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丈夫“以房抵债”将房子过户给情人,“以房抵债”到底有没有效?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2-02-21
 

湖南浏阳,一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孩,婚后丈夫负责赚钱养家,自己成了全职太太。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房子被丈夫以“抵付借款”的名义,私自过户到了其“情人”名下。于是,要求“情人”返还房产,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和情人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戴金花
据媒体报道, 湖南浏阳,一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孩,婚后丈夫负责赚钱养家,自己成了全职太太。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房子被丈夫以“抵付借款”的名义,私自将房子过户到了其“情人”名下。随后,该女士要求“情人”返还房产,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和情人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热议。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呢?


司法实践中,要分具体的情况来对待。一般来说取决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不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
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协议要有效,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首先,协议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行为人有权处分,不存在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什么是以房抵债?


以房抵债,实际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急需用钱,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并注明“如果到时还不上钱,就用自己的房子抵偿给债权人”,这种约定,通常属于流质条款,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条款。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不能清偿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者债务到期后,双方又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在不违背当事人自愿和法律的前提下,也是有效的。
以上前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或以房抵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事件中,首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方处分,其次,丈夫出轨将房产抵偿给情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情人返还房产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