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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思维导图

 祺印说信安 2022-01-26

前段时间,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

文件主体部分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后附有两个附件,其中附件:1.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监管报告材料目录、2.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类型参考。

主体部分分别从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信息科技外包准入、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几个方面展开。

在第五条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

(二)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三)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四)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强调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

(六)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在第十一条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不能外包的信息科技职能。涉及信息科技战略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
在第二十条明确了对于关联外包和同业外包,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要求,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在第二十一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科技外包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安全保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谋取外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在涉及外包服务分包时应当要求:

(一)不得将外包服务的主要业务分包;

(二)主服务提供商对服务水平负总责,确保分包服务提供商能够严格遵守外包合同或协议;

(三)主服务提供商对分包服务提供商进行监控,并对分包服务提供商的变更履行通知或报告审批义务。

在这里,我个人把他罗列出来,共涉及六个“不得”,涵盖五个条款,可以将其定义为“不得”,这些算是这个文件的“红线”,作为银行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商,在考虑外包时应该着重考虑。

其中在第十三条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及相关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级管理,对重要外包和一般外包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识别对本机构具有集中度风险的外包服务及其提供商,积极采用分散外包活动、注重外包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身研发运维能力、储备潜在替代服务提供商等手段,减少对个别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依赖,降低集中度风险。

在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相关突发事件报告要求中没有规定的,在24小时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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