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萍(福建龙岩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蓝先生,您好!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如您的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您可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是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是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五是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六是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