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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边漫话 -川边风云录

 新用户0773xNye 2022-01-30

民国六年1917)乡城洛绒丁贞之乱

民国六年1917年)的乡城之乱。

乡城之乱,实始于民元1912年),其根在清末,赵尔丰的征乡。

乡城的桑披寺,是康南一大寺,历来听命于达赖。驻理塘的清军游击施文明因事赴乡,被桑披寺活剐剥皮,朝廷还未来得及追究,巴塘“凤全事件”又发生。巴塘土司同理塘土司是内亲,理塘土司又与桑披寺往来密切,在巴塘土司及丁宁寺喇嘛谋杀凤全时,桑披寺也同理塘土司一起派人参加。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赵尔丰查办“凤全事件”,在“平七村”之后,紧接着就亲率五个营的兵力直抵乡城,向桑披寺兴师问罪。

桑披寺十分坚固,赵兵虽有大炮四门,也不能攻破四周的土围墙,寺僧十分顽强。久攻不下,又重病在身的赵尔丰正束手无策,身边一个叫吴俣(云南人,钦差行辕稽查)的随员献策说:“寺内虽然储备的粮食、弹药很多,但不可能储水很多。要想攻破,必先断其水源。”赵听后恍然大悟,经多方打听,才知后山有一暗渠通入庙中。于是立即派人到寺庙的后山上分头寻找,最后找来熟悉地下流水的金夫子才探得暗渠所在。赵立即断其水源,终将坚固的桑披寺攻破。

乡城一战,最其艰苦,围攻百日,寺僧死伤惨重,边军也伤亡很大。桑披寺虽被毁于一旦,对乡城地方也实行了“改土归流”,但乡城人并不服输。

民国六年1917年)以洛绒丁贞为首的数千乡城人开展抗地粮斗争,缴了当地驻军的武器,并攻占乡城、稻城、义敦、理化(理塘)等地。

为息民六乡城之乱,川边镇使陈遐龄派边军分统刘赞廷前往处置。刘到乡城,后,即召集喇嘛寺代表和倡乱头目在理塘的噶布可进行谈判,终签署《噶布可条约》21条,使因赵尔丰“改土归流”而引发的矛盾得以缓解。

贺觉非先生主政理塘时,发现了《噶布可条约》。这位敏锐的历史学家,深知它的历史价值。他写道:“发现此条约时,余与张直皆、徐耘台两人曾加研究分析,张老于边务,所谈能鞭辟入里,余原拟另编西康社会研究一稿,……参加此约者为理化、义敦、白玉、定乡四县知事及有关喇嘛土头等。”

《西康纪事诗本注》定乡噶布可条约一诗后,贺先生曾有这样的注述:

“定乡人民,素极强悍,改流以前,对其直属上司即时加反抗,改

流后政治始终未臻巩固,若干部年来所谓乱事,大都发源于此。宰斯土

者,总以拉拢土头为先决条件,否则即不能到任,纵到任亦无法摊行政

令。因之定乡有亲汉派、反汉派之分。实则彼等均不过利用官府为其互

相仇杀、械斗之工具而已。桑披寺在中乡,原有僧寮五百余间,常住喇

嘛千余人。清末赵尔丰征乡,乡人即踞寺顽抗,结果房屋大部被毁。民

国二年孙绍骞征乡,又事焚如。民十八重修,未复旧观。民二十六年曾

言枢旅长南巡过乡,发现所谓噶布可条约者,系民六在理化毛丫属之噶

布可地方所订,凡二十一条。此项条约,官文书无存者,特录之以实吾

注,亦大好史料也。

《噶布可条约》全文如下:

一、桑披寺已毁未毁房舍,照原有基址,由该县僧俗人等集培修,不得再行推诿,不得募捐他县,如有邻封(村)僧俗自愿乐捐共成善举者听之。

二、该县公署现借住寺庙,将来动工培修,该县人民须另建衙署,以资办公。

三、该寺寺主由该县公举。此称向秋曲巫、冷龙大喇嘛土登宣(宜)马、绒堆哈登“人不齐”三人充任经理;入寺喇嘛须择经典熟悉,秉性善良者,如不合格,不准入寺,已选入寺,不守清规者,由寺主斥革,设有重大不法行为,仍报请地方官讯办。

四、该寺在前清末毁之先,原有地户三百家,供应众僧瞻给。自清末改流设官,地方均归国有,送部立案。现维修复原寺,但地户不能提归。兹由本知事等规定:县民夏秋两季,每纳官粮一斗,即由纳粮之户,纳寺内瞻给粮两批,完一斗至一石、二石、三石者,每斗均以两批推算。此项瞻给粮,每年至完纳官粮后,即由寺主向各村头人索取。不"多索,亦不准短缴。

五、赵大臣毁寺之后,所有寺内借给县民帐项,因禁修复寺院出示禁收。此次寺院修复,如有崇信宗教,自愿还款县民,只准收本,不准收利,以结感情。

六、寺内教规,从前该寺向有定章。此次修复寺院,仍照旧规由寺主整理,寺内僧众不得违抗。寺中诵经需用柴薪,向由百姓供给,尤须明定限制,以免苛求。此次修复寺院起,每户每年上柴一驮。不得多索。

