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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苏州中院发布苏州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gzdoujj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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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发布苏州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是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20年12月18日,苏州破产法庭正式成立。运行一年多来,法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创新破产审判机制,持续提升办理破产水平,推进“司法康复”激活力、依托“府院联动”聚合力、创新“数字赋能”添动力、借势“专家外脑”强智力,以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多引擎驱动,在破产审判的“高速路”上跑出了“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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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747件,审结622件,妥善化解债权682.84亿元,盘活土地、房产591.85万平方米,安置与分流职工7436名,其中积极挽救、重整企业35家,清偿职工债权2920.8万元,有效激活了市场的一池春水,为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Part 1 向优而生 激发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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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一笔数目不小的款项从苏州小灵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入吴中法院专项账户,这意味着百年老字号“乾生元”正式回归字号与商标合二为一的经营状态。此前两年多时间里,从名存实亡破产清算到择优重整破茧成蝶,这个苏州非遗品牌的涅槃重生,成为破产审判“在破中立,向优而生”的鲜明注脚。

对市场主体而言,破产审判扮演着“医者”角色。近年来,苏州法院破产审判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在“执转破”等领域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一起涉某燃气公司典型案例中,吴江法院深耕“执转破”工作模式,注重强化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的甄别,创新移送破产重整审查,助力困境企业重生。并通过因企施策、分段清偿方式,实现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民生稳定。

帮助经营困难企业蝶变新生,还要促使陷入绝境的企业规范退出,这也是服务产业层次提升、新旧动能转换的应有之义。为此,苏州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破产法庭成立为契机,创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在涉某电梯配件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管理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高效解决租赁障碍,实现快速处置,另案119名职工获得480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达到了借助破产程序消除执行梗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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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拉了我一把,把我从债务里拽了出来。”去年6月,收到全市首份个人债务清理免责裁定的邱女士动情地说。该案为苏州法院持续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赋予了'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及其家庭喘息和修复的时间,给予其经济再生机会,是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之举。”苏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立法咨询员顾秦华表示,对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大有好处。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看来,“苏州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对未来的国家立法大有裨益。”

为群众解“绊”,为企业清“障”。用情、用心、用力解决破产审判涉民生、涉稳定、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苏州法院在有效甄别或“破”或“救”间走出了一条突围之路。


Part 2 伴智而行 撬动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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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苏州破产法庭审结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也是首例运用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这一创新机制的典型案例。

去年9月,法庭在全国率先成立破产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16位在产业布局、金融证券等传统和新兴领域具有精深造诣的专业人士为首批专家委员。截至目前,专家委员已在四起重大案件获中围绕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企业继续经营问题判断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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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伊始,苏州市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大会召开。紧跟“新年第一会”精神,苏州法院也在深化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中要质量,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中要效率。自从去年4月“融畅”破产审判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两级法院完成线上立案145件,结案13件;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24次,涉及债权人343人次;审批资金22笔,涉及金额199.9万余元。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均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该系统紧扣“破产”属性,创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打造“四位一体”破产审判信息化体系,实现审判流程可视化、资金监管透明化、债权会议高效化、资产对接精准化,切实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提升了破产程序透明度和破产审判公信力。

在审理上述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依托“融畅”平台创新运用物联网传感技术,将50台机器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实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高新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得到挽救,90多名职工的权益也得以保障。

正如江苏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李荐所言,苏州法院主动回应市场需求,以争先创优的精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在率先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率先建立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优化企业破产处置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Part 3 聚势而强 澎湃新动能

位于苏州高新区的浒墅关经开区面临产业升级、用地稀缺的突出矛盾。在辖区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待处置的19.78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当地招商引资部门对接推荐,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溢价率144%的价格竞得后迅速投产,第一年就实现产值8338.8万元。

无独有偶,在常熟市某百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利用招商平台将待处置固定资产与地方商业项目打包推介,成功完成变价处置。这背后,是全国首创的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成效初显。作为深化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创新举措,“融畅”系统通过嵌入共享服务平台,解决了不同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交互过程中的端口对接难、数据抓取难、图文转换难,成功实现了信息库与招商引资平台无缝对接,促进破产资产变“废”为“宝”。

