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后期英国的政论家H.T.霍布豪斯之名著。 虽然这四个字看上去挺吓人,这个时代很多人非常敏感,却没有注意或深入学习到“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实际上,霍布豪斯提出的乃是一种中庸的自由主义,他反对绝对自由,认为自由的保障是法治。所以,话题很安全。 自由主义起源于批判与反抗,它从一开始是以破坏性的力量为标志的。这是因为它发源的土壤乃是社会组织中自上而下的权力主义,经过人类社会组织演变的几千年,权力主义形成了一张细密精致、无孔不入的网络,自由主义从发生之日起,就不具备天然的生存空间,批判与破坏一定是它初始的特征。 权力主义是霍布豪斯对人类社会早期及至封建社会晚期各类形式的社会组织模式之统称,不论这些组织形式是宗教的、非宗教的、城邦的、帝国的、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具备一个典型特征,那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压迫。所不同的,是这个“上”,是宇宙,是神,还是皇帝本人。权力主义推崇法制,因为权力主义体制中,法律来源于自上而下的命令,权力主义法律的本质就是行政命令,不是独立个人之间的共识,它推行的关键是惩罚机制。不论是汉莫拉比,还是英王约翰,还是路易十四,他们都崇尚密令、命令、特务式的律法惩戒机制,实现对政治派系、底层人民的压制。 当然,权力主义的产生和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简而言之,人类起始的原始状态,乃是一种基于亲属关系的小规模群落状态,在极小的群落范围内,可以实现相对宽松的平等主义。随着群居规模的扩大,社会关系的拓展,越来越多群落管理和协调的需要,产生了对小群体——如家庭的管制和约束。随着奴役的产生,宗教的、经济的、血缘的因素越来越多地堆砌在统治秩序之上。由于协调行动,以及对外战争的需要,越来越多原本属于原始家庭或个人的权利让渡给了群落统治者,自上而下组织社会的权力主义雏形产生。权力主义的起源或本质,是大规模社群对资源集中和协调一致行动的需要。 希腊城邦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实现过自由主义,即法律体系不是某个领袖或神设定的,而是一小群公民讨论认可形成的,即便是政府或领导者都需要遵从。但即便是在很小的公民范围之内,这种自由主义也是非常脆弱的,城邦的目的是个人的利益和基于个人利益的社会构想,很快就因政治派系和外部干扰而受到侵蚀和阻断。同时,这种自由主义建立在对其它族群的绝对奴役基础之上。 罗马时期则否定掉了之前的城邦主义,实现大一统帝国的根本乃是绝对优势的军事实力,武力是唯一的权力来源。罗马皇帝是被军队选出来的,每一个具备自治武力的区域,都可以独立成国。 宗教与政治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力主义在管理机制上的不足。宗教更多的是从权力来源、宗教律令、宗教道德等方面,辅助权力达成对社会各阶层的控制。这种结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完善——交通、军事、媒介,越来越松散——政府的权力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强,宗教越来越成为对政府本身的制约。 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政教结合的方式越来越被政府所扬弃。基于强大军事武力,行政命令辅之以成文法系,成为政府权力主义的基础。也正是随着权力主义的日臻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构成的复杂化,从各阶层的社会互动过程中,基于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需求再次生发了对权力主义的批判和反抗——这种批判和反抗的甚至于来自过去的宗教。 于是自由主义以批判和破坏者的面貌出现了——权力主义天然地拒斥由自己生发出来的这个对立面,因为自由主义质疑和批判的,乃是权力主义的一个虚假基础——组织或国家的目的是什么——虚拟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 自由主义的构成要素是什么?霍布豪斯认为是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个人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民族自由和国际自由。 所谓公民自由,首先是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这一点的保障,“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普遍自由的第一条就是普遍的限制,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大家认可的明文法律实行统治。当然,前提非常重要——这样的法律必须是公正的,司法部门独立,才能保证政府与百姓的平等,法院大门敞开,才能消除阶级特权。 所谓财政自由,主要是指税务的自由,即公民避免被横征暴敛,私人财产避免被政府以各种形式巧取豪夺的自由。这既是斯图亚特王朝导致国内危机,也乔治三世激起美国独立的关键。