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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何而错判?

 激扬文字 2022-01-17

民国时期,时任司法总长许世英提出了法官的必备素养:“法官者,必学识、经验、道德三者具备,才能保持法律尊严,增长人民幸福。”

然而,专业素养易于识别,“经验”却难以判断。

日本著名刑辩律师、前法官秋山贤三在《法官因何错判》中尖锐指出,日本法官在专业化、精英化的同时,相对欠缺“经验”:

一个“优秀法官”的资质仅靠“纸上优秀”是远远不够的,优秀法官所需要的“社会性、洞察力以及关爱弱者等资质”是无法“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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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经验”,有何作用?

首先,“经验”意味着对普通人生活和情感的感同身受,通过常情常理之间的逻辑联系查明案情。

我国古代司法官对人情世情的运用就十分娴熟,如郡太守薛宣智断黄绢案:

西汉时,一个人带了一匹黄绢去集市售卖,途中忽然下雨又无避雨之处,他只好把绢展开来遮雨。

这时来了一人,被雨淋得全身湿透了,冷得发抖请求到绢下避雨,卖绢者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一会儿雨止天晴后,卖绢者正欲背绢赶路,却被后到之人一把拉住,说绢是他的,双方争执不下告到官府。

郡太守薛宣问两人黄绢上有无记号,两人都回答“无”。

薛宣心生一计,下令将丝绢一分为二,判决“各人一半,免得再争。”

争执双方离开后,薛宣派人悄悄尾随探听反应,其中一人大骂郡太守是糊涂官,另一人则喜洋洋地来到集市叫卖半匹绢,开价还特别便宜。

薛宣随即将两人召回,赖绢者知道事情已经败露,只得供述了事实,交出了黄绢。

证据一般是对“过去”事实的证明,而薛宣却反其道而行之,根据“卖绢者”吃亏、“赖绢者”占便宜后应有的不同反应,获得扎实的事后证据,谁是卖绢者谁是赖绢者水落石出。

古代诉讼程序比较薄弱,古人断案喜欢“摆弄小聪明”,这使官府判案时常独断,但又妙趣横生。

古代的司法官相信,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仍能凭借猜测、反证、推理等手段直入疑案的实质,因为,为官者在智慧上定能战胜盗贼之辈。

“经验”还意味着一种敏锐度,是在丰富人生阅历和社会阅历的基础上,洞察案件细节中的不合逻辑之处,从而避免错案。

鸦片战争将领之一、抗英禁烟英雄邓廷桢审理的“砒霜谋杀案”即是。

被告人郑魁被认为在馒头里下砒霜毒杀他人,除了被告人郑魁坚称自己被冤枉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验尸报告证明死者疑似吃了毒馒头毒发身亡外,三个证人证言都指向郑魁:

一个是药店老板,证明郑魁到药店买了砒霜,声称用来灭鼠;

一个是馒头店老板,证明案发现场的馒头是他家的,且郑魁当天到店里买过几个馒头;

第三个证人是郑魁邻居,声称亲眼看到郑魁往馒头里撒药粉。

此外,还查明案发前郑魁和死者曾发生激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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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可谓有起因,有物证、人证相互印证的“铁案”,但丰富的社会阅历让邓廷桢感觉不踏实:

到药店购买砒霜者一般寥寥无几,药店老板记得被告人的容貌特征不足为奇。

但馒头利润微薄,一家馒头店每天至少卖出上百个馒头才有一点盈利。

为什么馒头店老板如此确定郑魁当天买了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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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亲自复核馒头店老板的证言,证人最终承认除了经常来买馒头的熟客外,他不记得普通顾客的相貌特征。

因为害怕得罪吃皇粮的捕快,才按照官差指使,作证说郑魁买了馒头。

邓廷桢又去核查郑魁邻居的证言,发现他的证言也出于官差授意,三个证人中只有药店老板的证言才是真实的。

证人证言被证伪后,邓廷桢组织对死者尸体进行详细检查,最终查明死者的真正死因——被疯狗咬死,为郑魁洗清了冤屈。

2

在《法官因何错判》中,秋山贤三指出,法官“在了解人与社会方面存在的不足”可能引发错案。

如德岛收音机商被害案中,德岛市经营收音机业务的商人凌晨被人用匕首杀死在家中,与被害人同居的富士茂子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但茂子一直坚称无罪。

经过长达32年的申诉,1985年7月,已经离世的富士茂子终获无罪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富士茂子与被害人搏斗,致使被害人腹部、胸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共十一处受伤而死亡。

然而,茂子身高不足一米五,身形苗条,而被害人曾是海军,体格强壮,法官若是具备一定的经验,应当发现本案的不合常理之处:

双方体格如此悬殊,在这种生命攸关的搏斗中,为何身体健壮的被害人竟然遭受十一处刀伤,反而柔弱的被告人仅左腹部擦伤?

