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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吗?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昵称64574355 2022-02-25

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吗?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

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Article 734. The lessee may continue to use the leased after the lease duration if the lessor does not object. The original lease contract remains effective only that the end of the duration is open.

The lessee of the premises shall have priority to extend the lease contract when expire if the lessee agrees to accept the same conditions a potential lessee may offer.

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很多时候是忘记了具体的期限。 本条即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的。

既然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继承收租,自然不会有人干涉。至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说法,因为是法律的规定,自然可以这样认为。 但这种说法与“租赁期限届满”是有点不合的。一个到期的合同, 双方均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的合同还有没有“继续有效”的资格和条件?因此,与其说“继续有效”,不如说是承租方以继续使用和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以默示同意的方式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原来的租赁期限已过,新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只能看作是“不定期”了。

本条规定直接将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二款的规定给废了。就立法技术而言,这两条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规定。但有学者认为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规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考量,即不能约定超过20年,而第七百三十四条则在于解决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时的处理。但如果一个租期20年的合同到期后进入不定期租赁阶段,出租人拟出售租赁房产的,出租人以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出租人以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主张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的,则如何呢?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款规定专门针对于“房屋”承租人,对于其它租赁物,承租人有无优先承租权法律并无规定,承租人援引优先租赁权没有依据。

另外,本款规定的“同等条件”容易引起歧义。出租人在出租时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约定的条件, 一个是与原来的承租人约定的条件。因此,此处的同等条件刘应当是指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达成的条件,即如果原承租人想依优先承租权利继续使用租赁物,则必须是按照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达成的条件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注意上面英语的翻译)。

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期限可以参照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续签租赁合同的时间考虑。如果原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续签合同的时间,则可以根据新租赁合同的洽谈情况和承租人知晓出租人拟出租租赁房屋的时间确定。 出租人应将新约定的租赁条件通知原承租人并给原出租人合理的时间确定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租赁权。时间经过的, 承租人不得主张行使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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