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次债务人在被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仍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 阅读提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次债务人,即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负有的到期债务后,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明确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期限。但如果法院未向次债务人指定提出异议的期限时,次债务人应当何时提出异议?如果在强制执行措施后再提出异议,是否能够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2015年6月至7月,某园林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合同,随即某建设公司与某宏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由某宏公司建设承包施工。 二、2015年10月26日,北京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向某油公司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某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2015年11月17日,廊坊中院立案执行。 四、2017年6月22日,陕西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园林中心向某宏公司支付涉案项目款项及工程质保金。 五、2019年6月5日,廊坊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某园林中心应给付给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5600万元及相应的工程质保金。 六、同日,廊坊中院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认为某园林中心擅自支付47,218,446.62元,责令某园林中心追回该款项。 七、2020年4月23日,廊坊中院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某园林中心追回私自支付的款项8,781,553.38元。 八、某园林中心提出异议,认为某建设公司对某园林中心不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某园林中心系向某宏公司支付的款项。廊坊中院认为某园林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而某宏公司系挂靠某建设公司与某园林中心签订的施工合同,某园林中心与某建设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最终裁定驳回某园林中心的异议请求。 九、某园林中心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某园林中心的复议申请。 十、某园林中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撤销了异议裁定、复议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等文书。 裁判要点及思路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执行到期债权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除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外,也应告知他人异议期限。若未就异议期限进行告知,则他人即使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也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第三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案件来源 《某园林中心、某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573、574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延伸阅读 专题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推荐书籍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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