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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刑事审判参考:自首与非自首的量刑情节对比

 陆大伟律师 2022-02-10

陆大伟 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

【前言】

“江苏省刑事审判参考”,由“律师会馆”主编陆大伟主持编写,所有案例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考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天同码》的编排模式,同时又根据实务经验加入了“证据目录”、“陆大伟评价”等栏目。

其中,“裁判摘要”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原文摘录,而“实务要点”的内容为笔者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提炼而成。“证据目录”一栏是根据判决书中的表述,摘录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形式,以供读者在办理同类案件时进行参考。“陆大伟评价”一栏为笔者关于该案判决的评论,或指出该案还可以适用于哪些领域,或指出该案存在的一些问题。

王灵跃等使用“伪基站”向大量手机用户强行发送广告短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

(2016)参阅案例11号

【关键词】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一、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导致大量移动手机网络中断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王灵跃等使用伪基站向大量手机用户强行发送广告短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6页。

二、实务要点

1.犯罪后,能够自首的,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参见《王灵跃等使用伪基站向大量手机用户强行发送广告短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2.无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减轻

参见《王灵跃等使用伪基站向大量手机用户强行发送广告短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三、证据目录

本案中定罪的证据主要有:1.证人证言;2.连云港移动公司受非法干扰损失情况的报告;3.灌南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灌公(网)勘[2014]003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4.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出具的SRTC2014-A003-委0006、0009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鉴定意见等。

四、陆大伟评论

该案二审的“本院认为”中,在认定二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又进一步认为二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该表述是存在问题的。

认定共同犯罪之目的在于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故笔者认为,在已经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单独行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考量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评价不会对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影响,因此无意义。只有在单独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有必要考察其与构成犯罪的其他行为人是否构成共犯,如果构成,可将其行为评价为犯罪,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其为主犯或从犯,从而决定其量刑。而当某一犯罪存在多个行为人,而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单独考察都构成犯罪,如果多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多个行为人当然都为主犯,不可能属于从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共同犯罪,对定罪无意义,对量刑也无意义。


【作者简介】

陆大伟,1989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学考试),现就职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会馆”公众号主编,爱好纪实摄影、马拉松长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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