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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贸易船与元朝的港口

 思明居士 2022-01-11

高丽王朝国祚长达470余年,同时期的中国经历了从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到元明时期的大统一。在如此剧烈变动的时期,高丽王朝如何与中国进行交流自然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但碍于史料的稀缺,实际研究成果却并不丰富。其中13—14世纪高丽后期的历史尤是如此。

高丽后期一直被冠以“元干涉期”之名,韩国贸易史和东亚贸易史相关论著都深受此观点的束缚,这种刻板印象可能是此前该领域研究多少有些滞后的原因之一。韩国学者李康汉努力摆脱“元干涉期”传统观点的桎梏,重新审视该时期的脉络,试图带我们走进一个更为真实,更为生动的高丽后期历史场景。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3—14世纪高丽和元朝的贸易史》便是其观点的精华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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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世纪高丽元朝的贸易史

[韩] 李康汉 著

秦菲 李彬彬 译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茫茫大海并非阻断交流的屏障

而是贸易往来的通衢大道

内容推介:
高丽与元朝之间的海外贸易,在中文史料中记载较少。此书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作者主要依据中韩历史文献详细考证,还原元朝时期(包括忽必烈称元前的蒙古汗国)与朝鲜半岛高丽政权间的贸易实况,同时也对元朝时期的东(中国)西(西亚阿拉伯地区乃至欧洲)方之间贸易的盛况有所反映。

在钩沉史料并另赋新解的基础上,本书重新探讨了高丽后期的海外贸易,从东西方贸易的宏观格局下阐明元丽之间贸易的作用、贸易转型状况、元朝廷和高丽政权各自的政策如何促成元丽贸易的活跃和复兴,最终达致长达七十余年元丽官方和民间贸易交流的全盛时期。

随着海外贸易愈发兴盛,海商群体日益壮大,商人不仅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还成为元朝和高丽在政治、外交、文化、宗教等方面的交往媒介,承担着使臣往来、文书传递、文化交流等功能;与此同时,泉州也成为东亚海外贸易的重要港口,影响辐射到高丽、日本、东南亚和南亚。本书有助于拓宽我们对13-14世纪世纪东北亚贸易史、外交史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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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节选#
早在13世纪60年代前半期,高丽官员就开始作为随行使臣前往元朝,并以个人名义从事对华贸易。高丽元宗四年(蒙古中统四年,1263年)十二月,朱英亮等官员收受他人贿赂后,私自将17名人员带到蒙古,而这些人在蒙古境内进行大规模贸易。此事败露后,高丽将这17名行贿者流放,并没收170个银瓶和700斤真丝(丝织物),还没收朱英亮的个人物资。这一事件充分表明高丽对跟随使臣团进入蒙古进行贸易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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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元朝方面的史料可知,在高丽官僚的对元贸易中,受到如此严厉处罚的并不少见。元朝颁布“诸高丽使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中路郡邑买卖者,禁之 ;易马出界者,禁之。” 等相关法令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远道而来的高丽使臣及其随行人员进入元朝后所从事的贸易,对中国的民间贸易有所影响。在当时使节规模不小的情况下,这一情况更加严重。高丽忠烈王四年(元至元十五年,1278年)四月,高丽国王入元朝时,仅自身随行人员裁减人数就已达190人左右,而忠烈王十年(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随行人员的规模达到了1,200名。忠烈王十五年(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十一月,高丽国王、公主、世子一起前往元朝时,因想随行且请功的人员居多,甚至无法确定随行人员的规模。忠烈王二十二年(元元贞二年,1296年)九月,国王与公主一起前往元朝时,共带有随从官员143人、随从仆人590人及990匹马。不难猜测跟随国王进入元朝的这种大规模使行团在元朝会从事怎样的活动。

高丽使节团与中原王朝的贸易往来,主要是依托于官方间的便利交通来进行。这是民间层次无法实现,且是在非正常条件下所进行的贸易。真正的贸易应为从高丽派遣官营或者民营船只,在到达元朝港口支付关税后进入中国内陆开展多种形式的贸易。在这种贸易方式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高丽国王忠烈王开始首次尝试真正意义上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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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名儒姚燧的《牧庵集》对历任福建行省平章政事和江浙行省右丞等官职的史耀(1256—1305年)的《神道碑文》有所记载。此碑文记载了忠烈王派遣的周侍郎为开展贸易,进入元朝港口的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高丽王遣周侍郎,浮海来商,有司求比泉广市舶十取其三,公曰,“王于属为福车且内附久,岂可下同海外不臣之国, 惟如令三十税一。”

从史耀于元元贞元年(1295年)出任江浙行省右丞这一点可以得知,上述记载出现的时间应为元元贞元年(1295年)或之后的几年内,但并没有对该记载出现的背景有所介绍。其他史料对于史耀历任地方官的地区也只是简单记录,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中国的哪一个港口和哪一个地区。

