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零元转让股权协议无效?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keelaws 2022-01-21
以零元或者一元的对价转让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较为常见。那么,对公司以外的股东零元转让股权,转让后代持,并附加履行义务条件,这种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其他股东能否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代持协议无效?能否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且看本文案例分析解读。
图片
案情简介
挚联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为郑某、潘某,分别持股55%、25%。2015年郑某与聚烽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郑某将其持有的挚联投资公司4%股权(简称“目标股权”)以人民币零元价格转让给聚烽公司,且该股权仍由郑某代持,并约定如果挚联报关公司(挚联投资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未能在两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则无偿返还4%的股权,聚烽公司须履行对挚联报关公司进行市值管理、新三板做市后保证一定市盈率等义务。
潘某于2020年知悉目标股权的转让事宜,并向郑某发出邮件,表示不同意郑某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目标股权,明确要求按零元价格购买其中2%的股权。后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郑某与聚烽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观点
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因此,法律所要否定的是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是否定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事实上,合同的效力亦是可以与权利变动的结果相区分的。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本身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且转让股东和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亦不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向公司以外的受让方转让股份的协议效力应当得到肯定。郑某与聚烽公司签订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潘某主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满足前提条件、资格条件、购买条件、时间条件。

(1)关于资格条件,潘某系挚联投资公司股东,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适格主体。

(2)关于时间条件,潘某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未超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

(3)关于购买条件。“同等条件”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买条件。“同等条件”作为对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是平衡转让人与优先购买权利益的关键。“同等条件”要求优先购买权人提出的受让条件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对价相同,因此,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对价应当是能被替代或复制的,不应包含无法替代履行的给付。本案中,郑某以零元价格将目标股权转让给聚烽公司,是附条件、附有服务对价的,零元的转让价格并非本次转让的“同等条件”,还需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潘某主张以零元价格购买,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

(4)关于前提条件,即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郑某并无向聚烽公司交付涉案股权的任何意愿,也无任何关于变更登记的实际行为,潘某无权强制要求郑某与其完成股权交易。即使郑某转让目标股权,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也需满足前述的“同等条件”。

综上,潘某主张以零元的价格优先购买2%的股权,并要求郑某及挚联投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缺乏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
律师精彩点评
1、股权转让税先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以零元或者一元对价转让股权是一种常见的行为,通常是为了避免企业承担过高的税费,而采取的一种转让方式。在2021年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最新规定下,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需先办理纳税申报,如此零元/一元转让股权的时代已结束。
2、限时行权。法谚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通常附有行使时间的限制,所谓“过期不候”,超过法定时间未行使权利将失权,诉讼时承担败诉的后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律师建议权利人积极主动行使享有的法定权利。
3、转让股东的义务。转让股东有义务提前30日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税费承担和违约责任等。律师建议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书面确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何为“同等条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价格仅是股权转让的条件之一,其他能够实质性影响股权转让的各种因素都应被视为同等条件,包括受让人承担公司债务、保障公司经营效益、业绩对赌、提供置换资源等其他附条件、附期限的附随义务。
最后,本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指导股权转让项目的合规问题,并防范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上述案件中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其权益,则应考虑其他股东维权诉讼,委托专业律师综合设计股权诉讼攻防策略,全面维权。
图片
案例原型
潘海志、郑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4122号
图片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2021.1.1失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实施)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