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张舜徽先生研究说文解字揭示通例之重要

 yh18 2022-01-26

多种通例之揭示及其启示

声训是训释古代文字及研究典籍的根本通例,除此之外,先生在长年研究古典的实践中,又总结归纳了更为丰富的学术通例,涉及更广,不仅在《约注》中有所体现,在先生其他著作中也有充分表述,此限于篇幅,不全面论述此事,只以《约注》为例,于此类通例简述一二。

先生为治《说文》,曾广泛了解前人相关成果,如王夫之有《说文广义》三卷,一般研究《说文》者常常忽略之,研究思想史者虽重视王夫之,亦不过问此书。唯先生能细读夫之此书,并从中归纳出十项通例,称其解释文字时“揭橥了许多大例,足以启牖后人,开示途径”:

考证本字,推求本义,审定借字,辨明同字异形,弄清一字数读,以今证古,不执古以非今,《说文》不可尽据,《说文》有脱佚,字形变乱之由。

先生治学最爱归纳探寻学术通例,认为通例具有特别的学术价值,故于前人的研究成果亦常为之总结通例,然后引为己用。先生既揭示了夫之所揭橥的十种通例,当然也就应用于他的《约注》之中。

他人揭示的通例固然重要,而《说文》本身的通例先生自然不会放过,阅读《约注》,常常看到先生提示的各类通例,让愚钝如笔者者,茅塞频开。如《说文》开卷第一字:“一”,许氏说解并不复杂:

一,惟初太始,道立於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凡一之属,皆从一。

而先生注释却长达七百字,一举揭示四项通例,而第四项又含三项小例。第一项:

《说文解字》乃据形系联之书,而以“一”居首,故曰“惟初太始,道立於一”。……是书每部首篆下,必云“凡某之属皆从某”,所以自明据形系联之意。

这是说明许书的体例是据形系联,而所以据形系联,在许氏说解中则表述为“凡某之属皆从某”,可知所谓据形系联,就是根据字形之相同或相近者,排列为一类,由此而有五百四十部,统率九千三百五十三字。这就是许书的基本通例,先生开卷既予揭明,使学者读许书时能循例而知意,此其所谓通例的作用。

第二项,揭示散文中夹韵文,为古人著书时的惯习。先生说“惟初太始,道立於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是用韵之文,《说文》最后一字“亥”字说解中的“亥而生子,复从一起”,也是用韵之文。而所以专门提出这一现象,在于说明它于文献研究整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古人属辞,每喜于散文中夹以韵语,以形容其自得之意。昉于《易》之《文言》,汉人文字中,如《太史公自序》论及道家,亦用斯体。其他类此者甚多。如《老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淮南子·原道篇》:“道者一立而万物生矣”,皆许君撰述此书“立一为耑”之所本,故缀为韵语以形容之。今人有疏证许书者,疑此四句为吕忱所增,非许书原文,失之矣。

学者或不明乎此例,故在研究中往往致误而不自知。

第三项,揭示说解夹用韵文,不仅用以说明“一”字之义,更含有“许君自道著此书时所以用一冠首之意”——“此书五百四十部,九千三百五十三文,始'一’终'亥’,有条不紊” ,亦即《说文·叙篇》所说“立'一’为耑,毕终於'亥’”之义。而“亥”字说解中的“亥而生子,复从一起”,同样也是说明这个体例。始于子,终于亥,至亥复从子起,这正是汉代人的事物循环观,乃当时普遍理念,许氏著《说文》即用那个时代的通行观念以为全书体例之依据,这就是许氏全书以“一”始而以“亥”终的内在意旨。先生研究文字与文献,不以现代人的观念代替古人观念,体现了忠实于历史的特点。对照今人解释历史常以今人观念强加于古人,则先生的研究更令人信服。接着又据历史事实说明《说文》的独特体例:

许君以前字书若《仓颉篇》、《急就篇》之流,悉为歌括体,便於学僮诵习之书,与后世《杂字》、《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经》相类。至于网罗古近文字,分别部居,据形系联,不相杂厕,则实自许书始。

将此说明与根据汉代人观念所立体例结合起来看,更可知先生所释《说文》与许氏更为可信,而于《说文》体例及其内在意旨的说明也更为可信。

第四项,关于《说文》正字所用字体的通例。许氏说解:“弌,古文一。”先生引段注,以为:

此书法后王,尊汉制,以小篆为质,而兼录古文、籀文,所谓“今叙篆文,合以古籀”也。

这就出现了小篆、古文、籀文孰先孰后的问题,段氏以为:

