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康美案一审判决结果引发了资本市场对于独立董事职权、义务以及如何履职问题的广泛讨论和思考,多家上市公司独董陆续请辞,原来的好位置一度沦为“烫手山芋”。 早在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中,就加大了对信披违法的处罚力度,“信披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披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力度从“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上升到“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信披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力度从“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上升到“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独董的违法违规成本显著提高。 注:下文中所提到的案件数量、处罚人数、处罚金额均包含拟行政处罚。 据易董数据统计,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处罚人数无大幅波动,但处罚金额上升趋势明显,特别是2021年涉及的处罚金额总计1298万元,同比增长183%。 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证券法》的实施。 2021年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件27件,涉及27家上市公司(其中8家已退市)、72名独立董事,证监会作出7件,地方证监局作出20件。 其中,有8起案件适用于新《证券法》,19起案件适用于旧《证券法》。 处罚力度上,适用于旧《证券法》的案件中:1起“内幕交易”,处罚金额40万;1起“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处罚金额3万;17起“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处罚金额在3万—15万不等。 适用于新《证券法》的案件均为信披违法,最高处罚金额60万,其中1起“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监管机构考虑到相关独董对案涉行为的补救,减轻了处罚,处罚金额10万。 可以看出,新旧《证券法》的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均属于较低金额,但新《证券法》下,违法成本明显大幅提升。 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多项违规行为。近三年的相关违规案例中,2020年度涉及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的各有1起,2021年度涉及内幕交易的有1起,其余均属于信披违法类。 纵观近三年涉及独董的违规案例,典型违规行为如下:
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独立董事中,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比例大幅提升,其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1)不知悉、未参与涉案违法违规事项; (2)不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不承担公司信息披露职责; (3)基于会计师审计报告作出的判断,关于年报签字是在充分提示风险的情况下同意披露年报; (4)无法通过审查年报的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 (5)对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无法发现; (6)涉案违规事项超出其专业能力范围,不具备专业审查能力; 上述常见的申辩意见大多数都未能得到认可与采纳。新旧《证券法》都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报告、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等都不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 相反,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出现上述行为,恰恰证明了其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5种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简而言之: 在签署文件之前,独立董事应当审慎核实,必要情况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后做出专业判断,若发现存在异常,独立董事应予以阻止、纠正,并在相关决议和披露文件上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 对于已签署的文件,若签署之后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舞弊的,独立董事也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事后补救,及时提出异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如:深交所和沪主板《规范运作》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独立董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以其独立的特殊身份,摆脱公司利益层和管理层的影响和控制,对上市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等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件及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否真实准确,独立董事应当予以积极关注,审慎核实,必要情况下可借助第三方机构。 仅依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报表进行形式审查是无法保证有效履职的,独立董事需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和实际业绩。 独立董事要与公司内外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通过公司内部审计的沟通汇报,了解公司的内控风险;定期与外部审计师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积极防范。 独立董事对于自己意见的记录、公告要进行充分关注和审核。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申辩部分,有独立董事称其多次提出相关建议,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且在相关定期报告及会议记录上未见其所述发言记录,证监会未予采纳。 小提示:为辅助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易董特地推出了【独董履职】工具,助力独立董事快速了解任职公司信息,做好履职记录,防范履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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