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赃物善意取得民事程序的再认定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0-21 发布于吉林


图片

任学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图片
图片
内容摘要
图片
A B S T R A C T

赃物善意取得中的权利归属问题,需要适用民事程序予以处置。在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盗赃类不属于善意取得,非盗赃类属于善意取得的认定,难以令人接受。借鉴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原则上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在例外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既符合权利人意思理论,也可以避免犯罪行为合法化的道德风险。这或许是赃物善意取得处置的现实路径。



引言


赃物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只会产生不予追缴的效果。这就是上文探讨的“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的阶段性效力”问题。刑事程序阶段性处理效果没有解决善意取得的权利归属等最终问题。那么,赃物善意取得的最终结论通过何种程序处理?该程序如何与刑事程序衔接?其结果如何?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衔接

或许刑事司法解释认为赃物善意取得就是一个民法题目,应该由民事诉讼来解决。于是,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第11条第2款规定,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里的诉讼程序就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见下图)。

图片

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处理结果,从受让人的角度,赃物不予追缴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但从原权利人的角度,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不够。其目的是要否定受让人的善意取得,维护自己的权利。按照上述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权利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善意取得的最终问题。由此可见,刑事司法解释为赃物善意取得最终结果的处理搭建了民事诉讼的途径。但是,民事法规是否可以顺利衔接呢?我们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进行讨论。


民法没有规定赃物善意取得的处置

众所周知,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物品以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漂流物、埋藏物参照遗失物,具体内容参考前文的内容),并未规定盗窃物等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内容(见下图)。

图片

据考察,早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曾将盗赃与拾得遗失物的问题一并规定,但最终又删除了盗赃物的内容。理由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可见,在赃物善意取得的处理上,刑事法对民事程序引入而民事法又倾向于刑事法予以处理,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民事法对赃物善意取得的处置

尽管,民法没有规定赃物善意取得如何处理,但“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法律出现的空白法官可以遵循习惯,参照先例,并以社会价值准则为指导裁决案件,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在司法实践中,当原权利人对赃物善意取得提起诉讼时法院的一般做法如下图。

图片

其一,不予受理的决定及其理由与刑事法规定的对赃物善意取得主张权利的,通过诉讼予以解决的规定相矛盾。此时,司法机关的不同规定,造成了刑事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对接出现了空隙。其二,此类案件立案受理后,在处理结果上具有不确定性,其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片

情况1认定善意取得,法院面临此结论适用依据的说明问题,以及对盗窃等侵权财产的犯罪行为合法化的道德困境。情况2不认定为善意取得。此时,民事诉讼结论与刑事认定为善意取得的结论相矛盾,法律结论出现了冲突。


赃物善意取得民事认定的探讨

对于特殊物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权利人意思”为标准对转让人占有物品进行分类(见下图)。

图片
其一,占有委托物是基于权利人意思而占有,后转让人无权转让,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其二,占有脱离物是违背权利人意思而占有,后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其三,对于赃物善意取得认定上参照上述理论,从受让人占有的角度,以“权利人意思”为标准,对赃物进行分类然后得出结论(如下图)。

图片

在赃物内部,以受害人(权利人)意思为标准,分为“盗赃类”与“非盗赃类”。“盗赃类”如盗窃的物品,转让人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后无权转让,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非盗赃类”如诈骗的物品,转让人基于权利人意思而占有,后无权转让,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


结语:赃物善意取得处置的现实参照


 “盗赃类”不属于善意取得与“非盗赃类”属于善意取得的理论结论,令人一时难以接受。赃物属于善意取得的结论不管理论逻辑上多么融洽,其道德风险上的缺陷,势必降低理论的现实说服力。或许民法典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可以为赃物善意取得提供借鉴(如下图)。

图片

在赃物善意取得的认定上借鉴上述规定,原则上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即符合“违背权利人意思不属于善意取得”的理论,也可以避免产生侵权财产犯罪行为合法化的道德风险。为了避免极端不公正现象方式,在例外情况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适用遗失物善意取得规则或许是赃物善意取得处置的现实路径。
参考法条:

1.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第11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ND

图片

任学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校聘)。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欢迎您关注及分享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