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20年11月,经中间人介绍,原告鸿恩公司与被告京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出售一批医用PVC手套,先付款后发货。由于双方距离较远,京盛公司盖章后,通过中间人将合同盖章图片转发给鸿恩公司的员工。鸿恩公司收到后,便支付了案涉货款,但被告京盛公司迟迟未发货,遂成本案纠纷。
前述案例中法院亦是从要约、承诺角度分析的,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原告没有盖章这一形式要件而予以否定,要结合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是否接受了该项履行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将加盖公章后的《购销合同》经过中间人转发至原告,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原告收到该要约后,向被告账户预付了货款,应视为原告通过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被告收到该笔货款,未提出异议,承诺随即生效,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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