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王朝国祚长达470余年,同时期的中国经历了从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到元明时期的大统一。在如此剧烈变动的时期,高丽王朝如何与中国进行交流自然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但碍于史料的稀缺,实际研究成果却并不丰富。其中13—14世纪高丽后期的历史尤是如此。
高丽后期一直被冠以“元干涉期”之名,韩国贸易史和东亚贸易史相关论著都深受此观点的束缚,这种刻板印象可能是此前该领域研究多少有些滞后的原因之一。韩国学者李康汉努力摆脱“元干涉期”传统观点的桎梏,重新审视该时期的脉络,试图带我们走进一个更为真实,更为生动的高丽后期历史场景。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3—14世纪高丽和元朝的贸易史》便是其观点的精华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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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世纪高丽和元朝的贸易史》
[韩] 李康汉 著
秦菲 李彬彬 译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茫茫大海并非阻断交流的屏障
而是贸易往来的通衢大道
元朝名儒姚燧的《牧庵集》对历任福建行省平章政事和江浙行省右丞等官职的史耀(1256—1305年)的《神道碑文》有所记载。此碑文记载了忠烈王派遣的周侍郎为开展贸易,进入元朝港口的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换言之,这篇《神道碑文》记载了高丽忠烈王二十一年(元贞元年,1295年)左右,忠烈王向庆元港派遣官方贸易船,试图进行某种政府层面的贸易。在《高丽史》或《元史》等正史对此却少有记载,因此上述记载是非常珍贵的史料。
前面记载中包含着各种事实,最引人注目的为“抽取3/10”(译者注: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和“又取1/30”的部分(译者注: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为对这部分进行详细地解释,有必要弄清楚两点。首先,要了解当时元朝的“官方关税”(也叫抽分、抽解),即第一次关税。其次,要了解带有某种“船舶税”(停泊手续费)概念性质的第二次关税。
元朝努力从政策和制度方面采取措施,让关税税率合理化,从而促进更多外国船舶访问元朝。如前面所述,元朝于至元二十年(1283年)和至元三十年(1293年)颁布相关措施。至元二十年(1283年)规定市舶抽分的方法,并决定对海外物资中的精美物品和粗劣物品分别抽取1/10、1/15的[税金]。至元三十年(1293年)颁布了市舶抽分杂禁二十三条,提出减轻海外商船的关税负担,但如果私藏货物,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等相关政策。考虑到南宋末期的关税税率原本就很高的情况,笔者认为至元二十年(1283年)所颁布的措施在吸引商人方面产生了不小影响。与此同时,至元三十年(1293年)所颁布的杂禁措施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关税合理化。
李康汉,韩国首尔大学博士,师从韩国高丽史研究大家卢明镐教授,研究方向为韩国高丽时代史。曾任仁荷大学BK21东亚韩国学事业团研究员、韩国历史研究会编辑委员、韩国中世史学会企划理事,现为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教授、海外韩国学振兴事业财团团长。著有《13—14世纪高丽和元朝的贸易史》(2013年),《实学时代的历史学研究》(合著,2015年)等,在韩国核心期刊《历史与现实》《韩国史学报》《韩国中世史研究》等发表数十篇论文。
秦菲,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博士,研究方向为中韩古代关系史、渤海史。
李彬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博士生在读,研究方向为中韩古代关系史、韩国近代教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