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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木林随笔 2022-02-22

对于很多机动车所有人来讲,根本区分不清交强险和商业险之间的差异,由此会产生对这两种保险的很多误解。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都是机动车运行中的重要保险,更构成了我国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设立目的以及赔付等方面,既有联系,更存在很大的差别。本文将对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阐述,希望能够大家进行理解。

第一,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强制性方面的规定不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购买商业险;而交强险是强制的,必须购买,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可以扣车并处以罚款。

第二,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赔付方面的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合法驾驶人只有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所以是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先,保险赔付在后;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是保险赔付在先,确定责任在后

第三,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免赔范围上设定的不同。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但其投保费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各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约定,较为灵活宽松;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其基础费率由保监会审批,赔偿责任限额(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第四,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之间的关系是递进补充的,也就是说,发生保险事故后,先根据车方是否承担责任,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如果需要赔偿的费用低于交强险的规定标准,那么就只需要向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即可;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车主才需要再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来进行索赔。二者索赔的前提是,都必须购买且在有效期内,而且车辆必须是年检合格的。

第五,如果事故是在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过期后发生的,那么车主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不足部分才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再承担。即使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也不会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责任。

第六,交强险是固定的,不分种类。而商业保险中,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却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中就包括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保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几个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全部险种。附加险,必须投保相关基本险后才能购买。一般事故中,车主的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坏都可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赔付。对于非对方责任或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对本车、本车上人员的损害,则可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来进行弥补。

第七,交强险绝对不允许重复保险,其余的属于非法行为,之后的都属于无效合同,最终只能获得一份赔偿。财产类商业三者险(除人身外),虽未限制重复保险,但只有善意重复保险合同(给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告知了投保情况)才有效,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且最终投保人获得的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关于重复保险的索赔和限额,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多份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但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获得其它的赔偿的除外,这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价值为基础,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与金钱数额画上等号。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都可能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这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买了多少份,就可能获得多少份赔偿。这依然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第八,交强险的强制性,既体现在购买上的强制性,而且还包括赔偿上的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即交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无关,即使对方负全责或者事故原因不明、属于意外等,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可以要求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76条,同样也规定了交强险免赔的情况,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这也就说明,交强险中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第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件,必须符合交通事故的基本构成,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引发,如果有一方故意,则不符合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修订版)》第21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对这种情况,肯定都是不赔偿的。

第十,对于未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且没有赔偿能力的车辆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肇事逃逸事故后暂时无法查清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可以由交警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申请垫付抢救等必要费用,事故查清责任人后,由救助基金代位追偿相关垫付费用。

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区别与联系,因为篇幅有限,敬请谅解。如果喜欢木林的文章,敬请查看木林的后续文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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