对于大英帝国而言,真可谓深刻入骨的教训——为了国家利益而压迫式地征税、倾销,忽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最终却导致殖民地的独立和国家利益的最大损失。要确保财政自由,不仅仅是明文法律条文,还需要对行政机构的监督,从“无代表,不纳税”的信条来看,财政自由就意味着政治自由。 所谓人身自由,内涵比我们日常经验的人身自由要丰富。霍布豪斯认为,思想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基础——比较难吧?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并且自由表达和交流想法,而不受他人影响和控制,这是一件从三百年前就提出,时至今日也难以真正实现的东西。思想的本质是结构化的信息,信息是社会性交往产生的,所以,思想自由天然就附带了言论自由、著作自由、评论自由。如果你以行政命令控制人们言论的表达,实际上就是在鼓励言行分裂,言不由衷,撒谎成性——这对于社会道德体系是毁灭性的,想想历史上那些鼓励人们相互揭发的时期。宗教自由也是人身自由的一种,但宗教自由因为诉诸精神领域,所以比较难以界定什么是公正或偏颇。比如,宗教有传播自由,但也存在精神控制的不自由,精神控制就是指灌输或者洗脑。 所谓社会自由,当个人自由扩大到社会领域,就成了对公平的追求,即每个阶层、群体都有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接受基本教育、医疗与救助的自由。这其中就涉及教育、医疗和救助的公平,就业的性别公平等等。 所谓经济自由,主要涉及自由竞争与垄断、关税和行业政策制定问题。关税保护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充满争议,却又始终被采用的策略安排,显然违背了经济自由,却又在特定时期推动国民经济和产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再就是契约自由,劳动者的自由,劳动者的责任,实际上有关工伤扶助、老弱病残的救助方面,通过直接占用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方式,也是有违契约自由精神的,比如工会制度就常常造成强制性的约束。 所谓家庭自由,主要是涉及夫妻相互制约和对等关系,以及父母对儿童的管理和制约。这其中也充满了需要权衡的关系——如义务教育,实际上是强制儿童获取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父母包括儿童的自由选择,不过从全社会的儿童群体来看,这种强制却是为了更大范围的自由。特别是儿童作为有限制行使权利人,需要外部强制性的对其权利的保障。 霍布豪斯接着探讨了自由主义的几种理论起源: 一是自然秩序起源论,即卢梭和洛克的学说,认为自由主义起源于人作为个体的本能,生来自由。但因为需要组成社会,人与人之间需要妥协,达成协议来照顾相互的自由权利,最终要需要让渡一部分自由出来组成政府机构,授权给政府机构来处理公共事务和权利争端。总体而言,自然秩序起源论认为一切机构都是对人本来自由的限制,人类的一切不平等和不自由的起源,就在于协议的达成和授权给政府。这种论调发展到17世纪,演变为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即认为人的利益天然都是一致的,每个人都追逐自己的私利,最终会达到整体的和谐;个人最终会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雇主也一定能找到合适自己的员工。期间所有的问题,并不是个人追逐私利引起,相反,是政府设置了太多障碍和政策扭曲了自由市场信息的结果。 霍布豪斯驳斥了这种自然秩序论,而且还以批判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为主要方式。他指出,一是从来就不会有什么脱离社会单独存在的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本就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二是所谓自由权利不能用我能做什么来定义,只能以我不能做什么来定义,这是一种否言式的定义——我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三是权力属于人民,到底是属于一群人,还是个人? 二是边沁主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边沁实际上是提出了一种方法,即考虑诸多做法哪种比较好,判断的原则就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哪种做法对最大多数人最有利,那就选择哪种。边沁是从个人效用最大化推导出社会效用这个东西的,每个人都是从最大化个人效用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自由或者平等的。那么在涉及整个社会的时候,就应当以每个人的效用的和来加以判断。霍布豪斯也指出了这种方法的问题——没有谁能精确定义或确定,这个社会最大的效用是什么,最终大家只会发现,政府或者说统治者说什么是最有利于人民的,什么就是——于是,边沁主义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反而会走向自由的反面——独裁和集权,因为只有人民拥戴出来的统治者的利益,才是最简单直接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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