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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路上撞到小狗狗,算交通事故吗?用什么理由减轻司机的责任

 木林随笔 2022-02-22

在现实生活中,在道路上,车辆撞到动物导致发生事故的问题也比较常见,特别在农村道路等,散乱跑的狗比较多,出事后经常有人站出来要求车主赔偿,甚至是威胁要求巨额赔偿。

对于有主人的家庭饲养类动物,属于个人财产,主流观点都认可其属于交通事故,现实中也有相应的司法判例。所以说,在路上驾车时,如果发生碰撞动物的事件,遇到有人索赔时,如果认为解决的合理,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认为受到了威胁,应当首选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既避免了一些麻烦,同时交强险也会承担一部赔偿责任,商业险依据合同约定也可能再赔些,再加上动物饲养人的过错,也会减轻很大一部分责任。

一是,主流观点:

关于车辆与动物发生的事件,在现实中一般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定性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说明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有五点:①事故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②事故发生地是在道路上,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③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过错或者意外,在现实中,驾驶人故意碰撞的也算交通事故;④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要跟车辆的过错或意外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是交通事故;⑤有损害后果,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另一种观点,是依据《民法通则》(现在为《民法总则》)第127条将其定性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有三点:①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②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即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多数为积极动作,如咬人、吃物;特殊情况下为消极动作,如牛卧铁轨等。③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甚至于妨害状态。④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

(一)动物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交通事故,其所有权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动物作为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二)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的动物未尽看管义务,致饲养的动物在小区道路上被他人碾轧致死,动物饲养人负主要责任,侵权人负次要责任。

(三)对于实践中因侵权人车辆碰撞动物,导致动物又再与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因侵权人车辆撞到动物后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被害人车辆受损,被害人的伤害与该危险源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肇事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见河南省南阳市中院的刘才龙等诉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等交通事故案。《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交通事故,只有在对人身造成伤残、死亡时,才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宠物狗是财物,但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属于可以赔偿精神损害的财产的范围。

(五)其他人被气病,不是本案直接造成的,无论是医疗费,还是其他损失,都不予赔偿,更不会赔偿精神损害。

三是,相关案例:

(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三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狗因事故死亡,应视为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被告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对于属于他人财产的狗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予以避让,具有一定过错。原告未拴好狗链,致使狗在被告驾车经过时挣脱被撞死,与被告的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被告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狗作为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告无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江苏省无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锡滨民一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载,被告驾驶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行驶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未对路面情况尽注意义务,忽视了行驶的机动车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危险源对周围环境存在威胁性的特性,对碾轧原告犬的损害后果存有过失,其行为系构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携犬外出,未束犬链及牵引,放任犬只在居民区内道路上行走且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加以防范与注意,其行为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赔偿应结合犬死亡时的实际价值,喂养费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无主的动物,因为暂时没有司法判例,只能依相关法理进行推论。如果机动车方无损失的,不认为是事故。如果机动车方有损失,可能会被认为是意外事件、单方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时,根据动物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者可能会担责;其他非封闭公路上时,公路管理方不应该担责。

相关观点来源于:

《警察常见100例执法过错》张玉鹏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最新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殷清利著,法律出版社2014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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