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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最关心的股权纠纷常见问题解析——法院最新裁判口径分享

 遥远的雷音 2022-02-08

原创 星瀚金融部 星瀚微法苑 2016-10-24 07:09


  • 作者:阮霭倩,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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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Q1:股东欲转让股权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如何正确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当通知出现瑕疵,已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A1: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这里需要注意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股东享有的表决权过半数。在通知过程中,即使已经取得人数过半股东的同意,也必须完成通知全部股东的手续。


其次,经过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均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工商变更。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的具体约定。


如果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前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该协议的效力不受公司其他股东的影响,依然生效。如其他股东在该协议生效后主张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协议视为履行不能,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主张其他合同权利,诸如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欲把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需要经全体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

 

Q2:如果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采用“高报低卖”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导致其他股东错误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什么救济措施?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受让方除按照该协议内容请求补救措施、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A2:如果股东采用“高报低卖”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实质影响同等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以股权转让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的,除了协议约定的权利外,受让方如有相应证据,还可以向转让方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如股权价值的增值。

 

Q3:诉讼过程中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裁判后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方应如何保障自己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让方和其他股东是否可以竞价?


A3:诉讼中因为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已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但裁判后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方可以重新起诉要求按原《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其他股东因其之前的不诚信行为,不得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一般认为,受让方与其他股东不宜在诉讼中对股权转让进行竞价,一方面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不单单是指价格,还包括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单纯的竞价并不能够体现受让方与其他股东开具的是同等条件。另一方面竞价行为也容易绑架转让方股东的意志。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Q1: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法律要求应当通过产交所进行公开拍卖,股东的优先权如何体现?产交所认定未参与竞拍的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定有效吗?


A1: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也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并保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往往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所来进行公开转让。实践中,有些产交所会通过自己的交易所规则来设定规定,未参与竞拍的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实上,产交所作为一个交易机构,是无权自行制定规则认定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国有企业的其他股东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在公开竞拍中入场参与竞拍,也可以在竞拍完成后的,另行组织竞拍。只需以同等价格进行举牌,即可获得国有企业的股权。

 

三、解除股东资格


Q1:公司控股股东验资之后又抽回了出资,小股东应当如何维权?

A1:可以通过股东除名的方式来解除控股股东的资格。

首先,公司应当催告控股股东,让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资。如果控股股东仍然不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会。由于控股股东对此具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因此临时股东会可以作出有效决议除名该控股股东,同时决议一定期限内履行减资手续。如果控股股东不配合,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四、股东知情权


Q1:股东知情权是否必须具有股东资格才可以行使?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知情权?

A1:是,股东知情权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目前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但是法院的实际审理过程中,已经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五、董事、高管忠实义务


Q1:公司高管与其他人合伙开公司与公司同业竞争,造成公司损失,可以起诉要求该公司的收入归本公司吗?如果高管配偶设立公司与本公司发生交易,可以认定为“自我交易”予以禁止吗?

A1:《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管规定了忠实义务,其中包括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损失,只能要求该董事、高管本人的收入归入本公司,不能要求将该公司的收入归入本公司。目前对收入的认定、比例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要结合具体证据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也会酌定金额。

另外,法院的司法审理中一般认为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仅限于其本人,配偶仍然应当认定为关联方,不宜认定为“自我交易”予以禁止。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


Q1:公司准备清算,股东会决议未让小股东进入清算组,小股东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A1: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小股东无法进入清算组并不意味这小股东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清算完成后,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小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对清算结果进行审查,要求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如果存在其他股东侵犯小股东的财产权利的,小股东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比例分配或请求赔偿。此外,在清算过程中,小股东也可以要求行使知情权,充分了解清算过程是否存在侵害小股东的情形,从而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文为“星瀚微法苑”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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