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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你真的清楚吗?

 葛仲彰律师 2020-02-11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A与B签订买卖协议,从B处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后来,C以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其从B处购买的机器设备。理由是A所购买的机器设备系B从C处盗窃所得,属B所涉盗窃案认定的赃物,应予退赔。故我们的问题是,A能否基于善意取得而合法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从而阻断C对机器设备的追索?

二、法律问题分析

我们对B因盗窃机器设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检索研究,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B从C处盗窃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A。公安机关还对案涉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价值为108,592元。刑事判决书的主文第二项判决追缴B违法所得10万元返还被害人C。基于上述,我们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从刑事案件被告人处通过善意受让方式取得的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法院不得予以追缴。从该规定看,最高法院认可盗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也即是说,只要受让人在受让案涉财物时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那么即便该等案涉财物系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受让人亦能合法取得案涉财物的所有权,成为案涉财物新的合法所有权人,从而产生阻断原所有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的法律后果。

三、A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首先,A在受让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机器设备系B盗窃所得,对B无权处分机器设备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C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不构成善意,故可以认定A受让机器设备时是善意的。其次,A受让机器设备时向B支付了转让价款10万元,而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机器设备的鉴定价值为108592元,故A受让机器设备的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公安机关的鉴定价值,属于以合理价格受让。最后,机器设备已向A交付。

故本案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法律构成要件,A可以善意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C作为机器设备的原所有权人及刑事被害人,其物权追及效力已被法定事由所阻断,其只能通过刑事退赔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而不能向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机器设备新的所有权人的A主张返还原物。

四、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延伸性探讨

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的取得与追回有如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有观点认为,盗赃物与遗失物性质相似,故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可参照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在盗赃物通过转让而被他人占有且的情况下,盗赃物的原所有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且无需向受让人支付任何对价。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盗赃物时,原所有权人仍可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但需要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购买盗赃物所支付的费用。

本文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具体理由阐述如下:首先,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规定从而得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表明最高法院认可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态度。

最后,盗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支付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若否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则善意受让人受让的盗赃物将面临被原所有权人追索的风险。在盗赃物因被追索而返还原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受让人为使利益不受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提起诉讼挽回损失。在盗赃物经过多次转让且各个受让人均为善意的情况下,将会出现前手受让人被后手受让人层层追索的情况。一来将导致诉讼大量发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来会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造成损害。故权衡利弊之下,我们认为,认可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将争议锁定在原所有权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既能给予原所有权人维权的救济,又能使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免遭损害,是较为可取的问题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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