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来啦
![]() 正文来啦 2.1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怠于履行义务”,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 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依据索引:《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15.【因果关系抗辩 16.【诉讼时效期间】 2.2 一人公司的特殊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索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图/来源:网络 2.3 股东滥用股东地位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依据索引:《公司法》第二十条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九民纪要》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依据索引:《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图/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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