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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奇: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历史探奇 2022-02-04
鲁西奇: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

首先,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资源、社会与文化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建立并保持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诸种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乡里制度采用怎样的方式,是官府设官置吏,采用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谓“乡官制”),还是征发或召募职役、各任以职事,即主要采用征役以任事的管理方式(所谓“职役制”),它都是国家基层控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王朝国家(“官”)的制度,而不是民间社会(“民”)的制度。因此,以各种乡村社会的力量(包括不同类型的乡村豪强、乡绅以及“边缘群体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的“自治”制度(包括血缘的、地缘的、业缘的以及以信仰或仪式相联系的组织及其制度性安排)不包括在内。

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往往立足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及历史学)背景,在不同的学术体系与语境中,使用乡村制度、乡村控制制度、乡里制度等概念,而一般未予以清晰的界定。所以,需要对这三个概念略作辨析。

一般说来,乡村制度(或农村制度)乃是相对于城市制度而言的,是指在乡村(农村)区域建立并运行的诸种制度,包括乡村(农村)的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控制特别是行政管理与治安制度)、教育与文化制度(包括社会伦理与礼仪制度、教育文化体制)等。乡村制度的研究者主要立足于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分划,将城市及其制度性安排作为乡村、乡村制度的参照系,展开对于乡村及其制度的探讨。因此,研究者虽然也把国家(其不同层级的统治中心,主要在城市里)在乡村地区建立并实行的诸种制度包括在乡村制度中,但往往更倾向于强调对乡村、乡村制度与乡村社会“特性”的“发掘”与揭示,所以特别着意于乡村“自生的”或“内在的”、具有“自治性”的诸种制度,如村庄组织、宗族组织等。这种研究的出发点,一般是将古代中国界定为农业国家,认为乡村经济、社会与文化乃是传统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的主体,故而研究乡村制度乃是深入探究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入手点。

乡村控制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则是国家政权(在中国古代史的背景下,则主要是王朝国家)及其在乡村的代理人,是站在国家、政府以及乡村权力的掌握者的立场上,探究国家权力和权力集团通过怎样的制度性安排,控制乡村地区与乡村民众,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乡村控制制度,既包括国家权力控制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如乡村行政管理组织、治安监控体系、赋役征发系统、文化与思想控制体系以及救荒等社会救济系统等,也包括乡村权力的掌握者,如何通过国家“授予”或“委托”的权力,并利用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其拥有或掌握的武力、财力与文化权力,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制度”及其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并维护乡村社会及其秩序。萧公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19世纪中华帝国对于乡村的控制的。在其名著《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二编“乡村控制”中,萧先生用“治安监控:保甲体系”,“乡村税收:里甲体系”,“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思想控制:乡约及其他制度”等四章的篇幅,主要讨论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制度;而在第三编“控制的效果”中,则着意分析村庄领袖、宗族等乡村组织在乡村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中的作用。

乡里制度或乡里控制制度则是乡村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以赋役征发和治安监控为目的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权力通过不同的行政方式,控制、管理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制度性安排。征发赋役和监控治安虽然都是乡里制度的主要功能,但二者的制度性规定(如赋役的种类、税则,邻保连坐的法律规定等)并不包括在乡村行政管理制度之内。同样,户籍制度虽然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乡里制度的前提,甚至包含在乡里制度之内,但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控制制度,而乡里制度却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历史学者更倾向于以特定时段具体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指称特定时段乡村行政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如秦汉乡里制、北魏三长制、隋唐乡里制、宋代都保(图)制、金元社制或村社制、明清里甲制与保甲制等,只是在综论历代王朝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时,才概括性地将之总称为“乡里制度”。

其次,就其基本结构而言,乡里制度由乡、里、邻等县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组成。其中,乡包括若干村落,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或户口赋役籍帐汇总的单元,或人文地理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以五家互保连坐为原则,是最基层的治安监控单元。

在儒家学说理想的设计中,比邻而居的五家民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又相互伺察,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赏罚相延及,故上级管理者于各户之出入、存亡、臧否、逆顺皆可得到了解与把握。清人陆世仪说:“治天下,必自治国始;治国,必自治乡始;治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在这个意义上,以五家(或十家)民户为基本编组单位的邻、比(伍、什、保、甲)等,乃是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最基层的单位。“比邻而居”是邻比编排的原则,换言之,邻比是以民户的居住状态为根据编排的管理单位,在本质上是地缘性的组织单元。

