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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专题

 路昊鑫律师 2022-01-24

01

什么是“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也叫“以贷还贷”,完整的表述即为“以新贷偿还旧贷”,其并非真正法律的专有词汇亦或是金融术语,其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简言之,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清偿原贷款的一种做法。这种操作模式被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过程中所普遍采用。

02

“借新还旧”的性质分析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在实务中,对于“借新还旧”的认定,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在此需要补充的是,借新还旧与贷款延期两者并不相同,贷款展期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两债属于同一债。而借新还旧情形下债的同一性已经发生了变更。本专题后续会附“借新还旧”的相关案例,帮助读者进行理解。

03

“借新还旧”情形下,新贷担保人应受到法律之特殊保护

具体而言,在旧贷款关系或一般贷款关系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贷款和还款。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只需承担“借后还款”的风险。在新的贷款关系中,没有实际款项的出借和偿还。贷款人之所以愿意提供新贷款,主要是因为借款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此时,担保人承担“纯粹还款”的风险。因此,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应当提高新贷款担保人的担保风险,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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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05

写在最后

关于“借新还旧”的认定与担保人责任的相关问题问题,我们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详细讲述,如果各位对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疑问的话,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为你解答~ 感谢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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