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权冻结问题 思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可想,未到期债权可以冻结。但应注意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不同。审查方式不同。到期债权冻结应裁定+履行债务通知书。而未到期债权应定位应收账款类,只需协助执行通知。履行债务通知书已将第三人看成了被执行对象,条件成就后可强制执行。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第三人看成协助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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