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基常识小考点】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四维空间809 2022-05-13

一、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 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 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

(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之物权编》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所有权:

第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 具体构成条件

1. 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 让与人是无处分权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无所有权。如将他人之物出卖, 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 受让人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 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 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 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合理的价格” 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 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 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 该交付已交付)

三、法律后果

第一,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 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

(一) 赃物(适用)

所谓赃物, 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在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 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 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 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 年10 月30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面放开了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都适用善意取得。该规定明确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统一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赃物的处理方式, 有利于减少纷争, 避免在刑事案件中对赃物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 遗失物(不适用)

1.遗失物归属

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2.处理程序

(1) 拾得人还给权利人。

(2) 拾得人交给公安局, 公安局知道权利人, 把东西还给权利人;不知道权利人,公安局发布招领公告, 一年内没有人认领, 归国家。

(三) 埋藏物(不适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小测怡情

1. 【单选】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 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 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 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 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2. 【单选】甲不慎丢失的宠物狗, 被乙发现。乙以为是被主人遗弃遂带回家喂养, 后又赠送给丙。后来, 甲在逛街时无意看见丙正在牵着自己的宠物狗, 遂向丙追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宠物狗为无主物, 乙取得其所有权

B. 宠物狗为遗失物, 丙应该还给甲

C. 丙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宠物狗的所有权

D.乙因先占有和饲养该宠物狗取得其所有权

3. 【单选】根据《民法典之物权编》的规定, 下列情形中, 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 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 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 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 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第一, 根据《民法典之物权编》的规定, 该房屋为甲、乙共同所有, 出卖该房屋应经甲、乙一致同意。甲未经乙同意, 擅自出卖给丙,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第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除无权处分外, 甲、丙的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 故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第三,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丙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选C。

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民法典之物权编》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选B。

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 选项D 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 没有付出合理对价, 不构成善意取得。故选D。

如果你今天学习了,就 “留言”打卡告诉我们,让我们一起见证学习的力量!

你的对手还在努力学习呢2020公基全程直播班:

“一起考教师”APP——课程——公基专区——系统班

“一起公考”APP——课程商城——2020公基专区——系统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