冤假错案往往就隐藏在不起眼的细节中,“经验”有助于法官保持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的洞察和敏感,揪出细节中的“魔鬼”。

日本法学教授新藤宗幸在其所著的《司法官僚》一书中,从内部视角观察与揭示日本司法行政体系的运行逻辑和司法官僚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角色。

在日本司法体系中,下级审判机构的判决已经相当固化,从中见不到法官的独立性,反倒是在法院内部形成了一个尾大不掉的官僚集团。

法官被“隔离”于社会生活之外,因此无法亲身了解市民的生活感受;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控制”,从而导致陈词滥调化的判决。


“经验”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推断力,是“依良心或确信的真相裁判”。

毕竟案件发生在“过去”,审判难以做到同步录像那样,完整“再现”过去的事实,只能通过一系列证据“重述”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时候,法官的经验有利于推断案件真相。

如民国时期四川高等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一审认定,被告人午后到被害人宋全盛店里购买排骨,因抱怨排骨太贵两人发生争执。

被告人将排骨扔到桌上,边骂边离开店铺,并叫被害人宋全盛出来。

宋全盛不甘示弱冲出门,被告人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被害人右臀及左膝弯处,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

被告人上诉提出,匕首并非其随身携带,而是被害人宋全盛拿着匕首追杀他,他夺刀过程中不小心戳伤对方的,应属于正当防卫。

当时指纹鉴定等鉴定技术尚未在刑事诉讼中普及,在证据缺失情况下,法官根据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推断:

如果匕首是被害人宋全盛的,则宋全盛持刀追出时,被告人应当迎面夺刀,至少造成手臂等处有伤,但被告人手臂等处毫无伤痕。

且迎面夺刀后按常理应当伤及被害人宋全盛的正面,而不是伤在后臀及膝弯之处。

因此,上诉人主张的正当防卫不成立,依法维持原判。



3

现代法官也常常凭借丰富的经验把握案情,在此基础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日记》一书中,一位基层法官展示了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推断。

有妇之夫崔某和比其小18岁的妇女王某是婚外情关系,崔某诉王某欠款8万元,有借条为证。

王某辩称借条是被胁迫写的,有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和笔录为证。

经调取公安卷宗,崔某自称两人婚外情期间,曾多次借款给王某合计八九万元,后向王某索要,王某拒不归还。

崔某无奈想了个主意,让他的朋友在他和王某约会时,将其本人和王某挟持到车上,以催款人名义向崔某本人索要借款。

崔某声称借的钱都花到王某身上了,要求“催款人”直接向王某要钱,但“催款人”要求各还各账。

迫于催款压力,崔某假装向“催款人”打了7万元的借条,王某则向崔某打了借款8万元的借条。


显然,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

法官基于对当地人情世故的经验认为,按常理男女恋爱分手多是女方施压,以损失费或赔偿费等形式让男方出钱或者出借条。

但本案有悖常理,可以推断婚外情期间女方借了男方较大数额的钱款。

从公安笔录可以看出,崔某朋友假装的“催款人”仅对男方实施了胁迫,没有直接威胁女方,女方打借条有自愿还钱的意愿。

基于上述推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要求崔某考虑婚外情的不良影响、自身比王某大近20岁的实际,适当减少还款数额。

另一方面,要求王某承认借款并返还部分借款,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王某向崔某返还8000元。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

霍姆斯的经典名言提醒人们,司法裁判是在当事人之间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的专门活动,这就要求对待法律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公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简单机械地判断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人必须理性认识“审判席之高”,努力融入街巷市井中的人间烟火,认真感受柴米油盐背后的喜怒哀乐。

自觉提升对案件细节隐藏蹊跷的洞察力、对证据背后案件事实的敏锐度,其专业素能才会因经验而厚实,因阅历而担当,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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