七、里塘喇嘛寺从前所有乡城嘛嘛。仍归里塘孔村诵经朝佛,不得改入桑披寺,并不得散处别县,以便约束。此项喇嘛均照里寺众僧,不支差徭。

八、水旱地完纳官粮,既称比较边地各县过重,自应减征。查定乡旱地完粮,同于理化,勿庸再减;惟水地官粮,比较巴安水地较重,应照巴安水地完粮上纳,以免偏枯。本知事等现呈请镇守使转饬巴安知事咨送巴安水地粮章,由本县知事自本年起查照减征,一视同仁。如遇天灾,准由百姓等呈请本县知事查勘,转请减免。

九、百姓供应汤打役、柴草及骑马等项,仍照前清赵大臣章程,只支长官、书记、录事各员,由支用人员自给所需脚价。士兵杂役及所配夷妇,不得支用。至驼牛一项,每兵夫--头,开差只支三头,如有特别公物,不在此例。官长军佐,各佐各员,亦照赵大臣向章支给驼牛,不得违章派支售货物。每骑马驼牛一头,每站照章发给脚价藏洋半元。长差短差乌拉,均有交换地点,如有估支过站,不给脚价等事,即由夷民报请本管官长、本县知事,查究惩办。

十、应文各项差徭,无论有无势力,一律平均摊派,不准保长村长偏袒人情,任意派支,更不准多派柴草马料,图饱私囊。如有上项情弊,准报知事惩办。

十一、此次投诚,除现缴边军第八营快枪三十枝,陆军快枪十五枝外,其余认缴边军第八营快枪三十枝,务照结纸自理化缴回县署,照收转交,勿得违误干究。

十二、本县知事,经管牲税粮赋,民刑诉讼案件,应由知事按章按法办理,不得违抗干预。署内办公人等,由此次投诚布根洛绒、丁曾然雍、丁曾降错、白批扎喜、射基宜忍、顶曾松基及全县人民等完全保护,遇有卸任知事,亦须保护出境。如知县有苛虐人民情事,准禀镇守使查明办理,不得诬禀干究。倘有纠众恐吓滋生他故,全县同罪。

十三、百姓此次投诚后,永为良民,不再为乱。若不被匪骚扰,即不再行驻军。所有县署征收官粮,即无处消耗,应行运济邻县,其装粮皮袋运粮乌拉,均由百姓支应,勿论运济何县,不得短少粮数,每站每驮,由本县知事发给脚价藏洋半元,如邻县不照章接运,估支过站,遇有乌拉皮袋损失,即由估运过站邻县赔偿,以昭公允。

十四、定乡向设上下村保证各一名,村长各四名,年满更换。兹由本知事等刊发图记,会委总保一名,以甲工血绕充任,其总保月薪八两,散保月薪六两,由县署给发,村长月薪由本村人民酌给杂粮三斗,免缴粮价。其保正给有薪水,按月照备官价,各由县暑给领杂粮二斗,以资办公。

十五、定乡现无军队驻防。该民等自愿上下两村各招土兵百名,设队长四名,什长十名,饷由人民自行筹给,作为巡查队保护地方,应准成立。其队长、什长由众公举,报由知事考核委充,节制调遣。年满后劣者责换,优者加委留用,并由知事刊发图记,以资遵守。

十六、各村遇有细微纠葛事件,先由本村明理乡老理说,不准保正、村长、通事人等从中播弄;如难理断,仍呈请知事讯断。

十七、各村百姓如有暗杀不法及勾结窝留匪人等事,查有确据,报请知事讯明,按律惩办,房屋财产充公。所没收房地,由知事另招本村善良头人百姓承佃,照章纳粮;所没收财产,由知事酌奖举发或缉捕之民,以示激劝(励)。如有私仇虚诬,按律反坐。

十八、查夷民命案有私行说和,赔偿命价办法。若不明定章程,则民不知畏,遇有此等双方甘愿和息命案,每命价银六百两,仍报请县署立案了息;如不照价赔偿,即禀知事按律惩办。如事出仓卒不及报官,伤毙确系匪人,不在此例。

十九、县中夷女,如配汉人,须由媒妁双方说合,由县署立案,不得估娶私配。

二十、现时各县流匪十八处,既经具结承认全体招抚,即责成布根、洛松顶贞等从速办理,以期廓清边宇。

廿一。此次断碑,本知事等呈请镇守使立案,将饬定乡县暑备案办理。该县夷民务宜严格遵守,不得违抗。

贺先生还有《乡城娃两劫理化》一诗,有注云:

辛亥革命,四川独立,边地土头乘机滋事。民元乡城驻军被围,

苦战不支,偕县令逃滇境;稻城驻军亦被迫退木里。乡稻两地垦民及汉

商死者数十人。五月三日乡城人千余攻理化,驻军营长顾复庆,县令陈

廉,正同喇嘛会商办法,而乡城人众已大至。顾匆遽率部东退,临行纵

火烧营官坝之官寨,以储械之所恐资敌也。乡城众救火,官兵安全退去。

陈令巡城至关帝庙,为乡城娃击毙。理化既无政府,乡城人得盘踞。八

月西征军出关,连战皆捷,乡城人尽掠理城所有而去。顾营长至康定,

适尹昌衡到,以顾之擅自撤退下之狱,未几仰药死。民七(?)驻军内

调,乡城娃又至,初以八十驻理化,继来者千余人,大索三日,市民一

缕不存,并掳少妇小喇嘛百余人以去。又据汉商告余,原理化汉商极多,

经此两役,人亡财散,故日见零落。猎官者亦视定乡为畏途,多有奉委

不赴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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