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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李磊: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善意第三人诉求的合理应对

 见喜图书馆 2022-02-24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往往通过大数据等各种方式,清查涉案资金流向,并将与资金流水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这有利于全力做好集资参与人的退赔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但是被全盘查、扣、冻的财物,有可能存在多个债权债务纠纷,有的甚至可能是属于与犯罪无关的案外人财物。实践中,时常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其是善意第三人,对公安机关的查、扣、冻提出异议,称其对被查、扣、冻的财物亦拥有债权,有的甚至是优先抵押权;上述债权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可能就已经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应债务人还款,且大多已经提起财产保全,将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查、扣、冻。因此,法院在处理时就面临棘手的问题:相关民事诉讼是否必须中止审理?在财物处置时,是否刑事案件优先?善意第三人的诉求该如何应对?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财物处置的难点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大量的出资人,网贷平台涉案金额往往数以亿计;而网贷平台在吸收了巨额资金后,大多对外进行放贷、投资,资金流向非常复杂,涉案财物名目繁多,并且会牵连到众多的经济主体及社会各个领域,给财物处置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实践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感慨,财物追赃挽损等处置工作,可能比抓捕犯罪分子以及查清犯罪事实还要艰难。

笔者以网贷平台的放贷为例,简要说明财物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数万投资人将金钱出借给网贷平台A,A平台将其中8000万元出借给某地产公司B公司,B公司开发了C楼盘。在A平台暴雷后,公安机关查询资金流向后,冻结了B公司账户,查封了B公司开发的C楼盘。但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B公司还欠D公司5000万元,欠E银行1亿元,而D公司、E银行均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进行了诉讼保全,申请冻结B公司账户或查封C楼盘;其中,E银行对B公司开发的C楼盘拥有抵押权。

在上述多个债权债务纠纷重叠,甚至刑民交叉的案例中,如何既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权益,又合理应对善意第三人的诉求?

二、关于民事诉讼的处理

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财物处置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部分观点认为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并无交叉,所谓的刑民交叉问题是违法性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部分观点认为存在刑民交叉问题,但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进,均是程序法问题;刑民程序的目的均是修复社会关系,从程序层面看,刑民顺序选择应当以更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标准,本没有绝对的先后。

笔者认为,非法集资涉及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刑事诉讼程序优先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危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方面,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追赃挽损更有效,更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已经予以明确:“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査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査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査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三、关于财产处置的顺位

一个标的物、一个被执行人,涉及多笔债务,甚至是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而该标的物显然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执行时是否一律平等地按比例清偿,还是一律按照刑事优先于民事?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已有相应的规定,上述说法都不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制定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一款明确了,除人身损害赔偿外,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即俗称的“刑事优先于民事”。但该解释的第二款又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若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之后,予以支持,即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退赔的。

结合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财产处置的顺位。在上述案例中,E银行对B公司的C楼盘享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法院在执行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应当首先用抵押的标的物即查封的C楼盘优先清偿E银行的抵押权;其次,用B公司账户资金及C楼盘清偿后的剩余资金退赔来自A平台的金额,即A平台非法吸收的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最后,如有剩余资金再清偿D公司的借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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