小篆之于古籀,或仍之,或省改之,仍者十之八九,省改者十之一二而已。仍则小篆皆古籀也,故不更出古籀,省改则古籀非小篆也,故更出之。

按此说法,古籀在小篆之前,小篆继承古籀,或直接沿用古籀字形,或对古籀字形有所省改。直接沿用者,则不必重出古籀,有所省改者,既与古籀字形不同,故要重出古籀字形。所以许书中有的字在说解中标出其字的古籀,有的不标出。这是段氏所认为的许书出或不出古籀的通例。

但就“一”字而言,弌是不是一的古文?按段氏所说,应当认为是。但段氏又说:

一二三之本古文明矣,何以更出弌弍弎也?盖所谓即古文而异者,当谓古文奇字。

看來他认为一二三与弌弍弎都是古文,前者是古文正字,后者是古文奇字。但这与他所说的小篆与古籀的重出之例不合,不过可以理解为这是变例,即古文可能有两种以上字形者,亦要重出以示人。但段氏对此并无明言。显然段氏不能自圆其说,故先生引钱大昕说以辨之,钱氏曰:

作字之始,先简而后繁,必先有一二三,然后有从弋之弌弍弎,而叔重乃注古文於弌弍弎之下,吾以是知许所言古者,古文之别字,非弌古于一也。

这样看来,一二三与弌弍弎相比,就有先后之分了,而这是段氏所没有指出的。在此基础上再说弌弍弎是古文的别字,就比段氏不分先后而说是古文奇字更为合理。但钱氏没有说明是不是许氏标出的所有的古文都是这种情况,即没有明确说明这是一个通例还是一个变例。因此对这个问题还要进一步分析,于是先生论述道:

远古造字,初无定形。所谓无定形,就表明一字初有多形。一二三诸文,但取记数而已。因此其字有多种写法,或作一点两点三点,或作一竖二竖三竖,或作一二三,本无一定。自甲骨金文皆作一二三,知自殷周以来,其写法渐趋画一。今日民间记数,犹有作一竖二竖三竖者,则古体之遗存也。一二三乃最初古文,而为小篆所沿用者,故列为正篆,弌弍弎乃后出古文而为小篆所废弃者,故仍名曰古文。

先生比段、钱所说更为清楚,从中可以看出三项通例:1、字之前后的通例;2、古文何指的通例;3、段以为是古文而异者,当谓之古文奇字,钱以为是古文之别字,先生以为乃后出古文而为小篆所废弃者,故仍名曰古文。虽称为古文,实非时间居前之古文,而是时间居后之文。

先生注释以此类通例论定问题者,比比皆是,说明先生运用归纳通例方法研究古代文献,是其主要方法。以下再举数例,以见先生在考释古代文字时,如何归纳通例并用以论定问题。

(A)“题上事”之例。一部之终,许氏以“文五,重一”结之。对此四字,先生亦不予忽略,而从中指出这是古人著书的通行体例,即“古书有题上事之例”。且“题上事”之例,不仅用于《说文》每部、每篇之后,又用在全书之后,即书末《叙篇》,就是对全书的“题上事”。先生为说明此例,引段氏说,以为古人编著每部每篇各有内在次序。笔者受先生重视通例的影响,于段氏说亦得到启发:古人编著,每部每篇自有先后逻辑关系以次列其内容,这也是古代文献中的一种通例。笔者研究《论语·学而》篇,就发现存有这种关系,正可与段氏此说互证。

“题上事”例,先生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到,可知这不单纯是了解古书编著法的具体知识,亦是古人著作编撰的通例之一,今可据此例而了解古人书中所含深意。如司马迁《史记》最后一篇为《太史公自叙》,班固《汉书》最后一篇为《自叙》,《史记》纪传之末都有“太史公曰”,《汉书》纪传之末都有“赞曰”,皆属“题上事”例者。虽其形式变化不一,但都表明这是古代典籍编纂通例之一。若对“题上事”之例有如此了解,则可根据这种通例,看出古代典籍中的一些问题。如《汉书·司馬遷傳》《楊雄傳》都直接使用二人的《自序》作爲其傳正文,而在引用其《自序》之後,即用“题上事”之例归结一句:“迁之自序云尔”、“雄之自序云尔”,其后才是《汉书》作者班固自己所述。以此句为界,前后材料的性质不一样。若不明此例,则不能有所区别,这对理解文意,常会引起误读。

