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处理的前提,主要看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建筑工程本身质量合格,或者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方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的维修义务仍然属于承包方,承包方有义务对不合格质量部位进行维修。 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维修或经过维修质量仍不合格,该工程主体是不准许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经过维修后,验收不合格,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因该工程不合格,使发包方或承包方遭受损失,该损失的原因系对方过错造成,过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地产开发天津律师服务团队网”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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