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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缄物是什么?——封缄物占有理论对盗窃、侵占、诈骗的影响

 夏日windy 2022-02-18

一、封缄物是什么?

封缄(jian,一声),说白了就是包装起来的物品。典型体现就是快递包裹,当然也指其他包装起来的物品,比如锁住的箱子、用胶条粘起来的箱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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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缄物占有理论的学说

如果所有人占有,那没什么可说的,自然是所有权和占有权一致。核心的争议就是,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运输等情况下,是否转移占有的问题。

一般来说,就是三种学说,其实是四种:

1.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2.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占有。因此,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以盗窃罪论处。

3.非区别说(其实就是两种:一种是委托人占有说,一种是受托人占有说)认为,封缄物整体与其中的内容物没有区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认为均由受托人占有,有人认为均由委托人占有。

单纯从占有的角度来说,张明楷采取区别说。因为认定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据此,受托人将内容物转移给自己占有的,当然成立盗窃罪。至于受托人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已有的行为成立何罪,则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如果受托人不法取得了封缄物整体,但只要不能认定受托人已经不法占有了其中的内容物(如行为人一直将封缄物整体置于自己住宅内),被害人对内容物的占有就没有受到侵害,难以认定为盗窃;如果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的整体,并能够认定受托人因为打开封缄物、出卖封缄物整体等行为而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公共汽车上的投币箱中的货币由谁占有,取决于投币箱的钥匙掌握在谁的手中。如果掌握在司机手中,则应认为司机占有了其中的货币;如果司机没有掌握钥匙,则其并没有占有其中的货币。

三、学说在案例中的体现

(一)运输货物过程中以假换真的案例

2010-04-22 13:50: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禚山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4/id/405408.shtml

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运输途中用“倒包换假”的手段,盗窃发往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氯化钾肥。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系购买了类似氯化钾的替代物后,在山东省日照港装货共计76吨,价值220400元。途中进行“倒包换假”,后二次封包装车。货物运送到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卸货时,被仓管人员发现二次封包的事实,经临沭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本案在定性方面产生以下两种意见:第一,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以假换真,骗取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20400元的氯化钾肥,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货物输途中采用“倒包换假”的手段,盗窃发往史丹利公司价值220400元的氯化钾肥76吨,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犯罪。理由如下:一般情况下,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二者互相交织的时候,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两罪加以区分,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互有交叉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行为所导致”可以作为区分两种犯罪定性的重要标准。分析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获取手段,是在运输控制货物的途中采用秘密方式,以假换真,而后二次封包,运送至被害单位,真氯化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非货物所有人史丹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或者接收,而是在货物交付运输以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货物所有人史丹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防备的情况下,采取“倒包”的方式,以假换真,秘密窃取。故窃取行为才是被告人李某等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类似氯化钾的假原料所起的作用是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即时被发现。故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此观点可以看出,在运输过程中的封缄物,采用的就是区别说。或者是委托人占有说

(二)非法获取封缄物行为之定性分析

http://www./view.html?id=72860

以下述案例为例:

王先生从银行取出20万元现金,放入密码箱内。他在回家途中叫了一辆出租车(司机为陈某),沿途正好经过王工作的公司,王让陈停下等一会,自己上楼去拿一份文件。当王推开车门上楼时,陈某回头看到王的密码箱还在车内,顿生歹念,不等其下楼,直接开车就走。开到一荒凉处,一阵拨弄之后鬼使神差的打开了密码箱,发现里面有20万元现金,将其据为己有。

对上述案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王和陈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且王虽然离开了出租车,但是其还在观念上占有着密码箱,故陈某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暂时离开,陈作为承运人对其财物具有保管的义务,他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保管关系,陈某客观上已合法地占有密码箱,故其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封缄物的外包装与内容物不可分割。受托人能支配整个物,当然也能支配其中的内容物。对于受托人来说,什么时候破坏包装取得财物都不影响其犯罪性质。因此,行为人非法获取封缄物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取其内容物,均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主观方面,受托人对于包装物和内容物均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受托人对于包装物的支配意思是明显的。尽管受托人并不清楚内容物的性质、数量以及金额等具体情况,但这并不妨碍受托人对内容物在主观上成立概括的支配意识。犯罪对象的具体性质,如数量、金额等具体情况并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中阻却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违法性的因素。比如小偷对于钱包内具体财物数量的未知并不妨碍小偷构成盗窃罪,钱包内财物的有无和多寡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因此,只要受托人明知或推断包装物内有财物,其支配意思就不仅及于包装物,也及于其中的内容物,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

