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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车、双车、多车有责无责时的事故,交强险到底应该怎么赔?

 木林随笔 2022-02-22

接前文《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第十一,在一车多损交通事故中,不管事故中有多少个受害人,保险公司只赔付最高的限额即可,不足的款项应由责任人的商业保险或自身承担。

被侵权人各人应按各自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配,即先计算出各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按其数额在所有被侵权人总损害数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交强险。多人受伤的应同时起诉,或者一个起诉后,其他人最迟应在前一案判决前起诉,并向告知法院保留相应分配比例,防止法院因查明无其他人起诉后判给一个人,其他人以后再起诉保险公司就可能失去分配机会。

第十二,在多车一损情况下,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不需要区分赔偿比例。

裁判要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不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比例,交强险应当先行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94号。

关于交强险到底应该怎么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23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什么?》(苏东主编,2014年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讲,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才是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则按一定的责任划分后由责任人承担。这就是说,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中是第一个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其次,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无关。即不管投保人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全责,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交强险的功能定位所决定的。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再次,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且数额不太大的赔偿责任。即使投保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只要是有责任时,那怕是次责,交强险都要赔),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最高为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最高为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为100元。

举例:

甲乙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且不涉及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时,如双方的损失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时,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两车都负同责,甲车损失4500元,乙车损失22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赔乙车损失2000元,乙车保险公司赔甲车2000元。

甲乙两车相撞,甲车全责,乙车无责。甲车损失4500元,乙车损失22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赔乙车损失2000元,乙车保险公司赔甲车100元。

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部分无责。在此情形下,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无责方之间不互赔,只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甲、乙、丙、丁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甲车主责(车损1100元)、乙车无责(车损800元)、丙无责(车损1000元)、丁车次责(车损400元),有责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乙、丙两车因无责,乙、丙两车的交强险公司各支付100元,共对甲、丁两车赔偿200元,甲、丁两车各获得100元赔偿;甲车交强险公司支付赔偿数为(800+1000)÷2+400=1300元;丁车交强险公司支付赔偿数为(800+1000)÷2+1200=2100元。

如果有车外财产损失的,无责方依然视为一个整体,相互之间不互相赔偿,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比如,甲、乙、丙三车相撞,甲车主责(车损1000元)、乙车无责(车损600元)、丙次责(车损1200元),车外财产损失200元。则无责的乙车交强险公司只支付100元,甲、丙两车各得50元;甲车交强险公司支付数额为(600+200)÷2+1200=1600元;丙车交强险公司支付数额为(600+200)÷2+1000=1400元。

写到这里时,那单方事故呢?这肯定也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是自己翻车掉沟里去了,如果没有了第三者,交强险应该是不用赔;如果是碰撞公用设施等其他有主财物的,交强险应当要在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下篇文章中,木林将继续回归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其它区别与联系,敬请查看木林的后续文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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