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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四)

 吻你鸭先生 2022-02-01

不得以有学之贫贱比于无学之富贵也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今天聊聊一个特殊的财产——钱。

研究物权法,当然要研究物。物权法中的“物”,多指财产。

提到财产,咱们首先想到的大概就是钱、人民币。

钱在各项财产中,是个非常特殊的存在。具体表现可归纳为两点:

一、钱,是最最没用的东西

物权法中的物,理应能够满足人生产生活的某种需求。

钱能满足什么需求?

能吃?能喝?能挂在墙上当图画欣赏?能堆起来垒成个小窝躲在里面取暖?

还是吃完饭后能拿来当餐巾纸擦嘴巴?

得了吧,想想都觉得脏。

钱本身,对人而言是最最没用的东西!

此刻的我目力所及,房子、车、桌椅、桌上的书、纸、笔、杯子、手机、钥匙、车本······都有用,都能满足某种特定的需求。

就是钱没用。

必须把钱交给别人,换来有用的东西之后,才能用。

钱本身,不能满足人的什么需求。想满足需求,必须把钱花出去,买其他的东西来才行。

当然,你非要说把钱堆在家里看着心里高兴,能满足精神需求,那也算吧^_^

二、钱不具有可识别性

有人找你借一百块钱,你给了他一张红钞。

还钱的时候,你会要求他把从你这拿走的那张红钞还回来吗?

一般不会,微信、支付宝转回来都可以,给另一张红钞也可以,给俩五十,甚至十张十块都没问题。

当然,如果你非要说我就要原来那张,钞票下面有编码,只有编码一样的那张我才要。

那算你有个性,出借一元硬币的时候你都可以在上面做个记号^_^

好了,不开玩笑了。

钱本身没有实用性,不具有可识别性,是两个特殊之处。鉴于此两点,民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则。

占有即所有

钱在谁的手里,法律就认定谁有所有权,谁就有合法的权利进行使用、支配。

不管是偷的、抢的、贪污的、侵占的,只要钱在手里,就能花。

好像很不合理。

然而,这也是经过充分考虑,为了保护合理信赖,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的决定。

你能要求商场的每个店铺去核实每个消费者在花的钱是不是干净钱吗?

一个小偷,用偷的钱在北京买了牛肉包子,又买了火车票,在上海买了衣服,又去广州买了手机······

这些交易,都是有效的。

小偷偷来钱,就有了钱的所有权,再去花,就不是无权处分。

因为,卖包子、衣服、手机的商户,卖车票的车站,都需要保护。

当然,小偷肯定不能姑息,他必须要受到惩罚。只是退赔的时候,返还其盗窃的金额就是了,而不是偷走哪一张,就必须拿回来哪一张。

转移即丧失所有权

与占有即所有的道理一样,一旦丧失占有,也就丧失了所有权。

除钱之外的物,房、车、手机、纸笔,被借用或者租赁的时候,财产虽然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丧失了占有,但仍然享有所有权。

借用结束或租期届满,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返还原物。

这是物权请求权,很强大的,有追及效力。这个物不管流转到哪,一般都能直接拿回来。

但是,借钱就不一样了。那不能叫借用,也不能叫租赁,而是借贷。

钱一旦交付,出借人便丧失了所有权。借钱的人一拿到手,就取得了钱的所有权。

双方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债权有相对性,只能找债务人一个人要。

而且,债务人要还钱的时候,只需偿还相应的金额就行了,而不是必须把借钱时拿走的那一堆再拿回来。

写到这里,长期以来的一个争议便也迎刃而解:去银行存款后,存款的人是不是还享有存款的所有权?

有两种意见:

第一、款是物,存款属于存款人,放到银行也仍然有所有权。即使不到期,也能要求银行把钱还回来。

现在看,这种意见已经显得很荒谬了。

第二、存款人对存款的权利,不是所有权。

存款是钱,存款人占有时是享有所有权,但交给银行之后就丧失了占有,也就丧失所有权。

存款关系,其实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接受了存款,即享有了这笔钱的所有权,无需经过存款人的同意,完全可以进行处分,完全可以再贷给其他人。

可以倒过来再想一遍:

有个人,甲,想用钱,但自己信用不够,在银行办不出贷款,便找了自己的朋友乙,去银行办贷款。

乙从银行贷出钱后,便交给甲使用。贷款到期后,甲却没有把钱给乙。

银行当然找乙要钱,此时乙却恰遭经济困境,无力偿还。乙只得老实交代:钱我没拿,交给甲用了。

银行能请求甲还钱吗?

如果,借的不是钱,B借了A的手机,C又从B处借走了手机,A完全有权利要求C返还。这是物权请求权,是绝对权,任何对物权有不法侵害的人,物权人都可以主张权利。

然而,银行借出的是特殊的财产——钱。

这就不一样了,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借贷双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乙,与甲无关。

当然,爱动脑筋的朋友,尤其是律师朋友,也有可能寻到救济途径。

例如代位权,银行虽与甲没有直接关系,但乙与甲有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可以代乙的位,起诉要求甲还钱。

例如间接代理,可以查一下甲乙之间有没有委托合同。若甲乙之间能形成代理关系,那乙就可以认定是甲的间接代理人。

合同编有规定,乙向银行纰漏甲是委托人之后,银行便可选择向委托人甲主张权利。

古代的读书人提到钱,感觉都是复杂的,有说君子固穷,有说君子爱财。

直到今天,天下攘攘,钱在心中的位置摆在哪,其实仍然值得探讨。

工人做工,公务员上班,律师奔波,甚至专家讲座,学者出书,多少都与此有关。

我感觉,对钱的喜爱应该算是人之本性,不必过分压抑。

只是需要端正一个态度,就是钱的来源要确保绝对正当,是自己真正辛勤劳动过,真正付出了汗水,又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挣来的,当然坦坦荡荡。

只应直中取,不可曲中求!

马云是有钱,雷军是有钱,但是他们给天下人带来了太大的方便,改善了大家的生活方式。所以他们的钱是应得的。

挣钱能力的大小,能反应一个人为这个社会提供服务的多少,所以通过正途挣的钱多,是一件值得荣耀的事。

当然,世俗很强大,总有些事,让人不愿意看到。有些人,会擦着法律与道德的边,甚至越过原则的界,捞些不能让心里踏实的钱。

于此,就算勉强认为惩恶扬善不在自己分内,也不应有丝毫钦羡。

人生不得以有学之贫贱比于无学之富贵也!

这个世界不是有钱人的世界,也不是有权人的世界,而是有心人的世界!

态度积极,精神饱满,灵魂充实,不比那些腰缠万贯,却沉迷于网络游戏等颓废空虚的人生要强得多吗?

即已衣食无忧,何必再求挥金如土。

一个人的思想认识,可以影响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所以聊聊这个还是有意义的。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参考阅读《成就感从哪里来》

题外话写多了^_^

在物权编的通则分编,最精彩的当然是物权变动,然而要写物权变动,必须先写好物权的公示原则,要说清楚公示原则,又绕不开对抗规则。

好像公示原则与对抗规则理顺了,物权变动自然就水到渠成的理顺了,下一篇开始慢慢写。

以后尽力少写题外话,踏踏实实学习^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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