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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一起骗取社保型诈骗案的无罪之辩

 万千书馆洪毅藏 2022-01-13

​​       2020年秋,我在山东某市办理了一起诈骗案,近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本案的辩护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历经二次庭审,最终取得了撤回起诉的无罪结果。

       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W先生伙同其妻子被告人S女士,在明知S女士未患有重大疾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某市人民医院有关人员伪造S女士患有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虚假病历等相关材料,于2014年9月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违法领取退休金共计374,257.2元人民币。”

       控方指控S女士犯有诈骗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该立法解释明文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立法解释的新意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其直接依据都是这个立法解释。面对如此明确无误的法律依据,笔者一筹莫展,无计可施。而要想取得无罪判决,又必须正视这个立法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了多种诈骗类犯罪,它们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一般法,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则是特别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尚未规定“社保诈骗罪”之前,对骗取社保金行为仍应按普通诈骗罪论处。故我提出一个辩护观点,即该立法解释的新意不在于对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任何修改,而在于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等财产明确为诈骗的犯罪对象,故仍然应该严格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S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领取退休金并非不劳而获

       被告人S女士的自我辩解是,其并未指使他人伪造假病历。这样的辩解是说不通的,因为S女士的假病历是客观事实,相关人员是不会无缘无故为其伪造假病历的。

       在诈骗罪中,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而诈骗目的则是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据此,我的辩护思路是不否认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而是否定“不劳而获”。虽然S女士伪造了假病历,但退休金是其应得的,并非不劳而获,不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世间事,无非天理、国法、人情。合乎天理,则遵从国法;合乎国法,则兼顾人情。如果法律与人情相距甚远,明显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合理预期,那么刑法的人性基础也就荡然无存了。在司法实践中,天理与人情常常是激发和引导我们质疑法律真实,追求客观真实的原动力。本案被告人是一个事业编国家工作人员,辛辛苦苦工作了28年,其领取的退休金被认定为“不劳而获”, 多少有点不合人情。

       笔者检索相关案例,结果不出所料,全部都是有罪判决。法律检索不应是为了寻找现成答案,而是发现有罪案例背后的无罪规则。本案法律检索工作,只是为了确定这些有罪判决被告人身份,究竟是在职员工,还是非在职员工。经查,这些被告人大部分并非在职员工,少数是在职员工,无一例是国家公务员。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均在身份问题上作假了。

 

       三、假病历与办理病退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要想获得无罪判决,就必须彻底解开检察官和法官的全部“心结”,排除有罪的一切可能性。因此,无罪辩护观点必须经过千锤百炼,达到千真万确的程度,而这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则意味着千辛万苦,这就是刑辩的难度所在。

       在第一回合,我否定了“不劳而获”,即否定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这还不足以获得无罪判决,还需要进一步否定存在欺骗手段,这是第二回合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我的解决之道是重读这些有罪判决。其实,我也怀疑过自己,面对同样的资料,难道还会有新的发现吗?功夫不负苦心人,当我将这些有罪判决重新咀嚼一遍后,果然又有了一个重大发现。

       在这些有罪案例中,被告人的欺骗手段不止一种,还有其他欺骗手段,要么是根本没有参加过工作,就伪造了企业在职员工身份;要么是明明身强体健,就找来老弱病残冒名顶替参加体检;要么明知不可能通过查体关,就伪造了病退体查报告;要么明明是有劳动能力,就私制公章伪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虚假鉴定结论书等等。这些弄虚作假手段的共性,就是无一例外均发生在法定的病退审查程序之中。而本案S女士在这一决定性程序中并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其惟一的行为,就是在申请病退之时提供了一份假病历。

       那么提供假病历行为应作何评价呢?我的观点是,假病历是病退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而申请材料的全部作用只是启动病退审查程序。病退审查程序是一个实质性审查程序,其审查对象不是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而是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故假病历不可能直接影响病退审查结果,两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不在于申请材料是否作假,而在于S女士在法定病退审查程序中是否作假。S女士在病退审查程序中未有任何作假行为,就不应构成诈骗罪。

       为什么S女士能通过病退审查程序呢?因为相关主管部门对S女士知根知底,认为其提前办理病退,就可以空出一个事业编制,这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大家乐见其成,自然不待其请求,就主动帮助S女士顺利通过了病退审查程序。

 

       四、辩护小结

       从来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本案初看并不复杂,案卷一本,起诉书两页,然而辩护过程却曲折复杂。无罪辩护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必须时刻直面问题,随机应变,见招拆招。控方根据立法解释来指控犯罪,辩护人就指出套用立法解释是机械司法。法律检索不是寻找现成答案,而是发现有罪判决背后的无罪规则;循天理顺人情来评价被告人领取退休金的正当性;既不否定“果”的存在,也不否定“因”的存在,而是否定控方认定的因果“关系”等。正是这一系列辩护技巧的综合运用,才最终成就了这个无罪案件。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本案最终能够获得无罪结果,归根到底还在于本案被告人事实上是无罪的。不过,无罪从来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还有赖于刑辩律师的那股锲而不舍发现事实真相,追求公平正义的拼劲和韧劲。也许这才是刑辩律师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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