉及违法 对于用人单位和就业者来说,依法参加社保缴纳是法律层面的硬性规定,《社保法》第72条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员工也不能拒绝参保。 但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实际用工关系,“实际用工关系”并非简单的一份“用工合同”,而是员工实实在在的在用人单位履职。 像题目中所说的,哥哥一家四口没有在弟弟所开的公司里实际履职,也就不存在用工关系,为其缴纳社保是不符合规定的,甚至构成诈骗罪,可以入刑: 《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举个例子,珠海女性职工冯某从2011年11月起在一家餐厅工作,餐厅为其缴纳了最低社保。到了2013年10月,冯某怀孕了,这时她打起了如意小算盘,心想餐厅给自己缴纳的生育保险是最低基数,生育后能获得的生育津贴会很低,还不如找一家企业高额缴纳,这样就能获得更高的生育津贴。 于是冯某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虚构11800元的高工资,将社保关系“挂靠”到了一家理发店,但实际她并非真正到理发店工作。在连续挂靠缴纳了3个月后,她获得了62557.16元的高额生育津贴,随之停止挂靠,转而继续回到餐厅进行续保。 事情败露之后,冯某如数退还了6万多元的生育津贴,社保局同时报案,最终冯某被以“诈骗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对于挂靠骗保的处罚绝不止于“挂靠员工”,对涉事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比如员工、法人等,同样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责,并对涉事企业追加罚款。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用人单位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但这里的“员工”仅限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对于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来进行社保挂靠并骗取社保基金的,最高能触犯刑法,不管是挂靠员工还是企业相关责任人,都有被追究刑责的可能。 第二,现在该怎么办? “哥哥一家四口只交了一年,现在停交了,怎么办”?抛开挂靠违法这一事实先不谈,首先你的企业就涉嫌拖欠社保,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社保法》第87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实滞纳金和罚款这种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小事,关键挂靠社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叠加有“骗保”的行为,比如骗取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工伤保险金等,那么无论是你哥哥,还是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你,都难逃法律的追责。 因此,从规避责任的角度出发,现在“亡羊补牢”还不晚,抓紧做社保“减员”,终止所谓的“劳动关系”,停交一家四口的社保,让他把社保关系转移出去,这才是最至关重要的。 至于你哥哥一家四口接下来的社保关系该怎么办,如果能找到有实际用工关系的单位,那么把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续保就可以了;如果找不到用人单位,那么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在“缴纳社保”这一问题上,千万马虎不得,自以为让亲朋好友的社保关系挂靠到自己公司是帮了他们的忙、做了好事,其实这种行为是极其愚蠢的,双方有可能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实则是害人害己。 也提醒正在挂靠社保关系的个人和企业,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人人有责,千万别为了一己私利损害社保基金,抓紧停止挂靠社保的行为,否则必将付出法律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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