(B)古文未有定体之例。

在上部“上”字注中,先生指出段氏的不足,然后指出古字造字的一个通例:“在古文中……本未有定体” ,这种通例在“一”字注中也曾说到:“远古造字,初无定形” 。既无定体无定形,则一字就有多种写法、多种字体,此不足怪。若不明此例,非要在未有定体定形的多体之中分出先后,或分出本体异体,则往往会导致臆断,段氏即常犯这种错误。

如何才能判断一字最初之体,及其后世衍变之体,先生提示一个方法,此方法即可视为判断古体的通例:即根据许氏对此字的说解,来理解许书所列字体的本来样子。“上”字注中说:

许书以高训上,则所采用之古文,必作上不作二。立一为耑,引而上行,示其高也。亦犹以底训下,底即今之低字,引而下行,示其低耳。

先生正是根据许氏说解判断上字的古体字形,故其论断值得信服,是先生比段氏高明之处。

(C)古字不必尽以见诸铜器甲骨为征信例。

一部“吏”字,先生引王国维:

龟板金文不见吏字。吏即事字。事字即由史字中之直画引长而成。

先生以为王氏所说的这一点正确,但王氏又说吏字不见于甲骨和金文中,对此先生论道:

若谓吏字不见龟板金文,而遽定古无是体,则非也。许书所录将近万字,岂能尽以见诸銅器甲骨与否为征信乎?

甲骨金文文字字数有限,且有不少不能认出,故作为古文字之参证,尚非绝对可靠,且其后又有诸多变化,故若尽据甲骨金文,则《说文》等书中许多文字及字义均无法考释,故先生强调不可尽以见诸铜器甲骨为征信,这可说是后世研究古文字的通例之一。

(D)由字音字形而归纳字群之例。

前面谈到声训之例,曾提到先生于“旁”、“祕”注中引出一组字群。将音义相近的一组字关联起来,视为一个义群,即所谓字群,这是先生研究古代文字时归纳的通例之一。而寻找相关之字以确定其字群,除了运用声训通例以见相互关系外,先生的注释中提示我们,还有其他方法。

如一部丕字,先生曰:

丕有大义,则凡从丕声之字,亦多有大义。故一稃二米谓之秠,有力谓之伾,大鳠谓之魾。反之,则亦有小义。故妇孕一月为肧,丘一成为坏。不声与丕声古通。

据此先生归纳道:

凡字所从之声相同,则其义多相近,亦有取反训者,此类是也。

此类就是字群。又有一法,义近之字排在一起。如示部祗字注:

祗与祺、禔,义近,故相比叙 。

此种情况段玉裁已经指出:

凡每部中字之先后,以义之相引为次。《颜氏家训》所谓“檃括有条例”也。

可知一部之中,排列相近之字,义既相近,即可视为一组字群。

又有一法,即根据一字说解中的其他字,分析它们之间的义训关系,经过整理而确认字群。如一部的“一”、“元”、“天”,在一字的说解中有始、子等字,在元字的说解中也有“始”字,又有“首”字,而在儿部兀字说解中,有“首”、“顶”,而天字说解中有“颠”、“高”、“上”。将这些字整理一下就可发现:始、首义近,而首与颠、顶、高、上义近,于是可知一、元、首、始为一字群,而元、天、兀、颠、高、上又为一字群。而这两字群之间又有一定关系,可以确定其转化中枢即为“首”字。两字群之义之间,虽经转化而有所不同,而在最初亦存在密切关系。由此就可归纳出一个通例,根据不同之字的说解所涉及的其他之字,可以找出这些字之间的义训关系,并组合成一定的字群。

还有一法,根据同部之字的说解而从中找出该部之字的义训关联,因此确定此部之字为一个字群。这不是据声训,而是据字形,再加上相关的说解,来加以判断的。如上部的字,上在《说文》中作丄,许氏说解:“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先生注:“立一为耑,引而上行,示其高也。 ”这就是因指事成字而有高义。同一部的丅,即下字,许氏说解:“底也。指事。”先生注:“许书无低字,底即低也。低则在下,高则在上,故许君以高低说上下。 ”于是可知上下二字古为同类,为一组,为字群。

