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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昂贵的遛狗赔偿案之教训

 wuday8 2022-02-10

61岁的徐女士每天都要晨跑,一天早晨,徐女士在小区里晨跑时被两条未拴绳的狗追逐,徐女士摔倒在地,两只小狗还爬到了徐女士的身上。徐女士颈椎摔断,脊椎损伤,颈部以下全身瘫痪,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狗主G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用共260余万元。

法庭上,G某辩解道:“监控视频中,不能完全反映徐女士是被柯基犬绊倒,徐女士有可能是自己摔倒所致。”

视频显示:小区路面平坦,徐女士跑步时步态正常,有两只柯基犬跟随在她脚边。虽然视频不能反映出当时的细节,但可以看到两只柯基犬在徐女士摔倒时,仍在她的脚下。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女士是被宠物狗绊倒摔伤的。

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了他人伤害,无论饲养人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视频显示:本案中的G某遛狗时未拴绳,致使宠物犬造成了徐女士的损害,应该承担对徐女士的赔偿责任。

徐女士遭此横祸,在老家工作的儿子辞掉了工作,卖掉了房子,专程来京照母亲。年轻的狗主人G某发生此事后,相恋多年的男友立刻和她分手,自己没有积蓄,老家的父母也无法拿出这么多钱帮助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G某赔偿徐女士90万元,先期支付30万元,G某父母只好把房子卖掉,帮G 某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后续的60万元分7年支付。据了解,这个养狗成本是国内最高的一起案例。

现实生活中,各地城市管理的法规都有遛狗必须拴绳的规定,但很多养狗人对此不以为然。他(她)们认为“狗是人类的朋友”,不会造成他人的伤害。每天遛狗时不愿意拴绳子,想要给自己的狗狗多一些自由。他(她)们明知此举是有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我行我素,对小狗继续放任自由。然而,人们并不会想到:主人给狗狗放任自由的时候,危险就伴随在自己身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一条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也就是说,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不管饲养人有没有责任,都视为侵权,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饲养人才可以免责。在徐女士摔伤一案中,G某抗辩无法确认徐女士受伤与自己的狗有关,但法院根据视频中徐女士摔倒时狗仍然在她身边的事实,确认G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北京市的养狗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遛狗必须拴绳的条款。也就是说,G某遛狗不拴绳,是故意违反了行政规定,忽视了动物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G某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虽然与本案无关,但却告诉那些养狗人,想要饲养有危险的烈性犬,一旦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狗是畜牲,它不会完全按照狗主人的意志行事的,一旦发生了致害他人的后果,狗主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也与本案无关,但曾经发生在北京动物园里老虎伤人的案件告诫人们,凡是动物,特别是一些烈性动物,对人类是有危险的。在动物园里忽视危险而与野生动物接近,造成伤害后果,虽然动物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只能是在有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承担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伤害,则动物园会免责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也应该引起朋友们注意,有些养狗人在狗发生了难以治愈疾病或者本人出现了经济危机或者搬家到远处的时候,往往会将自己的养的猫狗等动物遗弃。一旦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发生了这种行为,狗狗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原狗主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动物因为某种原因可能会逃逸离开主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狗主人必须及时寻找,否则,狗狗在逃逸期间伤害了他人,狗主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有些养狗人在遛狗的时候,发生了第三人挑逗狗引发了对他人的伤害后果,如果受伤人要求狗主人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届时,即使狗主人可以辩解是第三人挑逗引发的事故,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狗主人只有先行赔偿后,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这一条规定非常明确,不管什么人养狗,都必须依法饲养,并且保证在饲养的时候不得有违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目前有很多养狗的人把狗养在居民楼里,狗在楼内吠叫、拉屎尿对他人的生活有严重影响,如果狗主人不能避免这种影响,一旦发生纠纷和诉讼,狗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有许多养狗人带狗乘电梯时,把狗放在地上,这种行为也是对他人生活的妨碍,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小区居民在院里遛狗不管狗的大小,都必须拴绳以保证安全。因为,小区院落是公共区域,老人小孩多得很,一旦发生狗对人的追逐并造成伤害,就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届时狗主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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