在不久前召开的苏州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信息化工作现场会上,来自市大数据局、市人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代表,以及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苏州银行代表共同见证了破产动态资产库在园区法院首次完成实时共享。数据梗阻打通、信息资源融合,构建更高水平的破产处置“一盘棋”格局的同时,也标志着苏州法院将破产审判融入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格局的全新探索。

破而后立,晓喻新生;枝繁巢暖,引凤来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没有最优只有更优,苏州法院将以破产法庭为抓手,持续推动审判团队专业化、品牌化,努力打造办理破产案件的“苏州样本”,为创业创新的市场主体筑梦护航。

本文作者:艾家静




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1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涤纶复合丝为主营业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2013年均产值超过6亿元。但2015年以来公司不断扩大规模、增加融资,陷入现金流危机,特别是2020年以来,其出口业务因新冠疫情大量缩水,致资金链断裂,无力脱困。2021年7月12日,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高效推进接管和财产调查工作,根据企业特点梳理确定了包含继续加工业务、人力资源保留、设备持续运行等要素在内的持续经营方案,法院首次引入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就方案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咨询意见,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作出同意继续营业的决定。针对企业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等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依法完整披露信息,公开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经过反复多轮磋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针对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重点审查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以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比较等问题,及时依法作出批准裁定,在六个月内高效完成重整,妥善化解债务合计2.2386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清偿率分别从清算状态下的6.34%和0%上升至重整状态下的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上升至20.02%,企业93名职工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苏州破产法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和民生就业、司法挽救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案例,也是首例成功运用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商业专门问题咨询机制的破产案例。法院及时裁定濒临破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坚持“破产不停产”的理念,引入专家意见细化论证持续营业方案,决定企业继续经营,保留原有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有效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融畅破产案件系统信息化优势,运用物联网传感器技术远程监控设备运营情况,有效提升财产管理效率、降低破产费用;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依法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决策权基础上作出批准裁定。

审理法院:市中院

02
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糕点、糖果、肉鱼休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商务部认证的“中华老字号”品牌企业,但因债务危机诉讼缠身多年,企业控制人弃企逃债,最具有品牌价值的核心商标及机器设备均用于抵债,无任何可处置的财产。2020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21年4月12日,该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股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5月20日,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在非现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于2021年6月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某食品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其“中华老字号”称号依附于某食品公司继续使用,某食品公司名下商标信息权属不发生变更,某食品公司欠付的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照3.45976%的比例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百年“老字号”品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也是充分挖掘和整合破产企业资源综合价值,最大限度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案例。针对百年传承、深入人心的苏州品牌,法院在推进案件过程中始终致力探索保留传承企业文化价值的最佳路径,深刻认识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两个知识产权载体与企业商誉紧密不可分割的特点,在管理人的积极配合下,妥善处理重整可行性分析、清算向重整程序转换等重点问题,并依法引入原抵债受让企业核心商标的债权人作为投资人,指导管理人将商标与“中华老字号”称号合并纳入企业经营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效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受理之初企业除一笔对外投资外已无其他大额资产,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通过多方调查、资源整合,推动了程序从清算向重整转化,实现了债权人债权清偿率进一步提高、中华老字号企业涅槃重生、苏州重要文化符号得以传承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法院:吴中法院

03

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王某某

类个人破产程序合并清理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涉及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贷案件均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执行部门遂将印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过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某向法院承诺,其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债务,同意把个人和公司财产全部拿出偿债。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调查核实,公司现已停业,名下有一处工业厂房,市场价值约300万元,公司债务约600万元。王某某家庭有2套住房,市场价值总计约200万元,其中1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偿债的房产市场价值不足100万元,个人债务约500万元。王某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将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债务分开清理,将会造成公司债权人与自然人债权人清偿率明显差异,不利于公平清偿。在征求王某某和相关债权人意见后,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和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后清偿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合并破产”案件。本案中基于一人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人格混同的特定事实,探索性裁定自然人与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有效平衡了当事人权利义务。本案也入选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昆山法院

