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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约定解除合同期限,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支持?

 律赣州 2022-02-15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9日,张某(买方)与恒大置业公司(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总价款3341183元。合同约定:恒大置业公司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张某交付该商品房,若恒大置业公司逾期交付超过180日后,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书面通知恒大置业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注:出卖人提醒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十二条中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张海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行使,若未在30日内行使该项权利,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合同解除权。

2020年7月23日,张某向恒大置业公司邮寄《退房告知函》,现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抬头部分明确标明:(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该条款不属于约定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恒大置业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交付讼争商品房,张某于2020年7月23日向恒大置业公司通知退房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期限,故张某主张依双方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2020)闽0211民初5651号

法律风险提示:

1、合同解除可以事先在合同中注明解除条款,合同中没有注明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进行解决,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非违约方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2、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积极行使,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即使对方违约,非违约方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3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载明,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应当在该期限内积极行使,期限届满的,非违约方难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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