客观上,受托人实际控制包装物与内容物。包装物与内容物只存在单一的支配关系。从物理的角度上来说,包装物与内容物密不可分,包装物在哪里,内容物也在哪里,受托人一旦控制包装物,意味着同时对内容物也有了支配力。委托人一旦丧失对包装物的占有,也将同时丧失对内容物的控制。所以,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包装物与内容物在时间和空间层面上是一体的,受托人对两者均有支配力。

最后,认定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侵犯财产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际的财物。针对封闭物的犯罪中,很少有只为了外包装而侵占外包装的,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了内容物而占有包装物,最后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地点打开包装,取走财物,其主观恶性并不因此而有所不同。如果仅仅因为是否打开包装或者打开包装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就以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实际上忽略了犯罪人的真正意图,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涉及封闭物的犯罪中,无论包装物的性质如何,都不会影响犯罪人对于内容物的渴求。将箱子整个带走或者是抛弃箱子,只窃取其中的内容物,主观恶性是完全相同的,在法定刑上也理应相同。刑法讲究比例原则,犯罪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应科以多重的刑罚。只有正确认识非法获取封缄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认受托人对封缄物整体的占有,才能对此类犯罪科以恰当的刑罚,统一法律适用,树立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

刘 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调研助理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作者坚持的是非区别说——受托人占有说

作者的理由是:分别占有说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分别占有说将整体物和内容物做了区分,认为整体由受托人占有,而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但它无法解决量刑上的问题。对于犯罪人来说,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内容物,很少有只为了外包装而侵占外包装的。至于行为人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得内容物,是先砸开外包装,还是整个拖走,都无关紧要,主观恶性不会有所不同。但为何会产生不同的法定刑呢?关键问题就在于分别占有说只看了外部行为,没有考虑犯罪人的真正意图。所以,将箱子整个带走或者是抛弃箱子,只窃取其中的内容物,主观恶性完全相同,在法定刑上理应相同。刑法讲究比例原则,也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应科以多重的刑罚。如果承认该说,就意味着同一个行为具有两种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比例原则。

分别占有说的误区还在于将占有理解为类似于民法上的所有权关系,是所有权的权能中的一种。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授权,否则即便在事实上控制,也不承认占有,该种定义实际上是将占有理解为观念上的占有而非事实上的支配

四、我的观点和分析

我的观点,其实很简单,就是从老百姓眼里来看,这个东西算谁的?就是所谓公众认知标准问题。

在当前快递业如此发达的今天,快递公司包裹从收发之时起,所有的风险都归到快递公司了。而且,实际情况就是只要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尽到送达义务的,就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运输包裹就归受委托人占有。无论他是否知道包裹里是什么,他的占有状态就是最好的证据。而且,也不会涉及观念占有的问题。这样法律关系最简单,群众理解起来也更容易。

而区别说,就是在刑法上过于保护所有人的观念占有,从而导致保管人、运输人的责任从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责任。如果按照区别说,那么,案例2中的行为就是盗窃罪,而不是侵占,那么,对司机来说,显然超出了趁机走人拒不归还的主观认知。而如果是按照区别说的逻辑,那么司机不打开包裹,一直存放着,则不构成盗窃罪,显然,结论会很荒谬。所以,仅仅因为物品加了一个包装,就得区分占有的是整体与内容,显然是学者们玩儿的一个游戏。如果,包装破洞了呢,掉出部分物品呢,如果包装被他人拆开,遗留部分物品呢?占有又有什么变化?这显然会增加游戏的难度。

所以,结论很简单,那就是封缄物的占有与一般物品的占有是一样的,不用特殊对待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那个运输过程中以假换真的如何处理呢?

那就是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在最后的交付环节,交付的是假的物品,以假换真,占有了真的。这也可以解释,如果以假换真到最后验货时被发现的,很显然应当是诈骗未遂,而不是盗窃既遂。同样,也可以解释,如果运输人擅自将货物变卖的行为,属于侵占,而不是盗窃。显然,几乎没有人会认为,运输人将运输的货物占为己有的,是盗窃,否则,那许多运输纠纷就都可以按照盗窃处理了。

但是,最后,显然张明楷的观点在司法考试中,似乎仍然是主流观点。注意答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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