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资本显著不足,法院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喆律师 2022-02-24

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一、写在前面

根据“九民纪要”中有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面纱”刺破的情形主要有:

(1)人格混同 (2)过度支配与滥用,以及(3)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的认定,请见:500+判例总结:公司人格混同情形的司法认定 (点击)  过度支配与滥用的认定,请见: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九民纪要看“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点击)    ;

今天我们看看,什么是“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对股东有哪些风险?

二、资本显著不足而认定股东连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全国法院民商事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2019.9.1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因素

根据 “九民纪要”的规定,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与公司经营风险不相匹配。”的具体“不匹配”体现为:

1、不匹配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即超过一般常人的认知范围。比如你成立的公司经营业务金额都是千万级别的,但你的注册资本仅仅几十万元。

2、股东实际投入资本与隐含风险的不匹配必须持续一段时间。例如,刚开始投入比较少,但随着业务增长,公司注册资本也随之提高,这就不算长时间不匹配。

3、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例如,公司对外债务金额较高,且诉讼期间或债务发生期间,股东还将股权1元转让给其他也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个人或公司。

四、司法实务:资本显著不足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案例01 设立时注册资本不匹配经营风险,产生债务后又将股权1元转让的,法院判定各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怡与上海讷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圣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18)沪0115民初4376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申子豪、李晓天、杨文、圣迅公司与被告享泰公司是否应对被告讷良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建立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之上的,是否贯彻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离,是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标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讷良公司成立以后,其控股股东被告申子豪用其个人账户吸纳外部投资人的资金,还利用该账户内资金用以归还信用卡账单、对外转账付款等。......综述足以认定被告申子豪与被告讷良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据此本院认定被告讷良公司与被告申子豪存在人格混同,被告申子豪应对其持股期间被告讷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另一判断标准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其没有实际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却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包括公司设立时资本不足和设立后不足两种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系当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使法人失去其独立人格基础,背离了法人制度的初衷时,亦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查出隐藏于公司背后的人格滥用者股东,否认作为滥用者的有限责任,使其与法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讷良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1亿元,发起人股东为被告申子豪与李晓天,出资时间均为设立之日起30年内。而根据被告讷良公司与原告等投资者签订合同的约定,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高风险、高杠杆的期货投机行为,隐含的风险巨大,故其设定的长达30年的资本安排与其营业内容已经严重脱节,其发起人股东被告申子豪、李晓天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亦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之后,被告申子豪的股权由被告杨文、圣讯公司和李晓天共同承接,出资期限依然维持不变,且三人经营过程中被告讷良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于是三人在其遥遥无期的认缴出资义务面临立即转换为现实义务之前,以1元对价转让持股给同样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资信情况显然无法缴足一亿元注册资本的被告享泰公司,其试图逃避出资义务,借股权转让为名,实则逃废债务的恶意明显。在此情况下,被告讷良公司的1亿元注册资本犹如天文数字般再无实现的可能,造成被告讷良公司设立以后再次面临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同时,被告杨文等三人通过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实际处分了公司财产,也导致了被告讷良公司责任财产减少而降低了偿债能力,损害了本案原告作为其债权人的利益。据此,被告李晓天、杨文、圣迅公司亦应对被告讷良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被告讷良公司丧失外部债务清偿能力,原告债权得不到清偿,受到严重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申子豪、李晓天、杨文、圣迅公司、享泰公司应对被告讷良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02 从事明显与自身资本不符合的业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史一兵与上海深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482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深赜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史一兵出资款50,000,000元;深赜公司分别与上海B有限公司及王兆进等三十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合计920,019,873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史一兵是否要对深赜公司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公司股东常见的滥用行为主要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而关于资本显著不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二审庭审中,史一兵、深赜公司陈述,深赜公司自2017年12月成立以来从未实际经营过,深赜公司的设立系为了收购XX公司包括王兆进在内的三十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根据一审已查明事实可知,史一兵向深赜公司投入资金合计84,000,000元(包括出资额5,000万元),但与深赜公司需要支付上海B有限公司及王兆进等三十位自然人的股权受让价款相差甚远。且深赜公司现无法支付王兆进等三十位自然人剩余50%股权受让款。因此,综合上述事实,股东史一兵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深赜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已经达到明显不匹配的程度,距离2018年2月5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至今,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时间段,史一兵利用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上就是利用深赜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王兆进。因此,深赜公司已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史一兵滥用深赜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深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

本文中的两个案例都是比较典型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且达到了“九民纪要”中认定显著不足的三大特点,具体来说:

1、       案例一中股东设立的理财公司之初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设立目的为期货经营,但发起人却将出资期限设定为30年内,且仅仅实缴5万元注册资本,但公司与外部债权人产生债务纠纷时,股东却将股权1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和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的法人公司,很明显,公司对实际经营公司并无诚意,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也将遥遥无期,构成了“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定各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案例二则更为典型,股权受让方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以9亿元价格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但该公司注册资本投入仅仅8000万余元,且多年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认为已经构成利用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上就是利用深赜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判定由股东个人对公司巨额收购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虽然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建议设定的过高,以免有较高的出资义务,但也不能明显与公司经营业务差距过大,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微信13062677069,备注姓名+法律咨询,欢迎转载注明来源。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