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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啥叫“家族信托”

 静思之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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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就探讨一件事:

家族信托是不是民事信托?是不是只有信托公司才能成为其受托人?

家族信托,从英文family trust中的dynasty trust 演化而言,法律上并没有对此作出界定,如我之前所说,金融监管部门是无权对整体存在的家族信托做定义的,资管新规中的定义也只能适用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狭义信托业。

从理论分类上看,我们通常所说的“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借以和商事信托相区别。家族信托主要是以家族财富的传承、管理、分配等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并非单以投融资为目的的商事信托。

我知道很多人都不赞同我的这一观点。如果不接受民事信托/商事信托/慈善信托和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的二维划分,把商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混为一谈,把民事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混为一谈,在逻辑上会产生一些混乱,很容易会产生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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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Ia、IIIa和IV的区域都可能存在家族信托,不过有时因其信托目的过于简单,财产价值过低,我们不太好意思称之为家族信托而已。如在IIIa的领域我们可以称之为家庭信托或者民事信托。大家可能还有印象,在去年某信托公司开发的一款“普惠家庭信托”,也可以放入在Ia的区域。

事实上,家族信托既可以是营业信托,也可以是非营业信托,即,其受托人既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或者其他机构。信托业监管部门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当然可以对受托人是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加以限定——虽然存在简单粗暴之处(例如1000万起步,生生把家族信托按资金信托处理了),但它如此规定也有部分可以理解的地方。


但是,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应更尊重委托人的意愿,若委托人只信任自然人,而且信托事务的管理内容也并非投资融资,只是持有和分配,法律和监管规则并无理由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例如,之前探讨的“遗嘱信托第一案”就是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典型司法案例。该案例的财产数额也并不低,法院通过对立遗嘱人的“真意”进行解释的方式认定成立遗嘱信托。我们绝对无法否定该遗嘱信托是一个家族信托。

而且,家族慈善信托当然属于家族信托,这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此时把这个慈善家族信托归类为营业信托是不恰当的。

更何况,民间存在着大量的进行家事安排的信托的需求,不一定都需要以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实践中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来解决家事安排的司法案例已经不少了,民间没有透露出来的操作更多。

所以,家事信托或者民事信托是一个更为广阔的概念,其中,财富值比较高的和存在比较复杂财产传承安排的,自然可以称之为家族信托。在这种意义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只是民事信托概念中的一部分而已。

另外,坊间有很多流传甚广的说法,例如,

家族信托一定要有跨代际的传承;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一定是家庭成员:

家族信托只能是单一委托人,等等。

误解很多,有的之前探讨过,请参考,有的等有时间再一一探讨、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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