当时,元朝在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州和泉州七个地区设置了市舶司。因此,笔者认为该记载的背景可能属于上述地区的其中一个港口。但考虑到与泉州和广州相比的记载,那这个地方应该是除泉州和广州之外的其他五个地区,即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中的其中一个港口。但元朝于至元三十年(1293年)四月将温州的市舶司并入庆元港,并将杭州的市舶司也合并到税务中,因此这篇记载的背景可缩小为上海、澉浦、庆元中的其中一个地区。此外,元朝于元贞二年(1296年)把澉浦和上海的市舶司并入庆元市舶提司,隶属于中书省。基于上面论证可知,这一记载的背景应为庆元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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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这篇《神道碑文》记载了高丽忠烈王二十一年(元贞元年,1295年)左右,忠烈王向庆元港派遣官方贸易船,试图进行某种政府层面的贸易。在《高丽史》或《元史》等正史对此却少有记载,因此上述记载是非常珍贵的史料。

只是高丽国王要想与元朝进行官方贸易,首先需要解决中国港口的高关税问题。自南宋时期以来,中国港口的高关税已经固定化。如果不下调税率的话,即使高丽派出官方贸易船也很难获得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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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恰好这一史料显示,当时元朝对高丽官营船的货物征收了相关关税。更加有趣的是,高丽贸易船和元朝港口负责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

忠烈王是基于什么样的判断,在这个时候派遣官方贸易船呢?如前所述,他想利用鹰坊推进对外贸易的企图最终化为了泡影。对此,忠烈王改变战略,开始尝试其他方式的对外投资。但直到进入13世纪90年代中期,即江南港口关税税率比较合理的时候,忠烈王才发现与江南地区开展贸易能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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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此前后,以前的高关税究竟降低了多少呢?元朝的对外贸易政策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元朝于13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施行市舶行政。因为在南宋没有附属于蒙古的情况下,元朝无法利用泉州、福州、明州等江南主要海外贸易港口。在江南归元朝统治后,元朝根据宋朝惯例开始从各个藩属国商人那里征收财物1/10或1/15的关税,即开始施行市舶行政。元朝于至元十四年(1277年)开始在泉州、庆元、上海、澉浦等地设置负责市舶行政的官厅—市舶司。至元二十 年(1283年)确定抽分法(关税法)的同时,规定关税税率为1/10或1/15。因此前面《神道碑文》中所描述的轶事,从时间上看应为市舶政策调整后出现的事例。

但在《神道碑文》记载所发生的“是非”之前的元至元三十年(1293年),元朝为了禁止商人的各种非法行为,制定了所谓的“市舶抽分杂禁”,这点备受瞩目。虽然元朝出台市舶政策已经过去了十余年,但违背朝廷政策的做法仍然存在。换言之,行政层面的改革和过去的习惯做法并存。为了解释以13世纪90年代中期为背景的这一轶事,有必要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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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记载中包含着各种事实,最引人注目的为“抽取3/10”(译者注: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和“又取1/30”的部分(译者注: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为对这部分进行详细地解释,有必要弄清楚两点。首先,要了解当时元朝的“官方关税”(也叫抽分、抽解),即第一次关税。其次,要了解带有某种“船舶税”(停泊手续费)概念性质的第二次关税。

当时,元朝想积极吸引外来商人,因此在将关税变合理化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例如,至元十七年(1280年)二月,外国商人(客船)带着外国物品来到泉州和福州地区,将这些物品销售之后来换取泉州和福州地区的土特产,然后前往上海,最终将泉州和福州的土特产卖给中国人。在这种情况下,元朝在向他们征收关税时要求他们不要选择“番货”,即作为外国商品课税标准的“双抽”方式, 而应选择“土产物”,即作为中国商品课税标准的“单抽”方式。元朝以减少外来客船在元朝境内交易的负担来吸引更多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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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努力从政策和制度方面采取措施,让关税税率合理化,从而促进更多外国船舶访问
元朝。如前面所述,元朝于至元二十年(1283年)和至元三十年(1293年)颁布相关措施。至元二十年(1283年)规定市舶抽分的方法,并决定对海外物资中的精美物品和粗劣物品分别抽取1/10、1/15的[税金]。至元三十年(1293年)颁布了市舶抽分杂禁二十三条,提出减轻海外商船的关税负担,但如果私藏货物,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等相关政策。考虑到南宋末期的关税税率原本就很高的情况,笔者认为至元二十年(1283年)所颁布的措施在吸引商人方面产生了不小影响。与此同时,至元三十年(1293年)所颁布的杂禁措施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关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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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康汉韩国首尔大学博士,师从韩国高丽史研究大家卢明镐教授,研究方向为韩国高丽时代史。曾任仁荷大学BK21东亚韩国学事业团研究员、韩国历史研究会编辑委员、韩国中世史学会企划理事,现为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教授、海外韩国学振兴事业财团团长。著有《13—14世纪高丽和元朝的贸易史》(2013年),《实学时代的历史学研究》(合著,2015年)等,在韩国核心期刊《历史与现实》《韩国史学报》《韩国中世史研究》等发表数十篇论文。

译者简介

秦菲,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博士,研究方向为中韩古代关系史、渤海史。

李彬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博士生在读,研究方向为中韩古代关系史、韩国近代教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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