而上部还有帝、旁二字。按先生考释,帝为日,日在天上,故有上、高之义,在古人看来,此乃不言自明之义。后人称当代皇帝为“今上”,即其遗意。而皇帝所居均高于官与民,亦含其在上居高之义,此皆可证帝与上、高义相关。而据先生考释,旁即方,方有广大、溥大义,而帝(日)有光,自上向下普照,故亦有广溥义,因此帝与旁义亦相关。从字形看,帝与旁均从二,二即上字,后世写作亠,则其字形构成本来就与上字有关。帝与上字的关系易明,已如上述。旁与上字的关系不明,但旁与帝字义通,而二字形近,疑旁本来即帝之异体,故《说文》将旁与帝字同列一部,非偶然也。总之根据上、下、帝字的许氏说解及先生注,可以看出上部诸字之义有内在关联,可视为一个字群。

上部之后是示部,示字从上字来(许氏说解:示,从二。二即上之古体),所以与上部分为两部,是因为从示之字太多,且都与祭祀事有关,故单独为一部。示字说解:

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

非常明显,其字从二,即从上,表明示、上二字相关。而天文垂象示人,正与帝光照人一样,都是从上向下而有所作用,故示与帝、上的意义相近。而从上向下,故又与下字相关。其所示甚广,所谓天覆,物无不在其下,故又与旁、广义相通。由是看来,示字本来就应属于上部。

更推广看,上部、示部又与其前的一部诸字相关。上、下二字,从字形看,即来自于一。以一为基础,通过指事,于是有指上指下之义,故有上、下二字。而一部的一、元、天、丕、吏等字,本有上、高、大、治、始诸义,也都与上、下、帝、旁、示字之义有内在关系。许氏将这些字放在全书之首,一来表示其为始,二来表示它们有高、大、上、广、示下、治下诸义,这正是古代社会以君主为至高至大、治民首领、示下广覆等等观念的反映。而示部之字皆与祭祀有关,又正是下对上(天、日、帝、君、神)致敬奉顺之事,这样配合来看,它们都是一个整体,反映中国古代社会之基本形态与观念。

懂得古代文字中存在着字群现象,则可以作为通例以纠正前人误说。如示部禧字,许氏说解:“礼吉也,从示,喜声。”段玉裁认为此字之义当为“行礼获吉也”,他引《尔雅·释诂》“禧,福也”为证。而桂馥、严可均、钱大昕、钱坫等人,则认为“吉”为“告”字之误。谁是谁非?需要判断论定。先生以为桂氏等人不对,他说:

禧字在经史中罕见行用,大抵借釐字为之。许录此篆与禛、禄、禠、祯、祥、祉、福、祺诸文比列,以其义近耳。故其说解自作“吉”不作“告”。

这就是根据义近之字为字群,在同一部内就会一齐排列的通例,而作出的判断和论定。据此可知许氏说解无误,段氏解释有理,而桂、严等人所说错误。

(E)古人撰著的通例。

前面所说“题上事”即此类通例之一。以下再举几例。

《说文》卷二十九为许氏自《叙》,其开端“叙曰”二字,先生引段注:

《史记》、《汉书》、《法言》、《太玄》,《叙》皆殿於末,古著书之例如此。许书十四篇既成,乃述其著书之意,而为五百四十部冣目,记其文字都数,作韵语以终之,略放《太史公自序》云。

全书最后为《自叙》或《叙》,这是古人著书的“题上事”之例。段氏说到其作用:述著书之意,列全书总目,以韵语终结全书。先生所说更为详细:

古人著书,《叙目》率居其尾,《易》之《序卦》,实创斯例。许君所为《说文解字》,每部之末,悉题文几、重几。五百四十部甄录既竟,复为《自叙》於后以总结之,且以系全书之部目。举凡文字之源流,述造之体要,俱详论於是篇,无异全书之纲领。……后世传钞此书者,昧於古书叙目之例,离前后两段为二篇,复於“此十四篇”一语之上,缀以“叙曰”二字,小徐《系传》又改为“后叙曰”,此必后人所益无疑。

可知“自叙”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全书,系列全书部目,论述该书撰述中的相关之事。以《说文》为例,即:述文字之源流,述造之体要,可知书尾之叙,实为全书纲领。故读《易》要先读十翼,十翼即《周易》后叙。读《史记》要先读《太史公自叙》,读《汉书》要先读班氏《自叙》,读《法言》,读《太玄》,读《论衡》,莫不如此,自为读古书之通例。南北朝之后,此例遂变,颜之推作《颜氏家训》,《序致》列为首篇,即叙置书首,述全书缘起与纲领大要。后世均如此,久则不知古人著作有“题上事”之例。先生经常强调此例,后学不可忽略。

转自:通相圃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