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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须知

 余文唐 2022-01-25

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须知

一、 谁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申请执行监督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载明申请人及申请人基本情况、与执行活动有关的判决或裁定号、具体的申请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二)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合理答复或处理的,应提交已向法院提出异议或复议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

为办理案件需要,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执行监督申请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申请监督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正在处理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作出过审查处理决定,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申请人的执行监督申请?

(一)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三)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四)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五、申请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的,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三)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

你/必/须/知/道/的/五/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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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执行监督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载明申请人及申请人基本情况、与执行活动有关的判决或裁定号、具体的申请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二)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合理答复或处理的,应提交已向法院提出异议或复议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 

为办理案件需要,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执行监督申请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申请监督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正在处理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作出过审查处理决定,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申请人的执行监督申请? 

(一)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三)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四)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申请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的,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三)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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