里、闾之制,也起源于居住单位。《说文》释“闾”,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闾也。” 则闾之本义,即指群侣而居,亦即整齐的聚落内部分划为若干规整的居住区。《说文》释“里”,谓:“居也,从田从土。” 故“里”乃是指带有田地的居住区。里大抵有土垣围绕,内部分划也较为规整。故无论制度规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还是以百家、百一十家为里(闾),而在实际的编排中,里必然以村落为基础,或以一村为一里,或合数村为一里,或将一大村(包括城邑)编排为若干里。里编定之后,则当相对保持稳定,不必因户口增加而频繁地重新编排。质言之,百家之里是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

乡在起源上就是一种地域单元,指包括若干村落的乡村区域。秦汉时期的乡是县级政权之下的行政区域,所统户口一般在千余户至数千户,规模较大;在乡部的中心聚落设有乡廷,以啬夫或有秩主管乡政。魏晋南北朝时期,乡的户口规模逐渐减小,至隋唐时定制为五百户,远较汉代的乡为小。唐代的乡政由所属五里的里正主持,诸乡里正到县衙当值,处理本乡事务,故诸乡不再有乡司驻地。因此,中唐以迄北宋前期,乡遂逐渐向以赋役征纳为核心的籍帐汇总单元和人文地理单元演变。在乡逐步退出乡村事务的具体运作之后,管、都保等相继成为县与里(耆、大保)之间的、统领数村的地域行政单元,其所领户数在250户至千余户不等。明代里甲制下,县直辖各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乡级”行政管理层级。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全面推行,以千家为基本编制原则的“保”在乡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成为以百家为原则、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甲”(百家)或“里”之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并为近代以乡镇为核心的乡村控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因此,虽然历代乡里制度历有变化,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由乡、里、邻(无论其具体名称若何)三个层级构成,而乡、里、邻又分别对应县域范围内的地域分划单元、村落以及邻保三个地域与居住层级。由地域分划、村落、邻保的地域与居住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乡里制度在结构上的相对稳定性。

第三,就具体的功能与运行机制而言,乡里制度的核心问题有三:一是如何把乡村民户编排进乡里体系之中,二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体系征发赋役,三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体系维持乡村的治安和社会秩序。其中,根据怎样的原则、怎样把乡村民户编排进乡里系统,乃是乡里制度运行的关键。

总的说来,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在原则上,都是以户口编排为起点的,亦即规定以五户为邻、比、伍或十户、十一户为什、甲,二十五户、三十户、五十户、百户、百一十户为一里、大保、社,二百五十户、五百户、千户为乡、都等。这种编排原则及其实行,需以严密的户籍控制为前提——只有掌握了较为准确的户口籍帐,才能根据著籍户口编排乡里,并通过乡里控制体系征发赋役,维护治安。可是,受到民户逃亡、豪强荫蔽强占以及隐冒户口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王朝国家对于乡村民户的控制,往往随着国家控制力的衰退而逐渐松弛——在一个王朝周期里,国家能够有效掌控的著籍户口在全部户口中所占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建基于户口籍帐之上的乡里编排遂越来越不能发挥征发赋役的功能。同时,虽然在按户口编排乡里时,是以著籍户口的居地为基础的,亦即根据村落编排乡里的,但在乡里编排确定之后,由于社会动乱、人口迁移等原因,越来越多的民户脱离其原先的乡里,也使官府无法再依靠固有的乡里控制系统征发赋役。凡此,均引发了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由户口原则向居地或田亩原则转变,即不再以户口、而主要以居住地(村落)或耕种的田亩,作为征发赋役的根据。乡里制度的基本原则由户口原则向村落、田亩原则的演变,乃是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根本性变化。根据这种变化线索,我们可以将古代乡里制度及其演变,大致分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在每一个时期里,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均首先建基于户口原则之上,然后渐次变化为村落或田亩原则;至下一个时期,又重新确立户口原则,复渐次过渡到村落或田调原则。所以,这三个时期,也可以看作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制度演变的三个周期性循环。

