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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且工程款按实结算,承包人应当举证所用材料种类和价格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2-02-12

对于“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且工程款按实结算,承包人应当举证所用材料种类和价格”的裁判结论,既包含了“从约原则”的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也包括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工程造价纠纷历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体现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解决的方法论。普遍的规则只有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才能生成相应的结论。因而,即便是同样的规则,在与不同的案件事实结合的时候,其结论也是不相同的。

以往,笔者直接选取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以此来揭示法院的观点。在此,笔者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入手,笔者选取了(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是这样认定基本的案件事实:2003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由乙方包工包料。价款计算以设计施工图纸加变更作为依据。土建工程执行99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1定额,按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取费,工程所用材料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定额信息价购买不到的,甲乙双方协商议价,高出定额部分作差价处施工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组成部分并入合同价款内。

以上内容即是该案有关合同价款事实的一个认定,当然该事实均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意义,而且承包人约定了对自己十分有利的计价条件。就从以上事实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其一,承包总价已决算为准,即工程竣工后再计算总造价,而不采用期中结算累积的方式;其二,乙方包工包料就意味着不存在甲供材的情形;其三,以设计施工图加变更作为依据表明工程量按图计算;其四,执行定额即说明消耗量按定额计算得出,同时按照配套文件计算出管理费和利润等。其五,“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意味着部分材料如承包人低于信息价的市场价格购进,应当以信息价为计价标准。而“定额信息价购买不到的,甲乙双方协商议价,高出定额部分作差价处”则说明如果承包人购入价格高于信息价,可按照实际采购价计算。

而在本案中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涉及工程造价的问题,即是“一审判决关于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价计算恒升大厦已完工程造价是否适当的问题”。对此,(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恒升大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关于采用商品砼的具体要求长安监理公司工程主体质量评估报告中关于采用商品砼符合规范要求的评估结论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全部采用商品砼的情况说明以及临潼公司从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工程采用的是商品砼而非现场搅拌砼。承包人掌握施工资料,其可以通过举证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文件以及材料购买合同等,证明使用的事商品混泥土。

在建设工程中,混凝土是最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其价格占工程总造价相当大的比例,本案的争议也因此而起,即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还是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采用集中化拌制,机械化程度高,并且一般有专一的技术人员跟踪服务,现场搅拌混凝土则没有这方面的优势,因而二者的价格不同,这是争议焦点之一。争议焦点之二在于如果采用商品混凝土,那么其价格是实际购买价还是当期信息价呢,对法院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为“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3 846047.39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实际购买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以此单价为依据所鉴定的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相对于其他两种总造价较真实。

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因而成发包人需要重视合同,尤其是造价条文的拟定能力,一则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争议,二则即使对簿公堂,也可以对判决结果又比较清晰的预期。在此,我们还需要明白一个道理,举证责任之所在,即为败诉之所在。因而对于证据的问题不得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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