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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对办案人员的灵魂拷问---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不公示?

 米走6696 2022-02-04

​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是每个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都知道的法定事项,现在某些地方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将其缩短到了七个工作日,如果不公示,将会面临执法责任追究。初看似乎没什么问题,然而仔细研究,却会发现在特定情形下,是选择公示还是选择不公示,办案人员却会面临着一个“是与否”的灵魂拷问。那是什么情形呢?我们创设一个案例来进行一下研究,声明一下: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话说S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营零食,在业内也算是“零食茅”了。在电商的冲击下,传统市场渐渐萎缩,面对困境,该公司设立了线上销售平台。很不幸的是,在线上销售的制度设计中借鉴了社交电商的模式,运行了一段时间后被D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认定构成了团队计酬式传销,下达了处罚决定。

依照公示规定,该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公示,被敏锐的媒体发现进行了报道,公司股价应声而落,更有好事者连接挖掘出S公司前些年发布过有违公序良俗的广告,推波助澜,连着吃了几个跌停,股价直接跌到了地板上。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提起二审,胜诉。说句实在话,裁判结果不可控因素太多,我们只看结果。

公司反诉该局,要求赔偿损失,请问该怎么办?

期间正好有一个大股东Y公布了减持计划,按计划减持,结果可想而知,股东愤而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请问该怎么办?

好了,这个故事讲完了,我们来看看这个故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到底什么时候生效?

这个问题提出来,很多人会嗤之以鼻: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并送达之日就产生了法定的效力,还用讨论吗?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复议撤销、诉讼撤销后,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这也是法定的,在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间,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到底有效呢还是无效呢?如果提起复议诉讼,那么它的效力自然要等到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之后才能确定,应该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在复议诉讼期内,当事人没提起复议诉讼,是不是它就有一定有效呢?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如果第四十日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这份处罚决定的效力变为待定,你公示一份效力待定的处罚决定又有何意义呢?

退一步讲,假如行政处罚决定在复议诉讼过程中还是有效的(依据是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只有两种状态: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后按照规定,办案机关把已公示的信息撤下来,并说明原因就行了,这是标准操作,然而给企业造成的影响能挽回吗?如我们讲的那个故事里,S公司和大股东Y面临巨大的损失,又该找谁索赔呢?我们再退一步,假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企业和实际损失人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到了最后,不管是复议撤销还是诉讼撤销,说明你的案件办得有问题,办案人员会不会面临着追责呢?那简直是一定的。

假如真的办案人员也免责了,企业和大股东岂不是冤死了?他们也只能大喊:下雪了!

企业那里不下雪,办案人员那里就一定会下雪。

所以,这样的案件公示还是不公示,办案人员面临着一个灵魂拷问。

很不幸,这样的案件往往又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管是按《行政处罚法》,还是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都必须公示。

二、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可以说,无论是行政处罚的法定要求,还是信息公示要求,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孤立的看,都没有问题,可联系起来,就有问题了,问题在哪里呢?

问题在于行政处罚的生效条件和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

首先就是行政处罚的生效条件,我们类比一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一审判决书何时生效呢?普遍认为是上诉期满了才生效。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是对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二审判决即终审,送达生效,具备最终裁判性,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讲,行政处罚面临着复议、一审、二审等程序的审查,更为类似于一审判决。但行政处罚决定却普遍认为自作出时就产生效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没有普遍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时体现得还不明显,然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升到法规高度时,这个问题就表现出来了:信用体系建设是大方向,而且说实话,绝对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当公开,必须公开,而且公开的必须是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面临着多个审查机关的审查时,它并不具有最终的效力,立即公示,是否适当呢?最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些有影响的处罚信息会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决不是把已公示的信息撤下来并说明原因就可以挽回的。

比如资格罚,作出处罚决定后立即剥夺当事人某种资质呢?还是等复议诉讼期满后再剥夺呢?如果立即剥夺,经诉讼又撤销了,期间没有资质,导致无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损失又该由谁负责呢?你不立即剥夺,是不是意味着行政处罚未生效呢?

假如把这个公示期延长,比如延长到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之后(结案条件处罚程序中有规定,这里就不再多说了)。时间跨度可能会达到一年以上(假如复议或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程序全部走完的话),这样的公示又似乎失去了时效性。

这个问题似乎无解。

三、怎么办?

说句实话,不知道,神仙打架,凡人遭殃,法律制度在那里,谁也没有办法,如果出现故事里的情形,下雪是一定的。但作为基层执法人员,痴人说梦,也得做个梦吧:

梦境一:实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制度,与公示制度相配套,赋予当事人二十个工作日的复议诉讼期间,逾期不行使,权利丧失,此时,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此时,进行公示,既可满足公示时效性,也可防止出现故事里的情形。然而这个梦里,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两座大山,难以逾越。

梦境二: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条件改为结案后若干工作日内公示,既避免了因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而导致的撤回公示,又不会对合法企业商誉造成损害。然而这个梦里,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若干配套规章的障碍。难以梦想成真。

梦境三:办案人员不公示,然而面临着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这场雪与那场雪孰大,谁的地盘谁做主吧。

唔,闹钟响了,梦也该醒了。

回到我们的话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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