04
驳回张家港保税区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保税区某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负责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等物流公司。2019年6月27日,公司以其于2016年3月29日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产生巨额赔偿,致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19年8月7日裁定受理。受理破产后,法院发现该公司在提起破产前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资产金额2000余万元的情形,指导管理人重点核查该公司会计账册及资金往来。管理人核查后认为,该公司涉及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查明2016年发生火灾后不到10天,该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虚构债务,两案借款存在通过诉讼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裁定撤销两案调解书,驳回某投资公司、徐某某起诉。2021年3月29日,法院以该公司在提起破产申请前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资产、借助破产逃废债务,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同时,因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破产原因审查、严厉打击防范债务人借破产逃废债的典型案例。对于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为虚假的债权,法院内部提前加强部门沟通,确定启动再审程序;外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建立防范、打击逃废债犯罪行为联动机制,及时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线索,通过内外联动形成打击逃废债的司法合力。审理法院在该案后还出台了《关于加强破产原因审查、防范借破产逃废债的意见》,以个案促成了相关机制的建立和优化。

审理法院:张家港法院

05
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重整审查。2021年4月21日,法院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法院指导管理人与不同意的债权人积极协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并经原投资人同意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最终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2021年12月6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转破产重整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执行过程中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人,通过充分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后,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在征得原重整投资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获得各表决组全票通过。采用普通债权1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的分段清偿方式,使得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民生稳定。

审理法院:吴江法院

06
苏州市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于2015年起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多家法院有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高达1.3亿。因厂区内长期租赁户较多,执行程序中一直难以对其名下房地产进行处置,执行案件化解成为难题。2019年6月5日,法院另案裁定受理对某机电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中480万元的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且该公司对苏州市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经执行无果,该案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苏州市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裁定受理。管理人在接管后重点解决公司厂区内的租赁问题。一方面为案涉不动产办理了财产保险,及时委派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秩序;另一方面在厂区实际控制方不愿配合情况下,梳理相关财产登记更名过程,将水电户名过户至债务人名下,由管理人控制。基于此实现了对厂区的全面有效控制,为与承租户协商沟通奠定了基础。经多轮协商,管理人与绝大多数承租户签订了搬迁协议。对于厂房内相对独立的厂房,因承租户生产效益高搬迁成本过于巨大,故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后,与承租户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至此,公司厂区内的所有租赁问题均得以解决。2021年7月19日,债务人名下房地产最终以约1.37亿元的价格成交。第一次分配完结时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达23.32%。2021年12月30日,某机电公司在收到苏州市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分配款后,实施第二次分配,119名职工的480万元债权全额清偿,7200万元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破产推动化解执行难案、高效解决租赁问题的典型案例。为解决119名职工合计480万元的债权清偿,化解涉诉信访矛盾,该案破产管理人及时申请本案债务人破产清算,推动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快速处置,最终全额清偿职工债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针对一直困扰执行拍卖的长期租赁问题,法院指导管理人妥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挑拣权、自主谈判、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分类与租户达成搬迁协议或新租赁协议,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顺利处置完毕,充分体现了借助破产程序破除执行梗阻的良好“执转破”机制效果。

审理法院:吴江法院

07
常熟市某粉末喷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常熟市某喷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11日根据公司股东的申请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3月27日,公司以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团队熟悉企业生产销售流程、客户长期稳定、具备继续营业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主重整,并得到管理人的支持意见。法院于2021年4月2日批复同意公司自主重整的申请,并告知管理人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诚信、合法经营。2021年6月24日,公司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高比例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于2021年8月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后,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清偿金额和时间顺利执行完毕,并与原公司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3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审理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自主重整模式探索与完善”试点单位开展相关实践的典型案例。鉴于债务人企业已在管理人监督下有序继续生产经营,在听取管理人意见的基础上,法院批复同意公司自主重整的申请,既维持了公司继续营业的主体资格,也确保了公司原有数十名职工的就业稳定,并较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约1%)债权人更高清偿率(普通债权清偿率约5%),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理法院:常熟法院

08
苏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因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苏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2020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交了债权表供债权人核查,因债权人对《无争议债权表》均无异议,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名下的车辆及实用新型进行了拍卖,后公司与16位债权人分别达成了和解,本案因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破产民事和解程序的典型案例。和解程序作为积极的债务清偿方式,节省了清算费用,使债权的清偿率得到提高;同时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通过和解债权人获得了公平的清偿,债务人也得到了再生和复苏的机会,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导致职工失业等不良社会后果,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理法院:虎丘法院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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