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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认定奥秘

 见喜图书馆 2022-01-16
凡是从事办案实务的人都知道,帮信罪现在可是鼎鼎大名了,如果不知道帮信罪,说明很少接触案件。

帮信罪是办案人员的日常简称,为的是方便汇报和交流,其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遇到很多争议,例如该罪名是否为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属于单独的量刑规则?从第287条之一表述来看,这个罪名并非系帮助犯正犯化罪名,而是具有从属性的罪名,即,帮助行为若构成犯罪,其前提是实行者要构成犯罪。因此,这个罪名应该属于单独的量刑规则。

那么这个罪名有什么奥秘呢?

记得几个月前,有一位外地朋友探讨过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打击两卡犯罪中,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与银行卡在司法解释中的入罪标准表述上会有截然的不同,关于手机卡的,要求必须是他人的手机卡,而关于银行卡的,既可以是他人的,也可以是自己的?”

这个问题其实就体现着帮信罪的奥秘。

帮信罪的表述是这样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条文可以看出,帮信罪所列举的行为,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6个帮助行为,都具有中性色彩。

就如,菜刀,不能因为它也可以作为杀人工具,然后大家都不用菜刀了。菜刀,就是中性的工具。

因此,刑法上把这类行为称之为“中立帮助行为”,而中立帮助行为要想入罪,那是有一套规则的,而帮信罪的实质就是将中立帮助行为入了罪。

因此,帮信罪的认定奥秘就在于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把握。

那么如何总结其奥秘呢?其实,刑法上很多的奥秘都体现在处罚范围上。换言之,如果帮信罪处罚范围过大,就会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就如,如果我们界定凶器范围过宽,就可能没有菜刀用了,它们是一个道理。

因此,帮信罪的认定要进行法益衡量。

回到刚才的话题,对于提供手机卡进行帮信的,如果只是提供自己的手机卡,就是一个中立的帮助行为,提供本人的手机卡给他人用,也没违反什么规定,影响也较小,因此要限制一下入罪范围。但是若把他人的手机卡拿来出售进行帮信,那么这就过分了,这至少要违反很多前置法的规定,因此从法益衡量角度来讲,这种帮助行为已过中线了,可入罪。

同理,对于银行卡而言,不论是提供本人的卡,还是提供他人的卡进行帮信,都会起着很大的作用,从法益衡量角度而言,不宜再缩小入罪范围,都要纳进来。

综上,帮信罪里的帮助行为属于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对其准确认定的奥秘在于考察其帮助的“度”,看陷入得深不深。

总之,刑法是谦抑的,对于那些陷得不深的人,刑法一般都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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