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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的教训(三):提确实不成立的质证意见

 赖建东 2022-01-13
庭审质证,核心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提出审查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要有明确的目的性、明确的诉求,直接切入主题,指出哪一份证据存在哪些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应该怎么处理等,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庭审质证时要避免犯一些低级无谓的错误。
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但仔细研究后发现,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释,质证观点不成立。虽然当庭提出此类质证意见,可能由于对方反应不及时或没有研究清楚,而无法反驳,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总会研究清楚的。庭审的目的就是准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非对错总会有相对正确的结论。因此,对明显不成立的质证观点,辩护律师应该主动放弃。
案例一,在朱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委托了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传销组织平台的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的提取、分析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涉案组织的经营模式中,存在会员与会员基于推荐关系形成的层层奖励、嘉奖制度。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是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
部分辩护律师会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鉴定意见中鉴定人的证件信息显示,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一栏和行业执业资格一栏,都是空白的。这意味着,鉴定人既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也没有行业执业资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鉴定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本案鉴定人不具有高级职称,不具备鉴定资质,因此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实,细究发现该质证意见并不成立,理据并不充分。
其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仅为申请鉴定资格的充分非必要条件,是具备高级职称的,可以申请登记鉴定人,并不是说没有高级职称的,就不能申请登记为鉴定人。
其二,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其三、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由此可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鉴定人员的必备条件,没有高级职称不意味着没有鉴定资质。司法厅印发的鉴定人执业证书,充分证明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辩护律师认真研究相关法条,就可以发现司法鉴定人不一定需要具有高级职称。庭审中提出司法鉴定人没有高级职称的质证意见,是不成立的。
案例二,在黄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办案机关出具了一份《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该审查鉴定书是认定涉案书籍为淫秽物品的关键证据,该鉴定书由两名鉴定人签名出具。
部分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公安部1993年印发的《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本案中,办案机关进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也必须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然而,涉案《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显示,只有两名办案人员参与和签名,因此,不符合鉴定程序,该《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采信。
实际上,辩护律师仔细研读法条可知,公安部1993年印发的《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可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只要有两名鉴定人员签字即符合规范。至于鉴定机构在鉴定时,究竟有没有指定三名人员负责,鉴定书上没有体现,也不代表只有两名人员参与。因此,提出这样的质证意见,意义不大。
综上,庭审质证不需要面面俱到,并不是所有的证据瑕疵都要提出质疑。面面俱到就容易丧失重点,掩盖了有杀伤力的质证意见。同时,也不能没有目的性、没有具体诉求,要紧紧围绕罪与非罪、罪责大小、证据能力等关键问题和关键证据,提出具体明确的问题所在和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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