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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山东一男子以“阴阳结合”为名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骗钱财

 北渐南顿 2022-02-21

“我能够通灵,信我就能够逢凶化吉…”,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强奸案件:嫌疑人孙某(化名)今年三十多岁,平时不学无术,2019年以来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宣扬封建迷信,微信自称“出马仙居士”,能为人消灾解祸,点烟通灵。孙某虚构能帮事主算命、做法事等事实,先后获取多名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钱财。其间,孙某甚至利用封建迷信,以“阴阳结合”为名胁迫被害人田某乙、董某某、何某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田某乙多次流产并中度抑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田某乙因自杀倾向服用安眠药,经催吐治疗后出院…(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确实有点毁三观,都已经21世纪了,居然有人相信所谓封建迷信,不仅被骗钱、而且被骗色,最令人震惊的是,涉案被害人不在少数,简直是闻所未闻,愚昧至极!

其实,这个案例教训深刻,这说明大家身体患病了或者遇到困难了,应当及时求助于科学手段,比如说,就医用药、以求康复,不能通过这种愚昧手段妄想“祛除病魔”,否则受害的只会是自己…

2.本案之中,当地司法机关以嫌疑人孙某涉嫌诈骗罪、强奸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最终数罪并罚,也算是罪有应得。

其实,对于嫌疑人孙某利用封建迷信,获取相关被害人信任之后,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可能并不争议。

不过,由于嫌疑人孙某与有关受害女性发生性关系,貌似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说,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也只是以嫌疑人孙某涉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孙某利用封建迷信,以所谓“做法、治疗”名义与被害人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可能存在较大争议。不过,从法律角度分析,其行为无疑已经涉嫌强奸罪了。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就犯罪手段而言,除了暴力手段或者胁迫手段以外,还有所谓的其他手段,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除了暴力、胁迫以外,包括封建迷信等任何让受害女性不能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手段。

本案之中,嫌疑人孙某利用封建迷信,以“阴阳结合”为名胁迫田某乙、董某某、何某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孙某可能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但是正如由于嫌疑人以“阴阳结合”为名,使得多名被害女性深陷迷信之时,根本不敢反抗,也不知反抗。

此外,嫌疑人孙某利用以不发生关系就无法痊愈相告时,实际上也是通过胁迫手段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孙某利用被害人女性迷信思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该强奸罪论处的。

3. 从量刑的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对于构成诈骗罪的,由于嫌疑人孙某涉案金额巨大,当然案发之后,其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退还部分赃款赃物,适用《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第二,对于构成强奸罪的,由于嫌疑人孙某强奸多人,属于法律意义上加重处罚情形,当然,由于如实供述自己强奸妇女多人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第三,由于嫌疑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四,嫌疑人孙某认罪认罚,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由于嫌疑人孙某独立实施数个独立犯罪,构成不同罪名,最终,当地司法机关认为嫌疑人应当以涉嫌诈骗罪、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建议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这样看来,孙某罪有应得,获有期徒刑20年,也就是说,30多岁的孙某将在监狱待上大半生,可能待到出狱时,已经五十多岁了,希望能够好好改造好,不要在祸害他人…

来源: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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