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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诗与绝句

 杏坛归客 2022-02-20

现在一般人都以为五言或七言八句,中间有两联对偶句,这叫做律诗。五言或七言四句的诗,叫做绝句。于是,绝句就不是律诗。又有人把律诗称为格律诗,于是绝句就好象不讲究格律的了。还有,一般人都以为律诗的“律”字是规律、法律的“律”。现代汉语从古汉语的单音名词发展到双音名词,于是在“律”字上加一个“格”字,成为“格律”。于是“律”字的意义更明确地表示为规律的“律”了。

以上这些概念,实在都是错误的。这些错误,大约开始于南宋。在唐代诗人和文学批评家的观念里,完全不是这样。

律是唐代近体诗的特徵。唐人作诗,要求字句的音乐性。周顒、沈约以来的四声八病理论,为唐代诗人所重视,用于实践。四声则分为平仄两类,属于仄声的上去入三声,可以不严格区别,所以四声的理论,实际上仅是平仄的理论。唐代诗人认识到诗句要有音乐性,必须在用字的平仄上很好地配合,于是摸索出经验,凡是两句之中,上一句用平声字的地方,下一句必须用仄声字,尤其是在每句的第二、四、六字,必须使平仄“黏缀”,这样的诗句,才具有音乐性。律诗的“律”,是“音律”,“律吕”的律,不是“规律”的律。我们可以举殷璠在他所编《河岳英灵集》里的一节话:

昔伶伦造律,盖为文章之本也。是以气因律而生,节假律而明,才得律而清焉。宁预于词场,不可不知音律焉。

就是这一节,已经可以证明唐代诗人创造“律诗”这个名词,其意义是“合于音律的诗”,也就是“有音乐性的诗”。殷璠的意思是说:诗的声调合于音律,就会产生诗的气势,表明诗的节奏。(这两句是说诗的外形,即语言文学。)一首诗由于平仄黏缀得好,吟咏之时就容易透发作者的才情。(这一句是说诗的音乐性与内容的关系。)

既然如此,凡是一切要求讲究平仄、避免八病的诗,应该都是律诗。不错,唐代诗人是这样看的:绝句也是律诗。韩愈的诗文集是他的女婿李汉编定的,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和元稹的《元氏长庆集》,都是作者自己编定的。这三部书中的诗主要是按形式分类,总的分为“古诗”和“律诗”两大类。讲究平仄的五七言绝句,都编在“律诗”类中,不讲究平仄的古体绝句都编在“古诗”类中。这就可以证明唐代人以为近体绝句也是律诗。

南宋人编诗集,常常分为“古诗”、“五律”、“七律”、“绝句“等类,从此就把绝句排除在律诗之外。南宋人讲起近体诗,常常用“律绝”这个语词,绝句与律诗便分家了。唐代没有“律绝”这个语词。唐人只说“古律”,表示传统的古体诗和新兴的律体诗,或说近体诗。

“格律诗”这个名词来表示唐代兴起的律诗,适恐怕是现代人开始的错误概念。在唐代人的观念里,格是“格诗”,即讲究风格的诗,也就是古诗;律是“律诗”,即讲究声律的诗,也就是近体诗。高仲武在他编的《中兴间气集》的序文中说明他选诗的标准是“朝野通取,格律兼收”,这是说:不论作者有无官职,不论诗体是古体或近体,凡是好诗都要选入。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分为前后两集,是他两次编集的。前集有“古调诗”九卷,“律诗”八卷,后集有“格诗”四卷,“律诗”十一卷。“古调诗”即“格诗”,都是指古体诗。另外有一卷题作“半格诗”,所收的诗,大体上都是古体,但常有对偶句,或者用平仄黏缀的散句。这些诗似古非古,似律非律,所以名曰“半格诗”。作《唐音审体》的钱良择注释道:“半是齐梁格,半是古诗,故曰半格诗。”又说:“格诗,是齐梁格也。”这个注释是错误的。在唐人观念里,无论汉魏、齐梁,都是古诗,不能把古诗和齐梁诗对立起来。“格”是风格,做近体诗要讲究声律,作古体诗要讲究风格。齐梁诗是一种风格,汉魏诗也是一种风格,不能说“格”是专指齐梁格的。唐人厌薄齐梁诗体的浮靡,要求继承汉魏诗的风格,这是从诗的内容讲的。“风格”这个名词,唐代似乎还没有,他们或称“标格”,或称“风骨”,所谓“建安风骨”,就是指汉魏诗的风格。《文镜秘府论·论文意》云:“凡作诗之体,意是格,声是律;意高则格高,声辨则律清,格律全,然后始有调。”

以上这些引证,都说明“格律”是两回事,不能把唐代律诗称为“格律诗”。我们如果要一个双音词来称呼唐代的律诗(包括绝句),应该名之为“声律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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