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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食品投诉,合并处理,可以吗?可以

 米走6696 2022-01-27



[摘要]关于唐某某提出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六个投诉合并处理不当的意见。

高效便民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该积极、高效,在合法、合理行政的前提下,利用最小的行政成本,减小行政相对人负担,达到最好的行政管理效果。本案中,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唐某某同一时段的针对同一组织的投诉合并调查,符合高效便民原则,故唐某某的诉称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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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行终10号,摘录如下:

  1  

原审认定,2019年9月19日,唐某某在雅安吉选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以下简称雅安吉选万达店)购买老卤豆腐干、甜皮鸭、散装虫草花、干海带、光禾多味瓜子、智利咖喱果6类食品。

后唐某某以上述食品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分六次分别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雅安吉选万达店涉嫌违规经营。

省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将举报转交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5日对雅安吉选万达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上述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货架上表明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当场作出〔2019〕16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雅安吉选万达店予以警告。

2019年12月11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雅雨市监投举处告〔2019〕52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唐某某其举报基本属实,因雅安吉选万达店的违法行为未达到立案查处标准,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给予该公司当场处罚,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唐某某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第(三)项,不能给予举报奖励。

如不服处理结果,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2  

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唐某某的投诉举报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省食药监局转办案件后,对雅安吉选万达店进行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场作出责令雅安吉选万达店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不经立案调查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据此认为唐某某的投诉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第(三)项,作出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唐某某提出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六个投诉合并处理不当的意见。

高效便民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该积极、高效,在合法、合理行政的前提下,利用最小的行政成本,减小行政相对人负担,达到最好的行政管理效果。本案中,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唐某某同一时段的针对同一组织的投诉合并调查,符合高效便民原则,故唐某某的诉称理由不成立。

关于唐某某提出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罚结果违法的问题。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目的是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和任何不特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集体性权益,并不直接解决特定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纠纷。

唐某某并不具有请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实体请求权,故唐某某的诉称理由不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3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一是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二是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有两类程序,一类是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等几个程序行步骤;另一类是简易程序,主要包括表明身份、听取受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和交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等几个程序性步骤。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雅安吉选万达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上述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货架上表明产地、生产者等信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对雅安吉选万达店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具体的奖励条件,该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本案中,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因案件情况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警告处罚未予立案,且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唐某某举报事项不一致。

因此,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未给予唐某某奖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唐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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