(1)从秦汉的乡、里到魏晋南北朝的村、丘、屯、坞。秦代乡里制度的根基,在于把军队的组织管理方法应用于民户编排和乡村控制,因而核心在于户口控制,乡里编排的基本依据乃是著籍户口。汉代沿用并强化了这一原则,规定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千家)一乡。如此严整的五、十进制的户口编排当然只是基于统治理念的制度性规定,在其实行之初,就受制于各地自然环境、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居住状态的差异,而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差异——每里领有的户数既相差较大,每乡所领里数、户数更有较大差异,而伍、什之编排甚至在很多地区并未实行。尽管如此,户口原则仍然是秦与汉代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

可是,至迟到东汉中期,就已出现了籍属乡里与居住地不相符以及脱籍的现象。至汉末乱离,以迄于魏晋,户口流散,或逃亡他乡,或托庇于大族,国家掌握的著籍户口大幅度衰减。在制度规定和运作方面,汉代以来由乡廷负责的八月案比渐不再如期进行,故西晋制度乃在县廷中按乡分设治书史或史,负责编制各乡户口赋役籍帐,从而使乡的事务重心转移到县廷中来,乡正、啬夫之地位遂逐渐降低,甚至可能普遍不再设置,或即使设置也发挥很少作用。至东晋南朝,侨郡县、蛮左郡县一般不再分划各乡,南方土著县原有的乡在县域行政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小,终至于基本没有作用。同时,以户口编排为基础的“里”也逐渐松弛,丘、村等自然聚落逐步演变成为实际的乡村行政管理单位,与“里”并存,甚至慢慢地取代了“里”。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权遂渐次落入所谓“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的手中,而这些土豪宗帅据有村屯坞壁,以武力、财力控制其所团聚的民户。魏晋十六国以至北朝前期北方地区普遍存在的坞壁,也发挥了实际控制北方乡村地区的作用。由土豪宗帅主导的村、丘、屯、坞在北南方地区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说明秦汉以来由王朝国家主导的、以户口原则编排乡里体系的控制方式,已基本丧失其作用;而作为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单位的村、丘、屯、坞等,无论其规模大小、具体形态如何,均是以居住地为原则的。

所以,概括地说,自春秋战国以后逐步萌蘖、至秦汉时代形成的以户口原则编排的乡里控制体系,至东汉中后期渐次崩解,逐步被以居住地原则组织起来的村、丘、屯、坞所取代。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第一个循环。

(2)从隋唐的乡-里到宋元的都-图与村社。隋唐乡里制的制度根源,来自于北魏三长制,其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是户口——无论隋开皇三年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里),闾四为族(党)”,“五百家置乡正”,开皇九年“制”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还是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均以户口作为编排乡里的根据。虽然在其编排之初,就不得不考虑到村落的大小规模而对“里”的编排做出调整,并在制度上确立了“村”的地位,“乡”更有其明确的地域范围,但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乃是户口,则是没有疑问的。所以,自北魏以迄于隋至唐初,在长时期的乱离之后,户口控制的基本原则又逐步确立下来。

然至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地与田亩乃成为“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的主要根据。 赋役既以居地和田亩为主要根据,户口的意义乃大为降低,户口籍帐之荒废乃成为不可避免之趋势。户口籍帐既渐趋荒废,以籍帐为基础、并以籍帐编排和租庸调之征纳为主要职能的乡里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崩解。而同时,以地域(居住地域与生产生活地域)为核心的村,以及作为两税法基础的田亩,遂成为征发赋税的基本单位。这一变化的实质,乃是居地与地域控制的原则逐步取代了户口控制原则。

变化的结果,是当五代、北宋整顿乡里控制体系时,即不再试图以户口原则编排乡里。北宋前期,无论是乡里(置有乡书手、里正),还是耆(置耆长)、管(置户长),都不再按户口原则编排,而基本上按地域和村落分划。熙宁、元丰年间实行保甲法,试图重建户口控制体系,然在实行过程中既颇有曲折,复渐次发生变化——保甲法的户口控制原则,不得不逐步适应两税法按田亩征发赋役的原则,从而使都保、大保逐渐由户口控制单元,演变为地域控制单元,特别是南宋时在部分州县推行经界法,按乡均定两税、按都保丈量土地、按大保编制田亩图帐,都-保制遂在部分地区演变成为都-图制,都、图(大保)的地域单元的性质乃更为突显。元代南方地区的乡里控制体系,虽然根据元制差充里正、主首、社长,但里正、主首按都设置,社则多据图(大保)或村设置,实际上仍是沿用南宋以来的都、图、村格局,在本质上仍然是地域控制,而非户口控制。在北方地区,自晚唐以来,村实际上已逐步取代里,成为乡村基层管理单位与社会组织。金代的村社制融合女真固有的寨(蒲辇)制与唐中后期以来北方地区的村制,确立了以村社为乡村基本控制单位与社会管理组织的制度。在金元时期的北方地区,虽然也间有一社包括两个或以上村,以及一村分为数社的情况,但一村一社的情形比较普遍。

