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之思考系列文章(2)

 木林随笔 2022-02-22

接前文《对“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之思考系列文章(1)

(二)旅客运输以及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⑶.《包车客运管理办法》中规定,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它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按班车客运管理。

  •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中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客车有营运证,驾驶人有从业资格证。

⑷.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6.1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的相关分类》中,公路客运、出交客运、出租客运、预约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都被纳入营运性质。该标准中,没有包车客运的分类,只有租赁,是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 公路客运,是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 旅游客运,是指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⑸.XX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从严查处超员超速类危险驾驶罪的通知》中,旅客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载客汽车运送旅客的活动,以及未取得营运许可证的客运活动。

⑹.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有关术语和定义中,3.2.1载客汽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3.2.1.3.1.1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是指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3.2.1.3.1.2旅游客车,是指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⑺. 汉语词典对旅客的解释是:临时客居在外的人;旅行的人。其对旅行的解释是:远行;去外地办事、谋生或游览。外地,是指本地以外的地方。

  • 关于外地的理解,木林个人以为,是否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中的这个市、县来理解?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也有类似的内容,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旅客就是去外地(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人。那么旅客运输就是将因某种原因外出办事的人通过机动车运送到其所居住的市、县以外行政区域的一种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旅客运输的外延应该涵盖所有载客运输活动,包括营运行为、非营运行为和非法营运行为,必须是跨市、县的运输行为。

不过,交管局下发的《非营运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中的相关案例,推翻了我个人的理解。

通过以上内容,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关于旅客运输,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定义,按照常识理解,通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旅客由甲地运输至乙地的过程,从事相关业务的车辆,泛指使用旅客运输车辆从事的客运行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 一种是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使用的车辆应为载客汽车,车辆和驾驶人均要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相关营运许可资格,即车有车辆营运证,驾驶人有从业资格证,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行驶证登记为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和合法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这种形式的超员入罪,各方面几乎无异议。

  • 另一种是没有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是载客汽车,经营者、车辆或者人员在相关许可资格不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如果被发现,将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形式的超员入罪,目前已经有相关判例,况且公安部的试行标准中也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表述中予以了认可。

这两种形式的旅客运输,都要求要使用载客汽车运输旅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P66页中讲到,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并未取得许可,有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还有一些未取得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甚至还有货车违反规定载人、拖拉机载人的;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如有的校车驾驶员就是由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担任的,有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不知道这种解读能否用于执法实践?

在现实执法实践中,关于货车载人问题是否入刑问题,急需要规范。

  • 从目前实际的车辆登记情况来看,载货汽车已经打破了人们之前固有的大卡车、带有厢体的轻型卡车那种类型,与小型、微型客车车型完全一样的面包车(微型载货汽车),也被登记为货运车辆,但在人力市场(民工)周边经常会发现有些驾驶人经过拆除座位,使用小板凳等方式,在私下进行非法载客营运活动。在排除搭载临时作业人员这种行政法规允许的情况外,使用载货汽车、货运类汽车从事旅客运输,其行为性质和客运类似,危险程度和普通的非法客运行行为危险相当甚至于更严重,但是因为车辆的属性为货运,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将其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急需有权机关尽快作出明确界定。

这也木林曾经遇到过的,很让自己纠纷,也向许多法律界朋友咨询过的问题,只不过结果和自己想的不一样,大家都在强调必须是客车!!!

当然了,对于货运车超员入罪如果都出现界定困难的话,超速入罪肯定无从谈起,因为超速必须是以载客运输作为前提,最多只能按货车超速对待。

    未完,待续……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