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因左侧肢体不适,前往A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A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兼医生陈某为杨某进行检查,诊断为中风先兆,并开具中药处方笺及理疗单。就诊当日及次日,均由陈某为杨某施针灸。第三天,杨某再次前往A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针灸治疗,由A社区卫生服务站外聘人员向某为其施针。杨某在接受针灸治疗时突然倒地,随即被送往上级医院,入院诊断为脑出血、脑室积血、继发性脑疝。上级医院于入院当日为杨某施行手术,术后杨某在ICU治疗,后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治疗,但处于昏迷状态。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A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明知杨某有中风先兆的情况下,仍为其开具了针灸、理疗等治疗,未及时要求杨某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且A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杨某进行针灸,对杨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杨某对自身病情估计不足,在自觉左侧肢体麻木的情况下,未到上级医院就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前述情况,综合认定A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文:湖南中医药大学 邹健 湖南省医院协会 佘叁 编辑:于梦非 肖薇 审核:徐秉楠 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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