由北魏三长制发端的、以户口控制原则为基础的隋唐乡里制,以中唐实行两税法为契机,渐次向以村落、田亩控制为基础的乡村控制制度变化,五代时的团、耆,宋代的管、耆、都、图,都是以地域或村落控制为基础的。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第二个循环,这个循环也是从户口控制渐变为村落与田亩控制。

(3)从明代里甲制到清代“顺庄法”。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以人户控制为基本原则,“赋役皆以丁而定”,实际上主要来源于元代北方地区实行的村社制和户丁税制,并非沿自南宋以来南方地区实行的、以居地和田亩控制为原则的都-图制。当然,黄册里甲制在南方地区的实行过程中,事实上是与此前已普遍编造的鱼鳞图册制度相结合的,又规定编里“务不出本都”,故里甲编排实际上尽可能将户口编排落实到固有的居地—田亩系统之中。而在北方地区,由于大规模地“迁民”,按屯编排迁民,户口原则遂得到较为全面彻底的实行。尽管各地在实行里甲制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但总的说来,明初黄册里甲制在性质上属于户口控制。

明中期以后,随着人口迁徙与田亩地土的变动,以户籍编排为核心的里甲制渐至崩解,系于某里之下的户口未必再集中居住于其原来的村落或地域之中,各村落所属田地则未必再系于本里户口之下。吕坤说:“一里之地,满县分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是以一里催科,四境寻人,多里老之奔驰,成输纳之逋负。”户籍遂与特定的村落、田亩相脱离。正因为此故,隆庆、万历年间,各地遂不得不推行赋役改革,清丈田亩,“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于亩于人。”即以田地为基础,赋役随地亩征派,而不再以户籍为纲目、赋役系于户籍之上。这样,建基于户籍控制之上的“里”乃渐次被不同类型的地域单元(如村、庄、垸等)所取代。

清代,各地虽然仍然编排里甲,但里甲之“里”(亦称为“社”)实际上已成为单纯的户口赋役籍帐编制单位,逐步脱离实际的地域范围——按里设置的“里书”、“社书”、“册书”或“书手”等,不再下乡到所管的里催征赋役,而是在州县衙门里负责编制有关户籍赋役帐册,并办理田产交易、粮户过割等事宜,乃是县衙的胥吏。清初推行“均田均役”,“照田编甲”,从而在制度上确立了按照田亩编排图(里)、甲的原则,“按田轮役”逐步过渡到“落甲催征”,而“甲”复“顺庄”编排(即以人户现居村庄为编查依据, 散落各地的田地,一概归户主名下,登册纳粮,所谓“挨庄定甲,地归本庄,轮流应役”),从而将原有的里甲户名与田土最终落实到人户居住的村庄,最终完成了户口控制向村落控制的转变。

从明初严格地按户口编排的黄册里甲制,到明后期各地区渐次实行的赋役按田亩派征、系人户于地,再到清前期“照田编甲”、“地归本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变化完成了其第三个由户口原则向村落—田亩原则演变的循环。

总之,户口控制与居地—亩地控制乃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控制的两种基本方式。秦汉、隋唐与明朝在其建立制度之初,均立足于户口控制原则,试图尽可能掌握较多的著籍户口,并根据其所掌握的著籍户口,编排乡里控制体系。而在东汉中后期以至于魏晋十六国南朝时期、唐中后期以迄于南宋、明中后期以至于清代,因为各种原因,建立在户口原则之上的乡里控制体系逐步松弛甚至趋于崩解,乃不得不因应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逐步根据人户居住的村落、耕种的田亩,来征发赋役,并通过不同方式,以村庄、地域为基础,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

摘自《“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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